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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是执政党建设的一个重要命题,陈云曾将其上升到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高度。反腐倡廉不仅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同时,从理论上进行研讨,特别是进一步厘清腐败产生和公权力的关系,对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形成有效的体制机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
社会的形成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公共社会组织。公共社会组织的产生,就意味着公权和私权的分离。社会组织的产生,本身就有赖于公权力的形成,公权力以制度化的方式赋予个人或团体对稀缺资源的垄断控制权和支配力,管理社会公共事物所享有的合法资格和相应的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公权力本身是全体公民出于保持自身利益需要而自愿让渡,委托国家代为掌管以维系社会良序化为其直接诉求。公权力的功用乃是为了调控各种社会关系,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提供公众所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在现实中本为公所有的公权力却最容易发生腐败。这也是由公权力自身的多重特性和内在矛盾性所决定的。
首先,强制性。公权力首先是一种不论相对人愿意与否,都影响其行为选择的强制力。“公共权力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强制力量就成为公共权力的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它在维护既定的政治关系与社会秩序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①权力的强制性指的是其控制、影响和支配的能力。“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②“权力是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使其他人屈从或服从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③可见,公权力强制性依托于国家暴力机关,并以财富、军队、行政机关、法律、舆论控制等形式展开。公权力对其效用对象往往意味着无条件服从、遵守,意味着不服从则被惩罚、被强制。
其次,稀缺性。古往今来,不论社会体制多么差异,公权力都不会均衡分布,总是极少一部分人,甚至个别人,处于权力之巅峰。拿公权力的现实化身公职者来说,其人数总量所占总人口比例极低。而真正的重权在握者更是凤毛麟角。公权力的稀缺性往往一方面导致公权力持有者享有绝对便利,为权力寻租埋下隐患;另一方面加高竞逐公职者的成本,这反过来必然又助长其收益性。
再则,支配性。尽管界定权力的角度不同、论断各异,但“大多数分析家还是承认,‘權力’在最低限度上讲是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它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④托马斯·戴伊亦言“权力是社会体制中职位的标志,而不是某个人的标志,当人们在社会机构中占据权势地位和支配地位时,他们就有了权力。一旦他们占据这种地位,不管他们有所作为或无所作为,都对其他人的行为有着很大的影响”。⑤公权力体现公共意志,依凭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于公权力的效用对象——国家公民,往往只意味着接受公权力的指使,而不得篡越。
公权力乃人类社会共同体在自我管理过程中适应需要而自然演进的必然结果,对于维系人类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绝对必需。但公权力又犹如魔杖,可以造就天使,也可以造就恶魔,更可让天使变恶魔。其强制性、稀缺性与支配性成正比例,使其在处理“众人之事”的过程中,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和处置权,成为攸关各方博弈成败的关键。
二
公权力不能自我实现,而必须以“委托-代理”模式寄生于持有者而现实地运作起来。公权力的原质是“公器”、公意,顾名思义乃公众所有以现代民主理论——“主权在民”的共识,公权力唯一之归属为人民,其运用既是公意的体现、又终极关怀着公益。理论上,“人民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被替代,不可侵犯。但在现实中,社会事务极其复杂,公众必须依照一定的组织体制和规则把抽象的公权力具体化为实体型、代表特定职能的具体职位并以一定的组织体制委托给权力持有者,即在公众和公职者之间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如现代世界普遍流行的代议制民主即是典型。但这种运作模式亦矛盾重重。
