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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社会公众的认同与忠诚,故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宜纳入刑法的规范性要素,"新行为无价值论"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由于对刑法工具价值的夸大与误读,我国目前刑事立法、司法甚至刑法理论都存在着严重背离民众法感情的"异象"。通过科学刑事立法、强调刑事司法之社会效果、提倡刑法的适用性解释观念等途径,能够促进符合当下法治理念之刑法公众认同理念的培养与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