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面对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争议所带来的司法操作困惑,笔者认为对本罪的研究必须跳出脱离现实、一味追崇理想的理论纷争;本文从实然性角度出发,认为“不作为论”不符合中国现实的立法与司法背景,而“持有论”相对更符合本罪的立法目的和司法现状;并从实体和程序上探讨了本罪犯罪构成要件及成立的正当性基础,最后通过分析得出了设立本罪的基本价值取向乃立法救济司法之实然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