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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国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研究比较少,经济法责任理论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基于此,本文对经济法责任理论进行了研究,提出在经济法责任理论中,应当遵循责罚相当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平衡原则、公正原则,对于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特殊性、综合性、双重性以及社会性特征要加以利用,从而使经济法责任理论更好的发挥出其自身的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中独立存在的一部法律,其弊端逐渐显现出来。想要改善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现状,相关法律人员就要结合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经济法责任理论。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制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目前,我国在经济法责任理论方面的研究还有所欠缺,因此,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研究已经成为当前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在任何法律中,都存在着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责任来源于义务,义务制约着责任。在我国的经济法中,经济法责任就来源于经济法义务。经济法义务指的就是经济法的主要义务,即一个国家用来调节经济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手段。如果一个国家在调节经济的过程中,没有履行自己的经济法义务,那么就会有相对应的经济法责任来进行制约主体的行为。因此,经济法义务和经济法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个国家进行经济调节,既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經济法责任的基本原则
(一)责罚相当原则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处罚和责任是不可分割的关系。一个人犯错的大小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都决定了他以后所受处罚程度的轻重,由此才能体现出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对一个犯了严重错误的人处罚很轻,就彰显不出法律的权威,更不能对其他人的利益加以维护;相反,如果对一个只犯了一点错误的人实施很严重的处罚,就威胁到了被处罚人员的利益。因此,为了彰显现代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法责任就要坚持责罚相当的原则。
经济法中的责罚相当原则就是根据社会成员所犯错误的大小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来决定该处以何种程度的惩罚。相关法律人员在评判一个人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时,一定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并结合其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有说服力的经济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出经济法律法规的价值。
(二)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指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违法人员的责任范围和程度。经济法责任作为法律强制实施的保障,关系到市场经济主体的财产利益,更应当强调责任的法定。
1、经济法责任的依据法定。经济法责任依据法定是经济法责任法定的第一性要素,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经济法责任中的反映。法律保留原則是传统法治国家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也就是说,管理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任意作出,只有在立法机关对该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管理主体才能按照法律的规范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该项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代议机关的监控范围之内,没有代议机关的同意,行政权就不得被使用。这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体现了行政权本身的民意基础。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进步,为保障市场经济的多样化发展,法律保留原则也逐渐放宽了要求,对于非侵害性的管理机关行为,法律一般还是允许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
2、经济法责任的程序法定。经济法责任的程序可以阐释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来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法律定义上的程序反映了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步骤有序行动的意义,而程序是按照客观规律进行的,是法律确认的基础性保障。
(三)平衡原则
平衡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之一,经济法责任的目标之一在于维护国家的总体经济平衡。人们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总是有意无意地修正正义的标准,总是在多种价值观念中作出选择,如:对于起点平衡与结果平衡观的选择等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是通过无形的手来对经济的运行进行控制的。经济法在此时期的宗旨就是鼓励自由竞争、保障私人财产的安全,并提供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的任务则由鼓励变为限制。
经济法责任的平衡原则实际上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通过设置严格的制度,从最大限度上减少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现象,从而促进社会资源的重分配。经济法责任的平衡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经济法责任控制了管理主体之间权力的配置,从而实现主体之间权力配置的平衡;其次,经济法责任的平衡原则很好的维护了管理主体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实现了两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最后,管理主体之间权力的平衡配置以及管理主体与被管理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配置,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整个社会市场经济体系的顺利运行,保障了社会中各个成员之间利益的平衡。此外,经济法责任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研究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经济法责任体系的重新构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公正原则
经济法责任中的公正原则来源于自然公正理念。当行政机关所做的决定威胁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时,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疑问和意见,而行政机关必须听从当事人的意见,不能擅自做出决断,也不能剥夺当事人的话语权。这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反映到法律规范中,称为听证。我国《宪法》第5条中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在经济法责任理论中的公正原则有两个基本内容:第一,所有与经济有关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处理任何与经济有关的事务时,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更不得逾越自己的管理权限;第二,对于社会中的任何公民,只要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个国家存在的首要前提就是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包含了所有违法事件的处罚规定,因此,国家必须赋予相关执法部门一定的权力,但是要在这个权力上附加一定的限制,使其能够处理社会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一)经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我国设立经济法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从而保证社会整体经济的利益。而经济法责任的存在能够有效地解决我国社会中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矛盾,并且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运行具有推动作用。因此经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二)經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综合性
在我国的经济法中,经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不同形式的经济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危害性质不同,不同的危害程度和危害性质对应着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处罚。在我国的经济法责任中,包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经济法责任的多样性造就了经济法责任的综合性特征。
(三)经济法责任具有双重性的特征
从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和定义出发,经济法责任是国家机关强制规定的,并且要求违法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补偿被损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经济法责任具有教育和警示、惩罚与补偿两方面的功能,也就是经济法责任具有双重性。
(四)经济法责任的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我国的诉讼法中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形式。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保障主体与主体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利益,这种民事诉讼更贴合人们的生活。而行政诉讼主要是对国家的利益和权利给予保障,具有一定的威严。相比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而言,我国的经济责任法诉讼大多都是公益性质的,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息息相关。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理论在具备一般法律责任理论共性的同时,也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相关人员在对经济法责任理论进行研究时,要充分结合其自身的综合性、特殊性、双重性等特点,并遵循公正、平衡等原则,这样不仅能够促进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构建和经济法责任体系的形成,还能对整个法律责任理论的完善和法律责任体系的重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献:
[1]刘志慧.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研究[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7,01:133.
