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传销以多种形式变异升级并呈猖獗蔓延之势,传销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夹杂在一起,受害人员越来越多、波及范围越来越广、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给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来巨大危害。
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微信、语音视频聊天室等社交平台的运用,网络支付的快捷和便利,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虚拟货币”“数字加密货币”“数字加密通用积分”“互助理财”“网络理财”“游戏理财”“挖矿机”“众筹”“股权”为名的金融传销及网络传销泛滥成灾。
近年来的网络传销组织,案发后的涉案金额都是数以亿计,涉案人员都数十万以上,有的甚至会员近4000万。由于犯罪成本低,每天数百个传销资金盘出现,且大多都有注册公司为掩护,老百姓无法识别,几乎已经到了失控状态。
新型网络传销的传播平台和传播内容
新型网络传销的传播平台主要依托于微信、QQ、陌陌、YY聊天室等社交软件和百度贴吧等大型网络媒介及各地方论坛。而且要注意:目前大量传销公司依靠软文发布炮制大量正面宣传,通过央视媒体、人民日报海外版、各大型网站发布软文推广,使得大量民众无法识别欺诈本质。
传播内容主要以宣扬短平快的致富方式、传销组织的商业模式、政策合法性、快速赚大钱的可行性。为了证明其政策合法性,有的传销组织借用国家领导人讲话、国家政策(互联网+、中国梦、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等),有的传销组织借用名人效应,有的传销组织甚至谎称国家领导人亲戚参与。
新型网络传销的概念、特征、本质
从概念上说,新型网络传销只是在新的传播媒介上出新,行为本质仍然是构成传销的三特征: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拉人头组成层级关系;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从本质上来说,传销的行为是欺诈和诈骗。尤其是当前大量传销并无实物,有传无销,而是纯粹的金融游戏,夹杂的是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新型网络传销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传销因其主体和标的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具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网络传销案件往往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
给老百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伤害人脉、破坏家庭和谐、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破坏互联网网络管理秩序,打破诚信道德体系和信任基础,更重要的是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冲击,因传销引发的纠纷和聚众上访频发,维稳压力大。同时诱发社会更深的赌博心理、从众心理、投机心理等不良陋习成为社会文化的暗流。
新型网络传销在我国发展和泛滥的原因
首先,老百姓的投资渠道狭窄,很多人手上有点闲钱,可不知道投资什么,缺乏足够的投资信息。尤其是近几年经济形势低迷,创业和做生意更艰难,很多人孤注一掷,经不起传销骗局的诱惑。
其次,赌博投机的社会心态陋习泛滥,很多人幻想短平快的致富理念,贪婪和投资心理浓重,是滋生骗局的土壤。
第三,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社交平台、第三方支付、自媒体发展的生态链条日益成熟,为新型网络传销的蔓延提供了技术支撑,以及发展人员的推广的媒介途径。
第四,新型网络传销犯罪成本低,易复制、裂变,一种新的传销模式出现后,容易复制出许许多多的组织,蔓延速度极快。
第五,执法和法律监管的滞后,缺乏健全的预判和警示制度。目前大多数执法机关对于打击传销犯罪显得麻木,大部分举报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且两部条例及组织领导传销罪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其一,涉案人员多,波及范围广,取证难度大,侦破案件需要的投入大,更重要的是很多地方都不愿意把全国的维稳压力转嫁到自己一个地方。其二,老百姓举报传销对自己并无实质性意义,只能是泄愤,损失无法弥补,奖励也没有,举报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收集证据,到头来公安机关可能还不受理。打击传销陷入了“打而不绝反猖獗”“屡打不尽,屡禁不止”的怪圈,形成“传销人员执迷不悟——政府打击遣散效果不明显——执法人员麻木热情不在——百姓求助无门遭拒绝——传销更加猖獗”的恶性循环。其三,监管部门缺乏健全的预判和风险警示制度,这一方面应该加强与专业研究机构的协作,对于新型传销的出现及早发现,及早调研,及早预警,及早防控。
第六,民众缺乏基本的辨别能力。当前传销打着的旗号名目繁多,且包装手法日益高超,有的传销组织为了增强其迷惑性,通过注册公司,打着国家政府工程、部委支持,编造或断章取义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借用国家“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梦”等国家号召造势,通过花钱购买各种奖项和荣誉,甚至通过在央视、人民日报海外版等主流媒体进行专访加以包装,以证明其合法性。更有甚者通过找国内顶级法学专家出具不构成传销的鉴定报告,诸多媒体和专家学者成了传销组织摇旗呐喊的工具。如此诸多的手段,致使老百姓更加不能识别和防范传销的骗局。
预防和监管新型网络传销的对策和建议
提高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還是社会大众,都应该增强认识,网络传销活动因其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网络传销案件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网络传销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和加强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应该要有预防意识和积极主动性。防控能力的薄弱,必然使得犯罪的波及面扩大,造成大量老百姓的利益损失。建立有效畅通的举报渠道和处理机制,早发现早打击,摧网络,抓组织者。加强宣传,营造全民抵制传销的浓厚氛围。