首先,公共性与私有性之矛盾。“委托-代理”模式中,公权力在所有和持有上相分离,外化成具体的公职位;占有公职位的公职者作为公权力的持有者仅仅接受公众之委任,仅拥有公权之使用权。通俗来讲,公职者仅外壳,而内核是公权力。但现实运作时,公权力之持有者角色往往凸显,而公权所有者的本源存在却隐没了,“持有即是所有”的假象往往以假乱真,似乎“持有”即“所有”,即可任意捭阖。这样,一旦公权力委托给了公职者,公权力的公共性立马大打折扣:可能谨遵公益性,也可能受公权力持有者个体修养、能力、利益等因素驱动,异化为私人谋私利之工具。客观上,只要“委托-代理”运作模式存在一天,公权力异化的可能性就存在一天。另外,科层化体制结构中,经过一层又一层的“委托-代理”,公权力的所有权更可能不经意间异化。随之,公权力本身的公共性就可能被偷换为私有性,化为一种能带来巨额利润的商品。
其次,法定性与任意性之矛盾。宪政乃是现代民主政治之一基本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设权力,这在现代民主政治中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委托-代理”运作模式中,持有者的任意性却在所难免。客观上,由于所面对的作用对象和运作环境驳杂、多变,公权力就有可能受到任意性的解释和使用,尤其使用自由裁量权时。主观上,公职者也可能限于能力、自利性对法律政策误解、误用,甚至滥用权力或以权谋私。因此,“委托-代理”运作模式中,公权力的法定性与公职者的任意性矛盾无法回避。
再则,职与责的矛盾。任何公权力的实施,都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公权力持有者对此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公职者,其责任主要包括两类:一类,不作为的责任,即公职者无视公权力的公益性目标,应该积极行使权力时却不行使,须承担没有行使权力的责任;一类,作为不当的责任,指公职者偏离公权力之公益性,违背法律或依法不严,甚至滥用权力,从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应权力必须负相应责任。如此,滥用权力才可能杜绝。否则,公权力则成为公职者手中谋取私利的工具。公权力现实运作中,某些公职者规避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屡见不鲜,究其根源与其职责未有效统一密不可分。
公权力之实际运作模式中,此三重矛盾之表现虽各有不同,但归纳起来乃是一个矛盾:公权力的公益性与公职者的自利性之间的矛盾。公权力现实运作模式的这一公益性与私利性矛盾,乃公权力现实运行过程中无法规避的矛盾,它根源于公权力所有权与持有权、使用权之分离,故“脱缰”之风险更大,监督更难,是反贪腐所遇到的最深层次矛盾。实质上,由于公权力特殊的运作模式,公权力之自身运作也就演变成为了公职者所负载的公益性与私利性的内在博弈。
三
公权力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设置。作为历史现象,公权力是和国家相伴而生;作为社会现象,它又是任何时期之任何社会都必须具备的、支撑社会正常运转的力量;作为政治理论范畴,它又是以国家机器形式呈现和运作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均有制约作用的政治力量,是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但其运作必需附着在活生生的人身上才得以运转,即必须通过公职者之持有、使用以实现自我。因此,从权力的制约防止公权的腐败就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命题。1945年,毛泽东答复黄炎培如何跳出中国历史“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之周期率时,即言“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也为我们如何从权力设置、权力运行机制、权力监督等方面遏制腐败提供了有效的路径。
从权力设置来说,必须改善公权力之存活结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控制公权存在的广度及其层级。公权存在的范围越广,产生腐败的可能就越深广。因此,公权力之具体设置的必要性必需严加论证,即不需要设置公权或不必要公权干预的领域,公权可适当收缩而不进入;公权力设置之正当性必需严格考量,即公权可能带来比它解决的问题更大、危害更严重的领域,也应该使公权退出。现代社会一般也都将国家和社会严格区割,强调公共空间和私密空间的严格分立,便是控制公权力之广度的一种尝试。另外,层级上,公权力之有限性应被特别凸显。中国“自古皇权不下县”即是这种原则之反映。另一方面,控制公权力存在之时限。如,设置公权力持有者接受委托,行使权力时限,实行任期制。王权专制体制下,公权力长期被少数阶层据为己有、世袭,往往导致贪污盛行的历史教训就是典型佐证。所以,严格限制公职者权力存活的时限,奉行任期制,恰当地将公权力的掌控时间限制在某个时间段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减其稀缺性、重要性也非常必要。现代国家权力一般都废除了世袭制,采用国家公职人员任期制的重要意义即在此;又如,适时取消某些废弃公共部门之权力,也非常必要。
