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开展反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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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二以来,我院反渎职侵权局在上级院及业务主管部门和院党组的领导下,立足岗位,不断探索和创新反渎职侵权检察业务的新领域,依法查处了隐藏在道路交通运输监督管理领域以及与之有关系的其他领域监管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涉嫌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案件。通过查办案件,既充分发挥了检察职能,依法维护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维护了社会和法制的公平正义,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服务。
  现就我院在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介绍如下,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咸阳市境内目前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状况
  咸阳地处陕西关中平原腹地,位于东经107°38′至109°10′,北纬34°11′至35°32′之间,南与西安市隔水相望,北与甘肃相连,东与渭南、铜川市毗邻,西与宝鸡市接壤。全市总面积10196平方公里,人口500万人,辖2区1市10县,共有216个乡镇,3843个行政村。
  成阳自古素有交通要冲之称。其中道路运输情况是:据咸阳交通运输网报道,截止2008年底,全市境内公路总里程4683.933公里,公路密度为45.87公里/百平方公里,按养管单位分:省高速集团、交建集团养管公路里程301.22公里(不包括绕城高速),咸阳公路管理局养管的国省道里程为859.111公里;市地道处养管的农村公路3523.602公里。全市拥有农村公路3386.929公里,其中县道1590.999公里,乡道1662.57公里,专用公路133.36公里。按技术等级分:一级路173.115公里,二级路520.828公里,三级路1738.582公里,四级路1968.003公里,等外路86.91公里(等外路全部为专用公路)。目前,176个乡镇3685个行政村,现有村级公路总里程11869公里(含生产路)。现已实现油路化(水泥化)的村级公路共6700公里,通3289个行政村,238个行政村实现砂石化。
  二、我国目前针对道路交通运输市场领域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能设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条同时还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即机动车行驶证)之后才能上路行驶;而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准驾类型驾驶证才能具有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并规定了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具体的条件和程序等。上述车辆和人员的资质审核和发证许可是由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行使的。
  三、如何辩证地分析道路交通运输领域是否存在渎职侵权职务犯罪
  近年以来,随着咸阳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道路交通运输市场交通事故也不断的发生,特别是造成道路运输交通参与者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更是令人痛心。那么如何来辩证地分析和认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有关的道路交通运输监督管理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犯罪行为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是及时了解掌握和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定性及对事故当事人员责任的划分,并调取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案卷材料,包括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依法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主要证据材料。公安交警部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负责进行调查,对于涉嫌道路交通肇事犯罪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并依法拥有采取相应侦查措施和手段的职能。
  二是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运输行为是属于哪个行业和领域内的运输行为?
  首先是调取和收集国家在该运输行业和领域内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制度等资料;从而确定该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应由哪些交通运输监督管理单位和部门负责?其次是查明该交通运输监督管理单位和部门内部工作人员职责分工情况怎样?从而进一步确定可能涉嫌渎职犯罪的被调查对象;再次是调查日常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并调取相应的监督检查执法记录等书证资料;
  三是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发生原因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辩证推理。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情况,从造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诸多因素中,梳理和分析出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等,从上述多种因素中辩证地分析和推理出造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逻辑上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近年来检察机关在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开展反渎职侵权业务工作情况
  频频发生的重大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背后,往往隐藏着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该如何介入查办这些职务犯罪?2010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联合印发通知,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为今后检察机关查办重大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
  《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或授权的职能部门在成立调查组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配合事故调查组及时展开调查工作,注意发现所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启动司法程序。
  结合案件的查处工作,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运输领域监督管理单位和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预防道路交通运输领域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我院反渎职侵权局干警于2012年12月12日,来到咸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向全体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了一次“预防职务犯罪讲座”会议。检察干警从职务犯罪的概念、特征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做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通过这次讲座,使广大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执法人员受到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通过讲座,使大家进一步提升了作为一名道路交通运输行业政执法工作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深感自身的工作责任和使命的重大性。
  五、我院反渎职侵权工作今后的思路和打算
  结合我院今年以来在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开展反渎职侵权检察业务的做法,我们要继续发扬好的做法,做到不断开拓和创新检察业务工作的新局面和新机制,创造性的开展反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不断探索和促进依法查处区域内其他行业和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关和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立足检察工作岗位,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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