加强信息收集和研判。要通过群众举报、公开网络信息浏览发掘、相关部门线索移交等途径,梳理筛查网络传销案源线索,从中发现和确定涉嫌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网站、网页,综合运用网络调查、实地核实、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手段,加强在线与远程电子数据证据采集、固定和分析工作,获取涉及的单位、人员、银行账户、活动范围、活动地点、服务器和网站所在地及在本地区活动情况等信息,联合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深挖扩线,追根溯源,确定重点打击对象。
加大惩处力度,增强对组织者的威慑力。由于目前越来越多的传销行为已经无实物销售,且更多地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犯罪夹杂,其本质就是诈骗,而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惩处较轻,对于大多数传销组织者而言,犯罪成本相当的低,并不能有效地震慑传销组织者和骨干。是否可以更多地适用诈骗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加大惩处力度,尤其对于许多职业惯犯,已经多次因组织领导传销罪受到惩处,但是仍然不悔改。
加强部门协作,切断网络传销信息传播渠道。网络传销的宣传大多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网络开展,采用建立专门宣传信息网站、网页,通过社交平台进行实时交流等方式进行。各监管部门要强化与通信、网信管理部门的协作,建立密切的长效性的网络监控、信息搜索、线索移送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清除互联网上的传销宣传信息,关闭传销网络培训空间。网络传销案件办结后,办案机关应将涉案宣传网站、网页和会员系统网站提请通信、网信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处理。对服务器设在境外,境内无实体可查的传销网站、系统,应移送通信、网信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
主要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引导其建立实时的传销信息关键词上传渠道屏蔽、网络平台信息搜索等功能,即时删除有关传销信息,净化网络信息环境。
加强宣传教育,以网治网,维护社会稳定。监管部门要积极利用新闻和网络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查处的网络传销典型案例,充分宣传网络传销的危害、特点和骗人伎俩,揭露其违法本质,不断提高群众抵制和防范网络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切实加强苗头性、倾向性情报信息研判。开展打击查处网络传销大要案件行动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把不稳定因素控制在萌芽状态,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资源,提高专业性。由于传销犯罪只是89种经济犯罪中的一种,但是其涉众性、伤害性极大,执法部门的精力和专业性有限,对于监測、情报收集、宣传工作、调研研究、预警发布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专业性欠缺。可以考虑充分发挥民间反传销力量的专业性。目前有一批专业的反传销人员,在精力和专业性上,反而更具优势和灵活性,如何充分发挥民间反传销力量的作用,吸纳更多专家学者加强研究和预判,值得职能部门考虑。
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微信、语音视频聊天室等社交平台的运用,网络支付的快捷和便利,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虚拟货币”“数字加密货币”“数字加密通用积分”“互助理财”“网络理财”“游戏理财”“挖矿机”“众筹”“股权”为名的金融传销及网络传销泛滥成灾。
近年来的网络传销组织,案发后的涉案金额都是数以亿计,涉案人员都数十万以上,有的甚至会员近4000万。由于犯罪成本低,每天数百个传销资金盘出现,且大多都有注册公司为掩护,老百姓无法识别,几乎已经到了失控状态。
新型网络传销的传播平台和传播内容
新型网络传销的传播平台主要依托于微信、QQ、陌陌、YY聊天室等社交软件和百度贴吧等大型网络媒介及各地方论坛。而且要注意:目前大量传销公司依靠软文发布炮制大量正面宣传,通过央视媒体、人民日报海外版、各大型网站发布软文推广,使得大量民众无法识别欺诈本质。
传播内容主要以宣扬短平快的致富方式、传销组织的商业模式、政策合法性、快速赚大钱的可行性。为了证明其政策合法性,有的传销组织借用国家领导人讲话、国家政策(互联网+、中国梦、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等),有的传销组织借用名人效应,有的传销组织甚至谎称国家领导人亲戚参与。
新型网络传销的概念、特征、本质
从概念上说,新型网络传销只是在新的传播媒介上出新,行为本质仍然是构成传销的三特征: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拉人头组成层级关系;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从本质上来说,传销的行为是欺诈和诈骗。尤其是当前大量传销并无实物,有传无销,而是纯粹的金融游戏,夹杂的是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新型网络传销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传销因其主体和标的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具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网络传销案件往往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
给老百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伤害人脉、破坏家庭和谐、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破坏互联网网络管理秩序,打破诚信道德体系和信任基础,更重要的是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冲击,因传销引发的纠纷和聚众上访频发,维稳压力大。同时诱发社会更深的赌博心理、从众心理、投机心理等不良陋习成为社会文化的暗流。
新型网络传销在我国发展和泛滥的原因
首先,老百姓的投资渠道狭窄,很多人手上有点闲钱,可不知道投资什么,缺乏足够的投资信息。尤其是近几年经济形势低迷,创业和做生意更艰难,很多人孤注一掷,经不起传销骗局的诱惑。
其次,赌博投机的社会心态陋习泛滥,很多人幻想短平快的致富理念,贪婪和投资心理浓重,是滋生骗局的土壤。
