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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工作面临着案源少、取证难、办案阻力大、法律制度不完善、办案力量不足等多方面的难题,需要从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侦查技能、修订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加以破解,进一步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难点;对策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很多难点,包括案件来源少、查证难、处理难等主客观方面的问题,如果不逐步加以解决,势必会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影响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结合自身在基层检察院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实践,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所面临的主要难点
1.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来源少,是当前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之一。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犯罪主体智商相对较高,犯罪隐蔽性强,案件线索获取难,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的甚至是某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阅历丰富,处事老练,其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二是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社会认识度较低,群众举报少,尚未形成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氛围。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目前许多群众不知道反渎职侵权局是干什么的,对“渎职”、“侵权”的含义,有相当部分的群众还没有明确认识,对查处的罪名及立案标准知道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对某些渎职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认可的态度,出现群众不知、不会举报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案源的获得受到限制。三是案件移送渠道还不够畅通,渎职侵权犯罪因为是典型的“不落腰包”的腐败,目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个人又没有中饱私囊,是“好心办错事,情有可原”,因此,在对待渎职犯罪上,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因此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个别单位和领导存在不正确的政绩观,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片面强调保护干部工作积极性,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渎职侵权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与部门利益相牵连,与单位领导的政绩相关,发案单位领导出于各种自身或小集体利益的考虑,对于应该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不严格执行,使检察机关不能及时获取宝贵的线索。
2. 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干扰阻力大、处理难,是当前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之二。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权利与职务紧密相连的特征,犯罪嫌疑人的最大特点就是关系网密、保护层厚,他们大都有职有权,有很多关系网和各种错综复杂的裙带利益关系,一旦发案说情者多,干扰阻力大。并且,渎职侵权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与部门利益相牵连,少数单位领导往往从小部门利益出发,担心“家丑”外扬、“一票否决”等,不考虑国家利益,不支持办案,对案件查处采取隐瞒真相,极力开脱或消极怠慢,甚至为办案设置障碍,努力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为地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另外,渎职侵权案件的处理方面也存在难题,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的起诉率较低,以某县级市基层院为例,近5年的渎职侵权案件起诉率不足40%,即使案件成功起诉到法院,法院从轻判处的多,基本判缓刑,还是以同一县级市为例,近5年来,尚无一宗判实刑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例,轻刑化倾向,直接后果就是司法成本高,法律威慑力低,导致渎职侵权犯罪恶性循环。
3.立法方面的缺陷,导致有些案件查处不了,是当前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之三。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立法存在缺陷,制约案件的查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些渎职犯罪体现“单位意志”,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往往表现在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甚至有的采用表决的方式,是一个典型的“民主集中制”的产物,即使它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也因渎职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单位是犯罪主体,故无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又因责任分散,也无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徇私”的主观证据无法收集,致使一些渎职犯罪案件得不到追究。在刑法中关于渎职罪共有十多个条文使用了“徇私舞弊”一语,可以说在渎职罪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类案件是反渎部门查处最多的案件,但如何理解和认定“徇私舞弊”,则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正是这个“徇私舞弊”的规定,成为目前困扰反渎部门查办这类案件的重要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徇私”不但查证难,认定上也难,但是它却是这类案件能否成立的基本底线,这种立法上的不完善不能不说是目前查处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案件的障碍。另外,国家相关的立法比较原则,司法解释不够具体且存在滞后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在2006年出台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但该标准的规定相对还是比较笼统,有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有的罪名对于主观情节无相应的推定、认定标准,与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衔接不够,造成同一事实,由于认知不同,而难以查处。
4.渎职侵权侦查部门的发展状况与肩负的重任不适应,是当前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之四。2005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各地从人员配置、车辆装备、经费保障方面大力支持,使之与反贪污贿赂局并重,成为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两把利剑。另外,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和各个行业,渎职侵权犯罪罪名共有43条,查办起来颇为棘手,要求侦查机关更强大一些,而我们基层的现状却是与肩负的重任不相适应。以某市下辖各区、县级市12个基层反渎职侵权局为例,基层反渎局干警最多的14人,最少的3人(包括局长),其中6个反渎局的干警少于5人。侦查人员数量少,侦查经验不足、侦查意识和侦查水平侦查技能不强,侦查人员缺乏必要的锻炼、培训、经验交流,导致侦查方法单一,手段单一,发现线索、突破案件和深挖余罪的能力,侦查指挥、侦查一体化的运用等,均存在不足,加之有一些基层院条件较差、经费紧张,导致技术装备差、缺乏技术侦查手段,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
二、针对这些难点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突破
