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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出发,本文讨论了中国婚姻法改革的一系列问题,并通过三种婚姻形式的提出和分析,对离婚后当事人扶养安排、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权问题作了充分的讨论。从有效信号功能和有效分离功能的角度看,现代西方和中国婚姻法的改革都犯了有效分离功能不足的错误。经济帮助的方法由于缺乏合理的公共政策原理而应该在婚姻法中被删掉,婚姻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则可以通过婚姻法或一般合同法进行处理。如此的改革将使中国的婚姻法内涵更加合理,也更加适合婚姻市场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