从权力运行机制来说,必须优化“委托-代理”之运作模式,恪守民主。民主是个好东西,扩大民主,可以使权力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民主具有一套较为完备的竞选、行政制度、程序建构,确保了“人民主权”原则,极大减少了“权力如何授予”问题上可能的随意性、垄断性、任人唯亲、朋党化、帮派化。换言之,民主制下,程序正义——开放、透明、平等,保证了竞取作为社会稀缺资源的公权力之机会均等。我们党在民主革命時期,曾经在困难的条件下,有效地进行根据地民主实践,激发了广大民众的政治参与热情,也使根据地人民政府在物质条件困乏的情况下,保持了高效廉洁的公权力运行。应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新路。
从权力监督来说,必须强化分权制衡。将公权力划分为若干部分,交由不同的权力行使主体分别持有,使得各个部分的公权力持有者彼此独立、互相牵制,从而维持公权力内部之有效张力,使其始终处于均衡状态,达到防止权力恶性扩张之目的。其典型为分权制衡:一方面,横向上,将公权力配置给若干权力行使主体,它们地位相同,权力独立,彼此制衡,以防止其中之单项膨胀而滥用。现代政治生活中,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独立运作,互相监督和制约,保持其三者间权责明晰,避免权力被滥用。地位相等的权力机关间宏观层面的互相制衡只是一个动态的,而在微观层面和具体的制约过程中则体现为制约主体对制约客体在权力上的不对等性,因为权力乃是权力行使主体的一种大于和超过客体力量进而使客体意志服从权力需要的力量。如果主客体的力量相等只能导致一种僵持的均势局面而不会产生扭转客体行为方向以契合主体目的性的制约局面。因此,微观层面上若要获得制约效果就必需制约主体的权力大于制约客体,造就微观层面上的权力消长、彼此牵制之局面,最终锻造三大权力机关间的动态均衡局面——谁都能保持平等和独立地位,谁都无法并吞或取消谁,彼此都受到强力制约而不能为所欲为。另一方面,纵向上,权力被划分为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二者各有其权力行使范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和制约。综上所述,权力不仅在中央与地方间分权制衡,而且在中央与地方的各自层面上实现了横向划分和配置,形成了“双重分权”、“立体分权”或“立体制衡”的制约机制。此外,在中央与地方的几大权力体系内部再设置上下级权力组织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或者在组织内部专门设立一个部门来从事监督制约,从组织运行和内部管理的角度丰富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最后,必须加强反腐的制度建设,以制度规范公权力,以法律规范公权力。宏观而言,立法机关将政党主张或人民意志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建立、完善包括一整套监督机构、制度机制,限制公权力之法律制度;微观而言,确立与公权力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抑制公权力在分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扩张或滥用,使公职者及由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所体现的公权力被束缚在—定界限之内。对滥用公权的腐败,必须加大惩处力度。邓小平反复强调,不严就是放纵,“腐败的事情,一抓就能抓到重要的案件,就是往往我们下不了手。这就会丧失人心,使人们以为我们在包庇腐败。这个关我们必须过,要兑现。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一定要取信于民。腐败、贪污、受贿,抓个一二十件,有的是省里的,有的是全国范围的。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⑥
“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并非否定权力本身,也并非意味着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里的权力绝对化、腐败有着特定涵义,即:权力特定指向公权力;绝对化意涵公权力的独裁化、不受任何限制;腐败则意蕴公权力的异化。腐败乃其然,公权、人欲乃其所以然。“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以人生而有欲为基础,分有两层涵义:权力易于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
注释:
①周光辉《论公共权力的强制性》,《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4期。
②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1页。
③A·布洛克等《现代社会思潮辞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453页。
④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1页。