1. 扩宽工作思路,解决案源问题。在思想上要正视当前社会大环境的问题,在缺乏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环境下,单靠目前有限的几个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案件并不能解决案源问题,因此,要多方面、多渠道、多途径寻找案源。案源多了,案源的质量高,自然可以提高办案质量。建立读报制度,关注新闻,从新闻媒体报道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案件中,发现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渎职犯罪的线索;加强同纪委监察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最好能通过上级协调取得内刊,了解其工作动态,发现线索;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联系,提高发现线索的敏锐度。最重要的是,加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工作人员毕竟数量有限,要想要全面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就要逐步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广大群众采用到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斗争中来。
2. 建立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破除办案阻力,提高侦查能力。目前检察机关还是双重领导制,除了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外,它的组织体系、人事制度以及财政制度等都还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和控制,由此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办案的现象比比皆是,要在这种体制之下破除阻力,上下级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机制是一个很好的出路。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是检察机关为提高整体突破案件能力,提高办案质量,解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取证难、追诉难、阻力大等问题的经验总结,目前在推行过程中已取得一些成果,今后在办案过程中还要更加深入的运用和完善。侦查一体化在机制上要强化上级检院交办、督办、领办、参办和提办案件的工作机制,实现查办重特大案件、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的异地管辖、异地办案,最大限度的排除干扰阻力。侦查一体化在具体办案中要加强上级检院对下级检院的指导,对执法环境差、侦查力量不足的基层院要重点支持,具体扶持,上下一体,区域联动,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反渎职侵权部门的整体优势,以整体优势去弥补个体劣势,从而取得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整体上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 完善有关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法。促进修订《刑法》,将“徇私舞弊”这一构成犯罪必要要件予以修订,并修订和完善渎职侵权罪的有关司法解释,对立案标准中一些含糊不清的标准进行修订,使之具体化而便于操作。对体现单位“意志”的,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渎职犯罪,应通过修改《刑法》的形式,将其增列为单位犯罪。另外,还要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等手段明确对受贿渎职交织的案件的处理原则,使反渎职侵权工作更加顺畅,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4. 加大对检察机关的人、财、物的支持。要切实做到机构设置完备合理,解决内设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不足等突出問题,要配齐还要配备强干的领导班子,规范内设机构,干警配备年龄层次合理,充实干警力量。要加强干警的专业化培训,以提高侦查业务技能为核心,开展实战练兵,提高破案能力,提高干警的个人素质,向检察职业化方向发展。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对检察院的财力支持,加强办案装备的建设,逐步提高利用科技装备侦查的办案水平。针对渎职侵权犯罪取证难,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的实际情况,努力改善侦查装备水平,增加侦查办案的科技含量,提高技术侦查水平,通过科技手段提高反渎职侵权办案能力。
[作者简介]甄静(1978—),女,湖北宜昌人,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难点;对策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很多难点,包括案件来源少、查证难、处理难等主客观方面的问题,如果不逐步加以解决,势必会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影响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结合自身在基层检察院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实践,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所面临的主要难点
1.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来源少,是当前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之一。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犯罪主体智商相对较高,犯罪隐蔽性强,案件线索获取难,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的甚至是某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阅历丰富,处事老练,其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二是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社会认识度较低,群众举报少,尚未形成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氛围。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目前许多群众不知道反渎职侵权局是干什么的,对“渎职”、“侵权”的含义,有相当部分的群众还没有明确认识,对查处的罪名及立案标准知道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对某些渎职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认可的态度,出现群众不知、不会举报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案源的获得受到限制。三是案件移送渠道还不够畅通,渎职侵权犯罪因为是典型的“不落腰包”的腐败,目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个人又没有中饱私囊,是“好心办错事,情有可原”,因此,在对待渎职犯罪上,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因此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个别单位和领导存在不正确的政绩观,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片面强调保护干部工作积极性,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渎职侵权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与部门利益相牵连,与单位领导的政绩相关,发案单位领导出于各种自身或小集体利益的考虑,对于应该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不严格执行,使检察机关不能及时获取宝贵的线索。
2. 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干扰阻力大、处理难,是当前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之二。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权利与职务紧密相连的特征,犯罪嫌疑人的最大特点就是关系网密、保护层厚,他们大都有职有权,有很多关系网和各种错综复杂的裙带利益关系,一旦发案说情者多,干扰阻力大。并且,渎职侵权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与部门利益相牵连,少数单位领导往往从小部门利益出发,担心“家丑”外扬、“一票否决”等,不考虑国家利益,不支持办案,对案件查处采取隐瞒真相,极力开脱或消极怠慢,甚至为办案设置障碍,努力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为地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另外,渎职侵权案件的处理方面也存在难题,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的起诉率较低,以某县级市基层院为例,近5年的渎职侵权案件起诉率不足40%,即使案件成功起诉到法院,法院从轻判处的多,基本判缓刑,还是以同一县级市为例,近5年来,尚无一宗判实刑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例,轻刑化倾向,直接后果就是司法成本高,法律威慑力低,导致渎职侵权犯罪恶性循环。
