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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总结前人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政策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结合国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领域发展的特点,指出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面临的问题,提出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拓宽农村投融资渠道、促进涉农抵押担保创新的落地实施、从供给侧推动农业保险创新、支持民间金融合作组织发展、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全覆盖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现实特点;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4-104-2
0 引言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性产业,是其他产业发展的前提和条件,农业兴,则国强盛。然而现实却是,当前我国农业面临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农业劳动力短缺和涉农组织缺乏活力等现象广泛存在,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问题日益严重,农业组织规模小,经营服务能力差,资金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弱等困扰着涉农组织的发展,今后谁来种地问题十分突出。这一难题引起中央高度重视,2013-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数年提及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以有效化解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国家各项支持政策中,金融政策的杠杆作用突出,如果能用好农村金融这一重要抓手,势必能进一步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1]。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经营规模较大、物质装备条件较好,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2]。其特征主要有:一是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二是集约化经营;三是市场化程度高。主要类型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等。
2 国外的农业金融支持实践
①政策性金融:典型代表是日本,在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下政府占主导,同时培育市场化的农业基金,并充分发挥民间农业协会的作用,也鼓励农村民间信用担保市场的发展,从而形成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扶持体系。资金运用以贷款为主,大量用于农村基建、农械装备改善、农民职业培训等方面。
②合作性金融:典型代表是法国,设立专门的农业信贷银行,中央银行给予地方银行充分的自主权,地方银行可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确定农业信贷利率、额度、期限等,大大提高了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信贷的积极性。
③商业性金融:典型代表是赞比亚,推行金融自由化改革,放开利率控制,与市场接轨,针对农村地区推出“Mzansi账户”,这种账户只提供能满足农业生产的小额资金,降低了交易成本;此外还通过整合商业银行业务,成立第三方信贷担保等方式促进农村金融发展[3]。
3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现状及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现有金融主体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有更多的期望,如进一步增加贷款品种、增加农业贷款额度、合理设定贷款期限、给予优惠利率、降低贷款门槛、提高办贷速度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农村金融机构拓展金融业务的主要服务对象,其资金需求普遍较高,具有五大特点:
一是需求规模较大,更注重生产性融资;
二是资金需求呈现出多样化,覆盖各产业及各环节;
三是金融需求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四是对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和灵活性有更高要求;
五是商品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更加需要完善的农业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农村金融发展面临各方面的问题,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第一,农场金融市场格局并未根本改变,除了私人借贷外,正规的农村金融市场仍然由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主导,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大多处于实验和探索阶段;
第二,农村居民法律意识单薄,缺乏法律环境,金融信贷观念难以形成很好的意识基础;
第三,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仍然较高,农村金融机构除了自身经营风险外,还涉及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农业相关的保险、信贷、抵押等发展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和坏账呆账。
第四,农村金融监管问题重重,相关法规还不健全,各金融机构之间协调配合效率低下,金融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农村金融风险加大,与此同时中央及地方对农业的投入依然不够,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缺乏创新活力和环境。
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政策建议
4.1 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拓宽农村投融资渠道
随着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逐步普及,65%的农村居民使用互联网,且智能手机移动上网占比更高。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服务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需求缺口。
第一,可以尝试打造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平台,基于用户在平台进行的农资、农产品流通等交易数据以及依托中国供销社的线下服务站的信息面向大户提供信用贷款;
第二,也可以鼓励电商平台与涉农机构合作,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和经营理念深度挖掘农村居民和涉农组织的资金需求,根据农户、中小型农企的信用水平给予相应的授信额度,满足其在农资购买环节和农产品销售环节的信贷需求 ;
第三,以自建“农商贷”服务网点的模式,为农民提供无抵押的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农民生产和创业,并提供租赁、理财类的相关服务[4]。
4.2 加快涉农抵押担保创新的落地实施
土地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根基,要实现适度规模集约经营,首先要引导农民将土地集中起来,打破旧有的“小而全”的经营模式。而流转土地的基础从金融角度看就是要加快涉农担保信贷制度尽快落地实施,包括流转土地时应该考虑到的风险管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创新各种涉农金融服务产品,包括创新资金提供方式、适当放宽信贷条件、定期开展涉农金融知识讲座等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心。此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可以考虑引入民间资本和市场机制以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 4.3 从供给侧推动农业保险创新