⑤托马斯·戴伊《谁掌管美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0年版,第101-102页。
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7页。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
■ 责任编辑:白桦
一
社会的形成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公共社会组织。公共社会组织的产生,就意味着公权和私权的分离。社会组织的产生,本身就有赖于公权力的形成,公权力以制度化的方式赋予个人或团体对稀缺资源的垄断控制权和支配力,管理社会公共事物所享有的合法资格和相应的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公权力本身是全体公民出于保持自身利益需要而自愿让渡,委托国家代为掌管以维系社会良序化为其直接诉求。公权力的功用乃是为了调控各种社会关系,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提供公众所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在现实中本为公所有的公权力却最容易发生腐败。这也是由公权力自身的多重特性和内在矛盾性所决定的。
首先,强制性。公权力首先是一种不论相对人愿意与否,都影响其行为选择的强制力。“公共权力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强制力量就成为公共权力的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它在维护既定的政治关系与社会秩序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①权力的强制性指的是其控制、影响和支配的能力。“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②“权力是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使其他人屈从或服从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③可见,公权力强制性依托于国家暴力机关,并以财富、军队、行政机关、法律、舆论控制等形式展开。公权力对其效用对象往往意味着无条件服从、遵守,意味着不服从则被惩罚、被强制。
其次,稀缺性。古往今来,不论社会体制多么差异,公权力都不会均衡分布,总是极少一部分人,甚至个别人,处于权力之巅峰。拿公权力的现实化身公职者来说,其人数总量所占总人口比例极低。而真正的重权在握者更是凤毛麟角。公权力的稀缺性往往一方面导致公权力持有者享有绝对便利,为权力寻租埋下隐患;另一方面加高竞逐公职者的成本,这反过来必然又助长其收益性。
再则,支配性。尽管界定权力的角度不同、论断各异,但“大多数分析家还是承认,‘權力’在最低限度上讲是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它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④托马斯·戴伊亦言“权力是社会体制中职位的标志,而不是某个人的标志,当人们在社会机构中占据权势地位和支配地位时,他们就有了权力。一旦他们占据这种地位,不管他们有所作为或无所作为,都对其他人的行为有着很大的影响”。⑤公权力体现公共意志,依凭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于公权力的效用对象——国家公民,往往只意味着接受公权力的指使,而不得篡越。
公权力乃人类社会共同体在自我管理过程中适应需要而自然演进的必然结果,对于维系人类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绝对必需。但公权力又犹如魔杖,可以造就天使,也可以造就恶魔,更可让天使变恶魔。其强制性、稀缺性与支配性成正比例,使其在处理“众人之事”的过程中,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和处置权,成为攸关各方博弈成败的关键。
二
公权力不能自我实现,而必须以“委托-代理”模式寄生于持有者而现实地运作起来。公权力的原质是“公器”、公意,顾名思义乃公众所有以现代民主理论——“主权在民”的共识,公权力唯一之归属为人民,其运用既是公意的体现、又终极关怀着公益。理论上,“人民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被替代,不可侵犯。但在现实中,社会事务极其复杂,公众必须依照一定的组织体制和规则把抽象的公权力具体化为实体型、代表特定职能的具体职位并以一定的组织体制委托给权力持有者,即在公众和公职者之间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如现代世界普遍流行的代议制民主即是典型。但这种运作模式亦矛盾重重。
首先,公共性与私有性之矛盾。“委托-代理”模式中,公权力在所有和持有上相分离,外化成具体的公职位;占有公职位的公职者作为公权力的持有者仅仅接受公众之委任,仅拥有公权之使用权。通俗来讲,公职者仅外壳,而内核是公权力。但现实运作时,公权力之持有者角色往往凸显,而公权所有者的本源存在却隐没了,“持有即是所有”的假象往往以假乱真,似乎“持有”即“所有”,即可任意捭阖。这样,一旦公权力委托给了公职者,公权力的公共性立马大打折扣:可能谨遵公益性,也可能受公权力持有者个体修养、能力、利益等因素驱动,异化为私人谋私利之工具。客观上,只要“委托-代理”运作模式存在一天,公权力异化的可能性就存在一天。另外,科层化体制结构中,经过一层又一层的“委托-代理”,公权力的所有权更可能不经意间异化。随之,公权力本身的公共性就可能被偷换为私有性,化为一种能带来巨额利润的商品。
