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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近年苏州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快速推进,非因工伤病鉴定数量居高不下。由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GB/T1680-2006)对职工残情级别判断不同,造成当前非因工伤病鉴定实践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苏州在鉴定实践中综合考量以上两种标准以维护非因工伤病职工权益。考虑到非因工伤病鉴定标准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发挥重要作用,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加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