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所有权归属的债法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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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所有权的归属是法学上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通说认为存款所有权归属于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只享有债权,然而这与司法实践产生了严重的乖离。事实上,存款所有权的归属并不是一个仅仅通过逻辑推演就可以解决的命题,理应从银行业发生学的历史脉络中觅得存款所有权的配置原理。从表面看,通说源于"货币的占有等于所有"的法理,但其深层原因则根源于银行"存短贷长"的资产负债结构。基于银行提供的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享有的随时到期的存款债权在功能上与货币无异,从而对其存款仍然具有现实的支配权。但是存款人支配权的获得不在于其存款债权是否具有某种优先效力,而在于银行的持续经营。由此,无需对存款人的支配权进行特殊的制度安排,与通说乖离的司法实践亦可得以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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