其次,法定性与任意性之矛盾。宪政乃是现代民主政治之一基本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设权力,这在现代民主政治中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委托-代理”运作模式中,持有者的任意性却在所难免。客观上,由于所面对的作用对象和运作环境驳杂、多变,公权力就有可能受到任意性的解释和使用,尤其使用自由裁量权时。主观上,公职者也可能限于能力、自利性对法律政策误解、误用,甚至滥用权力或以权谋私。因此,“委托-代理”运作模式中,公权力的法定性与公职者的任意性矛盾无法回避。
再则,职与责的矛盾。任何公权力的实施,都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公权力持有者对此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公职者,其责任主要包括两类:一类,不作为的责任,即公职者无视公权力的公益性目标,应该积极行使权力时却不行使,须承担没有行使权力的责任;一类,作为不当的责任,指公职者偏离公权力之公益性,违背法律或依法不严,甚至滥用权力,从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应权力必须负相应责任。如此,滥用权力才可能杜绝。否则,公权力则成为公职者手中谋取私利的工具。公权力现实运作中,某些公职者规避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屡见不鲜,究其根源与其职责未有效统一密不可分。
公权力之实际运作模式中,此三重矛盾之表现虽各有不同,但归纳起来乃是一个矛盾:公权力的公益性与公职者的自利性之间的矛盾。公权力现实运作模式的这一公益性与私利性矛盾,乃公权力现实运行过程中无法规避的矛盾,它根源于公权力所有权与持有权、使用权之分离,故“脱缰”之风险更大,监督更难,是反贪腐所遇到的最深层次矛盾。实质上,由于公权力特殊的运作模式,公权力之自身运作也就演变成为了公职者所负载的公益性与私利性的内在博弈。
三
公权力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设置。作为历史现象,公权力是和国家相伴而生;作为社会现象,它又是任何时期之任何社会都必须具备的、支撑社会正常运转的力量;作为政治理论范畴,它又是以国家机器形式呈现和运作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均有制约作用的政治力量,是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但其运作必需附着在活生生的人身上才得以运转,即必须通过公职者之持有、使用以实现自我。因此,从权力的制约防止公权的腐败就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命题。1945年,毛泽东答复黄炎培如何跳出中国历史“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之周期率时,即言“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也为我们如何从权力设置、权力运行机制、权力监督等方面遏制腐败提供了有效的路径。
从权力设置来说,必须改善公权力之存活结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控制公权存在的广度及其层级。公权存在的范围越广,产生腐败的可能就越深广。因此,公权力之具体设置的必要性必需严加论证,即不需要设置公权或不必要公权干预的领域,公权可适当收缩而不进入;公权力设置之正当性必需严格考量,即公权可能带来比它解决的问题更大、危害更严重的领域,也应该使公权退出。现代社会一般也都将国家和社会严格区割,强调公共空间和私密空间的严格分立,便是控制公权力之广度的一种尝试。另外,层级上,公权力之有限性应被特别凸显。中国“自古皇权不下县”即是这种原则之反映。另一方面,控制公权力存在之时限。如,设置公权力持有者接受委托,行使权力时限,实行任期制。王权专制体制下,公权力长期被少数阶层据为己有、世袭,往往导致贪污盛行的历史教训就是典型佐证。所以,严格限制公职者权力存活的时限,奉行任期制,恰当地将公权力的掌控时间限制在某个时间段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减其稀缺性、重要性也非常必要。现代国家权力一般都废除了世袭制,采用国家公职人员任期制的重要意义即在此;又如,适时取消某些废弃公共部门之权力,也非常必要。
从权力运行机制来说,必须优化“委托-代理”之运作模式,恪守民主。民主是个好东西,扩大民主,可以使权力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民主具有一套较为完备的竞选、行政制度、程序建构,确保了“人民主权”原则,极大减少了“权力如何授予”问题上可能的随意性、垄断性、任人唯亲、朋党化、帮派化。换言之,民主制下,程序正义——开放、透明、平等,保证了竞取作为社会稀缺资源的公权力之机会均等。我们党在民主革命時期,曾经在困难的条件下,有效地进行根据地民主实践,激发了广大民众的政治参与热情,也使根据地人民政府在物质条件困乏的情况下,保持了高效廉洁的公权力运行。应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新路。