[2]单飞跃,余骁.经济法法律责任:语义、规范及其整体谱系——基于法律文本的实证分析[J].现代法学,2017,03:170-185.
[3]王晓萌.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7,04:76-77.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中独立存在的一部法律,其弊端逐渐显现出来。想要改善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现状,相关法律人员就要结合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经济法责任理论。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制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目前,我国在经济法责任理论方面的研究还有所欠缺,因此,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研究已经成为当前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在任何法律中,都存在着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责任来源于义务,义务制约着责任。在我国的经济法中,经济法责任就来源于经济法义务。经济法义务指的就是经济法的主要义务,即一个国家用来调节经济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手段。如果一个国家在调节经济的过程中,没有履行自己的经济法义务,那么就会有相对应的经济法责任来进行制约主体的行为。因此,经济法义务和经济法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个国家进行经济调节,既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經济法责任的基本原则
(一)责罚相当原则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处罚和责任是不可分割的关系。一个人犯错的大小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都决定了他以后所受处罚程度的轻重,由此才能体现出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对一个犯了严重错误的人处罚很轻,就彰显不出法律的权威,更不能对其他人的利益加以维护;相反,如果对一个只犯了一点错误的人实施很严重的处罚,就威胁到了被处罚人员的利益。因此,为了彰显现代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法责任就要坚持责罚相当的原则。
经济法中的责罚相当原则就是根据社会成员所犯错误的大小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来决定该处以何种程度的惩罚。相关法律人员在评判一个人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时,一定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并结合其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有说服力的经济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出经济法律法规的价值。
(二)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指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违法人员的责任范围和程度。经济法责任作为法律强制实施的保障,关系到市场经济主体的财产利益,更应当强调责任的法定。
1、经济法责任的依据法定。经济法责任依据法定是经济法责任法定的第一性要素,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经济法责任中的反映。法律保留原則是传统法治国家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也就是说,管理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任意作出,只有在立法机关对该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管理主体才能按照法律的规范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该项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代议机关的监控范围之内,没有代议机关的同意,行政权就不得被使用。这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体现了行政权本身的民意基础。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进步,为保障市场经济的多样化发展,法律保留原则也逐渐放宽了要求,对于非侵害性的管理机关行为,法律一般还是允许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
2、经济法责任的程序法定。经济法责任的程序可以阐释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来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法律定义上的程序反映了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步骤有序行动的意义,而程序是按照客观规律进行的,是法律确认的基础性保障。
(三)平衡原则
平衡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之一,经济法责任的目标之一在于维护国家的总体经济平衡。人们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总是有意无意地修正正义的标准,总是在多种价值观念中作出选择,如:对于起点平衡与结果平衡观的选择等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是通过无形的手来对经济的运行进行控制的。经济法在此时期的宗旨就是鼓励自由竞争、保障私人财产的安全,并提供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的任务则由鼓励变为限制。
经济法责任的平衡原则实际上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通过设置严格的制度,从最大限度上减少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现象,从而促进社会资源的重分配。经济法责任的平衡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经济法责任控制了管理主体之间权力的配置,从而实现主体之间权力配置的平衡;其次,经济法责任的平衡原则很好的维护了管理主体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实现了两者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最后,管理主体之间权力的平衡配置以及管理主体与被管理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配置,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整个社会市场经济体系的顺利运行,保障了社会中各个成员之间利益的平衡。此外,经济法责任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研究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经济法责任体系的重新构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公正原则
经济法责任中的公正原则来源于自然公正理念。当行政机关所做的决定威胁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时,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疑问和意见,而行政机关必须听从当事人的意见,不能擅自做出决断,也不能剥夺当事人的话语权。这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反映到法律规范中,称为听证。我国《宪法》第5条中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在经济法责任理论中的公正原则有两个基本内容:第一,所有与经济有关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处理任何与经济有关的事务时,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更不得逾越自己的管理权限;第二,对于社会中的任何公民,只要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个国家存在的首要前提就是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包含了所有违法事件的处罚规定,因此,国家必须赋予相关执法部门一定的权力,但是要在这个权力上附加一定的限制,使其能够处理社会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一)经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我国设立经济法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从而保证社会整体经济的利益。而经济法责任的存在能够有效地解决我国社会中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矛盾,并且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运行具有推动作用。因此经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社会性。
(二)經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综合性
在我国的经济法中,经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不同形式的经济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危害性质不同,不同的危害程度和危害性质对应着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处罚。在我国的经济法责任中,包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经济法责任的多样性造就了经济法责任的综合性特征。
(三)经济法责任具有双重性的特征
从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和定义出发,经济法责任是国家机关强制规定的,并且要求违法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补偿被损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经济法责任具有教育和警示、惩罚与补偿两方面的功能,也就是经济法责任具有双重性。
(四)经济法责任的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我国的诉讼法中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形式。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保障主体与主体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利益,这种民事诉讼更贴合人们的生活。而行政诉讼主要是对国家的利益和权利给予保障,具有一定的威严。相比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而言,我国的经济责任法诉讼大多都是公益性质的,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息息相关。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理论在具备一般法律责任理论共性的同时,也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相关人员在对经济法责任理论进行研究时,要充分结合其自身的综合性、特殊性、双重性等特点,并遵循公正、平衡等原则,这样不仅能够促进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构建和经济法责任体系的形成,还能对整个法律责任理论的完善和法律责任体系的重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献:
[1]刘志慧.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研究[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7,01:133.
[2]单飞跃,余骁.经济法法律责任:语义、规范及其整体谱系——基于法律文本的实证分析[J].现代法学,2017,03:170-185.
[3]王晓萌.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7,04:7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