3.立法方面的缺陷,导致有些案件查处不了,是当前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之三。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立法存在缺陷,制约案件的查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些渎职犯罪体现“单位意志”,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往往表现在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甚至有的采用表决的方式,是一个典型的“民主集中制”的产物,即使它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也因渎职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单位是犯罪主体,故无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又因责任分散,也无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徇私”的主观证据无法收集,致使一些渎职犯罪案件得不到追究。在刑法中关于渎职罪共有十多个条文使用了“徇私舞弊”一语,可以说在渎职罪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类案件是反渎部门查处最多的案件,但如何理解和认定“徇私舞弊”,则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正是这个“徇私舞弊”的规定,成为目前困扰反渎部门查办这类案件的重要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徇私”不但查证难,认定上也难,但是它却是这类案件能否成立的基本底线,这种立法上的不完善不能不说是目前查处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案件的障碍。另外,国家相关的立法比较原则,司法解释不够具体且存在滞后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在2006年出台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但该标准的规定相对还是比较笼统,有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有的罪名对于主观情节无相应的推定、认定标准,与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衔接不够,造成同一事实,由于认知不同,而难以查处。
4.渎职侵权侦查部门的发展状况与肩负的重任不适应,是当前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之四。2005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各地从人员配置、车辆装备、经费保障方面大力支持,使之与反贪污贿赂局并重,成为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两把利剑。另外,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和各个行业,渎职侵权犯罪罪名共有43条,查办起来颇为棘手,要求侦查机关更强大一些,而我们基层的现状却是与肩负的重任不相适应。以某市下辖各区、县级市12个基层反渎职侵权局为例,基层反渎局干警最多的14人,最少的3人(包括局长),其中6个反渎局的干警少于5人。侦查人员数量少,侦查经验不足、侦查意识和侦查水平侦查技能不强,侦查人员缺乏必要的锻炼、培训、经验交流,导致侦查方法单一,手段单一,发现线索、突破案件和深挖余罪的能力,侦查指挥、侦查一体化的运用等,均存在不足,加之有一些基层院条件较差、经费紧张,导致技术装备差、缺乏技术侦查手段,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
二、针对这些难点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突破
1. 扩宽工作思路,解决案源问题。在思想上要正视当前社会大环境的问题,在缺乏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环境下,单靠目前有限的几个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案件并不能解决案源问题,因此,要多方面、多渠道、多途径寻找案源。案源多了,案源的质量高,自然可以提高办案质量。建立读报制度,关注新闻,从新闻媒体报道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案件中,发现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渎职犯罪的线索;加强同纪委监察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最好能通过上级协调取得内刊,了解其工作动态,发现线索;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联系,提高发现线索的敏锐度。最重要的是,加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工作人员毕竟数量有限,要想要全面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就要逐步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广大群众采用到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斗争中来。
2. 建立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破除办案阻力,提高侦查能力。目前检察机关还是双重领导制,除了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外,它的组织体系、人事制度以及财政制度等都还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和控制,由此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办案的现象比比皆是,要在这种体制之下破除阻力,上下级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的办案机制是一个很好的出路。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是检察机关为提高整体突破案件能力,提高办案质量,解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取证难、追诉难、阻力大等问题的经验总结,目前在推行过程中已取得一些成果,今后在办案过程中还要更加深入的运用和完善。侦查一体化在机制上要强化上级检院交办、督办、领办、参办和提办案件的工作机制,实现查办重特大案件、要案和复杂疑难案件的异地管辖、异地办案,最大限度的排除干扰阻力。侦查一体化在具体办案中要加强上级检院对下级检院的指导,对执法环境差、侦查力量不足的基层院要重点支持,具体扶持,上下一体,区域联动,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反渎职侵权部门的整体优势,以整体优势去弥补个体劣势,从而取得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整体上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 完善有关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法。促进修订《刑法》,将“徇私舞弊”这一构成犯罪必要要件予以修订,并修订和完善渎职侵权罪的有关司法解释,对立案标准中一些含糊不清的标准进行修订,使之具体化而便于操作。对体现单位“意志”的,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渎职犯罪,应通过修改《刑法》的形式,将其增列为单位犯罪。另外,还要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等手段明确对受贿渎职交织的案件的处理原则,使反渎职侵权工作更加顺畅,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4. 加大对检察机关的人、财、物的支持。要切实做到机构设置完备合理,解决内设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不足等突出問题,要配齐还要配备强干的领导班子,规范内设机构,干警配备年龄层次合理,充实干警力量。要加强干警的专业化培训,以提高侦查业务技能为核心,开展实战练兵,提高破案能力,提高干警的个人素质,向检察职业化方向发展。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对检察院的财力支持,加强办案装备的建设,逐步提高利用科技装备侦查的办案水平。针对渎职侵权犯罪取证难,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的实际情况,努力改善侦查装备水平,增加侦查办案的科技含量,提高技术侦查水平,通过科技手段提高反渎职侵权办案能力。
[作者简介]甄静(1978—),女,湖北宜昌人,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