从权力监督来说,必须强化分权制衡。将公权力划分为若干部分,交由不同的权力行使主体分别持有,使得各个部分的公权力持有者彼此独立、互相牵制,从而维持公权力内部之有效张力,使其始终处于均衡状态,达到防止权力恶性扩张之目的。其典型为分权制衡:一方面,横向上,将公权力配置给若干权力行使主体,它们地位相同,权力独立,彼此制衡,以防止其中之单项膨胀而滥用。现代政治生活中,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独立运作,互相监督和制约,保持其三者间权责明晰,避免权力被滥用。地位相等的权力机关间宏观层面的互相制衡只是一个动态的,而在微观层面和具体的制约过程中则体现为制约主体对制约客体在权力上的不对等性,因为权力乃是权力行使主体的一种大于和超过客体力量进而使客体意志服从权力需要的力量。如果主客体的力量相等只能导致一种僵持的均势局面而不会产生扭转客体行为方向以契合主体目的性的制约局面。因此,微观层面上若要获得制约效果就必需制约主体的权力大于制约客体,造就微观层面上的权力消长、彼此牵制之局面,最终锻造三大权力机关间的动态均衡局面——谁都能保持平等和独立地位,谁都无法并吞或取消谁,彼此都受到强力制约而不能为所欲为。另一方面,纵向上,权力被划分为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二者各有其权力行使范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和制约。综上所述,权力不仅在中央与地方间分权制衡,而且在中央与地方的各自层面上实现了横向划分和配置,形成了“双重分权”、“立体分权”或“立体制衡”的制约机制。此外,在中央与地方的几大权力体系内部再设置上下级权力组织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或者在组织内部专门设立一个部门来从事监督制约,从组织运行和内部管理的角度丰富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
最后,必须加强反腐的制度建设,以制度规范公权力,以法律规范公权力。宏观而言,立法机关将政党主张或人民意志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建立、完善包括一整套监督机构、制度机制,限制公权力之法律制度;微观而言,确立与公权力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抑制公权力在分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扩张或滥用,使公职者及由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所体现的公权力被束缚在—定界限之内。对滥用公权的腐败,必须加大惩处力度。邓小平反复强调,不严就是放纵,“腐败的事情,一抓就能抓到重要的案件,就是往往我们下不了手。这就会丧失人心,使人们以为我们在包庇腐败。这个关我们必须过,要兑现。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一定要取信于民。腐败、贪污、受贿,抓个一二十件,有的是省里的,有的是全国范围的。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⑥
“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并非否定权力本身,也并非意味着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里的权力绝对化、腐败有着特定涵义,即:权力特定指向公权力;绝对化意涵公权力的独裁化、不受任何限制;腐败则意蕴公权力的异化。腐败乃其然,公权、人欲乃其所以然。“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以人生而有欲为基础,分有两层涵义:权力易于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
注释:
①周光辉《论公共权力的强制性》,《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4期。
②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1页。
③A·布洛克等《现代社会思潮辞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453页。
④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1页。
⑤托马斯·戴伊《谁掌管美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0年版,第101-102页。
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7页。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
■ 责任编辑:白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