第三,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社交平台、第三方支付、自媒体发展的生态链条日益成熟,为新型网络传销的蔓延提供了技术支撑,以及发展人员的推广的媒介途径。
第四,新型网络传销犯罪成本低,易复制、裂变,一种新的传销模式出现后,容易复制出许许多多的组织,蔓延速度极快。
第五,执法和法律监管的滞后,缺乏健全的预判和警示制度。目前大多数执法机关对于打击传销犯罪显得麻木,大部分举报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且两部条例及组织领导传销罪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其一,涉案人员多,波及范围广,取证难度大,侦破案件需要的投入大,更重要的是很多地方都不愿意把全国的维稳压力转嫁到自己一个地方。其二,老百姓举报传销对自己并无实质性意义,只能是泄愤,损失无法弥补,奖励也没有,举报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收集证据,到头来公安机关可能还不受理。打击传销陷入了“打而不绝反猖獗”“屡打不尽,屡禁不止”的怪圈,形成“传销人员执迷不悟——政府打击遣散效果不明显——执法人员麻木热情不在——百姓求助无门遭拒绝——传销更加猖獗”的恶性循环。其三,监管部门缺乏健全的预判和风险警示制度,这一方面应该加强与专业研究机构的协作,对于新型传销的出现及早发现,及早调研,及早预警,及早防控。
第六,民众缺乏基本的辨别能力。当前传销打着的旗号名目繁多,且包装手法日益高超,有的传销组织为了增强其迷惑性,通过注册公司,打着国家政府工程、部委支持,编造或断章取义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借用国家“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梦”等国家号召造势,通过花钱购买各种奖项和荣誉,甚至通过在央视、人民日报海外版等主流媒体进行专访加以包装,以证明其合法性。更有甚者通过找国内顶级法学专家出具不构成传销的鉴定报告,诸多媒体和专家学者成了传销组织摇旗呐喊的工具。如此诸多的手段,致使老百姓更加不能识别和防范传销的骗局。
预防和监管新型网络传销的对策和建议
提高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无论是政府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還是社会大众,都应该增强认识,网络传销活动因其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网络传销案件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网络传销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和加强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应该要有预防意识和积极主动性。防控能力的薄弱,必然使得犯罪的波及面扩大,造成大量老百姓的利益损失。建立有效畅通的举报渠道和处理机制,早发现早打击,摧网络,抓组织者。加强宣传,营造全民抵制传销的浓厚氛围。
加强信息收集和研判。要通过群众举报、公开网络信息浏览发掘、相关部门线索移交等途径,梳理筛查网络传销案源线索,从中发现和确定涉嫌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的网站、网页,综合运用网络调查、实地核实、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手段,加强在线与远程电子数据证据采集、固定和分析工作,获取涉及的单位、人员、银行账户、活动范围、活动地点、服务器和网站所在地及在本地区活动情况等信息,联合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深挖扩线,追根溯源,确定重点打击对象。
加大惩处力度,增强对组织者的威慑力。由于目前越来越多的传销行为已经无实物销售,且更多地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犯罪夹杂,其本质就是诈骗,而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惩处较轻,对于大多数传销组织者而言,犯罪成本相当的低,并不能有效地震慑传销组织者和骨干。是否可以更多地适用诈骗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加大惩处力度,尤其对于许多职业惯犯,已经多次因组织领导传销罪受到惩处,但是仍然不悔改。
加强部门协作,切断网络传销信息传播渠道。网络传销的宣传大多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网络开展,采用建立专门宣传信息网站、网页,通过社交平台进行实时交流等方式进行。各监管部门要强化与通信、网信管理部门的协作,建立密切的长效性的网络监控、信息搜索、线索移送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清除互联网上的传销宣传信息,关闭传销网络培训空间。网络传销案件办结后,办案机关应将涉案宣传网站、网页和会员系统网站提请通信、网信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处理。对服务器设在境外,境内无实体可查的传销网站、系统,应移送通信、网信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
主要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引导其建立实时的传销信息关键词上传渠道屏蔽、网络平台信息搜索等功能,即时删除有关传销信息,净化网络信息环境。
加强宣传教育,以网治网,维护社会稳定。监管部门要积极利用新闻和网络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查处的网络传销典型案例,充分宣传网络传销的危害、特点和骗人伎俩,揭露其违法本质,不断提高群众抵制和防范网络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切实加强苗头性、倾向性情报信息研判。开展打击查处网络传销大要案件行动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把不稳定因素控制在萌芽状态,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资源,提高专业性。由于传销犯罪只是89种经济犯罪中的一种,但是其涉众性、伤害性极大,执法部门的精力和专业性有限,对于监測、情报收集、宣传工作、调研研究、预警发布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专业性欠缺。可以考虑充分发挥民间反传销力量的专业性。目前有一批专业的反传销人员,在精力和专业性上,反而更具优势和灵活性,如何充分发挥民间反传销力量的作用,吸纳更多专家学者加强研究和预判,值得职能部门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