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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工伤伤残评定
中山市读者冼先生陈述:
2008年10月9日我进了一间日资厂,一进厂就办了社保。11月在下班吃饭时,把左腿膝盖摔成粉碎性骨折,治疗后,休息了一段时间基本上恢复。今年3月16日,在上班时因地太滑,我又摔倒,厂里把我送到医院,医生说这次必须做手术。在此,厂里也做了工伤认定,社保局也做了调查,出院也是保险结账。前几天我问厂里负责保险的人,想做工伤评残。负责人说:“你原部位以前有旧患,厂里帮你把腿治疗好了,就很不错了,不要想做什么工伤评残了”。
请问:我这样是否算工伤?做工伤评残应该是在什么时间内?厂里如果不给我做工伤评残,我该怎样做?
答:所谓的工伤,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事故。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在今年3月16日受到的伤害应该属于工伤,而按照你的陈述,你所在的用人单位应该已经给你做了工伤认定,在该情况下,你可以在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凭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初诊病历、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童工因公受伤如何索赔
汕头市读者柴清焕陈述:
我是一个14岁的小孩,打工致残,右手已无任何功能,应获哪些赔偿?怎样获得?请回复。
答:由于你只有14岁,属于用人单位的非法用工,因此应该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应该首先向你单位所在地设立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再根据该鉴定结论向所在单位索赔,你可以得到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一次性赔偿金、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特约主持:吴枫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中山市读者冼先生陈述:
2008年10月9日我进了一间日资厂,一进厂就办了社保。11月在下班吃饭时,把左腿膝盖摔成粉碎性骨折,治疗后,休息了一段时间基本上恢复。今年3月16日,在上班时因地太滑,我又摔倒,厂里把我送到医院,医生说这次必须做手术。在此,厂里也做了工伤认定,社保局也做了调查,出院也是保险结账。前几天我问厂里负责保险的人,想做工伤评残。负责人说:“你原部位以前有旧患,厂里帮你把腿治疗好了,就很不错了,不要想做什么工伤评残了”。
请问:我这样是否算工伤?做工伤评残应该是在什么时间内?厂里如果不给我做工伤评残,我该怎样做?
答:所谓的工伤,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事故。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在今年3月16日受到的伤害应该属于工伤,而按照你的陈述,你所在的用人单位应该已经给你做了工伤认定,在该情况下,你可以在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凭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初诊病历、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童工因公受伤如何索赔
汕头市读者柴清焕陈述:
我是一个14岁的小孩,打工致残,右手已无任何功能,应获哪些赔偿?怎样获得?请回复。
答:由于你只有14岁,属于用人单位的非法用工,因此应该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应该首先向你单位所在地设立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再根据该鉴定结论向所在单位索赔,你可以得到的赔偿包括医疗费、一次性赔偿金、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特约主持:吴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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