依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积极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以商业经营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强化农业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政府应鼓励保险公司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开发保险产品,同时适当加大支持力度;以加强对小农户的收入支持为目标进行保险工具创新,同时保障粮食安全,取消中间环节以减少漏出,可在现有支付农户直接补贴的银行卡中设立农业保险专项账户,农民根据实际投保面积缴纳保险费用,国家财政提供配套资金,两部分资金合并记入个人账户、实行专项管理[5]。
4.4 支持民间金融合作组织发展
民间金融灵活机动,它脱胎于农村的土壤,最清楚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什么,需要多少,比其他传统金融机构在农村更有优势。同时也应推进其进一步规范化和合法化,结合农业产业化的深化大力推进“协会+农产”、“合作组织+农产”、“公司+农户”、“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的信用合作模式,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桥梁作用,引导龙头企业之间以及龙头企业和农民之间以多种形式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弥补金融信用供给的不足。同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提高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水平与质量,可以考虑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发展合法的小额民间贷款组织和P2P领域创新,引导和规范其发展,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监管工作。
4.5 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全覆盖
建立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解决其在缺乏有效担保物情况下的贷款问题,仅凭信用便可贷款,以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对象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开展农户信用评分定级,使信用户享受到优惠的信贷政策及便捷、优质的金融服务,不断优化农村金融信用环境,建立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网络和完善体系[6]。
5 总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是中央农村工作的重点之一。当前,农业仍然是“四化同步”的短板和薄弱环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前景广阔,其金融需求向规模化、长期化、多样化转变,也给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带来了新的机会。不同类型的机构有机会因地制宜建立起差异化的涉农信贷管理体系,从而有可能为农村金融市场带来转折性的变化。
参 考 文 献
[1] 李正宏,杨宏银.村组内部流动: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探索[J].政策,2015(03).
[2] 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
[3] 姚耀军.中国农村金融研究的进展[J].浙江社会科学,
2005(4).
[4] 王小华,温涛,王定祥.县域农村金融抑制与农民收入内部不平等[J].经济科学,2014,(02):44-54.
[5] 李长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以交易费用为视角[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2(01).
[6] 唐明琴.比较视野下论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问题[J].2010.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现实特点;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4-104-2
0 引言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性产业,是其他产业发展的前提和条件,农业兴,则国强盛。然而现实却是,当前我国农业面临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农业劳动力短缺和涉农组织缺乏活力等现象广泛存在,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问题日益严重,农业组织规模小,经营服务能力差,资金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弱等困扰着涉农组织的发展,今后谁来种地问题十分突出。这一难题引起中央高度重视,2013-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数年提及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以有效化解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国家各项支持政策中,金融政策的杠杆作用突出,如果能用好农村金融这一重要抓手,势必能进一步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1]。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经营规模较大、物质装备条件较好,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2]。其特征主要有:一是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二是集约化经营;三是市场化程度高。主要类型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等。
2 国外的农业金融支持实践
①政策性金融:典型代表是日本,在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下政府占主导,同时培育市场化的农业基金,并充分发挥民间农业协会的作用,也鼓励农村民间信用担保市场的发展,从而形成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扶持体系。资金运用以贷款为主,大量用于农村基建、农械装备改善、农民职业培训等方面。
②合作性金融:典型代表是法国,设立专门的农业信贷银行,中央银行给予地方银行充分的自主权,地方银行可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确定农业信贷利率、额度、期限等,大大提高了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信贷的积极性。
③商业性金融:典型代表是赞比亚,推行金融自由化改革,放开利率控制,与市场接轨,针对农村地区推出“Mzansi账户”,这种账户只提供能满足农业生产的小额资金,降低了交易成本;此外还通过整合商业银行业务,成立第三方信贷担保等方式促进农村金融发展[3]。
3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现状及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现有金融主体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有更多的期望,如进一步增加贷款品种、增加农业贷款额度、合理设定贷款期限、给予优惠利率、降低贷款门槛、提高办贷速度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农村金融机构拓展金融业务的主要服务对象,其资金需求普遍较高,具有五大特点:
一是需求规模较大,更注重生产性融资;
二是资金需求呈现出多样化,覆盖各产业及各环节;
三是金融需求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四是对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和灵活性有更高要求;
五是商品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更加需要完善的农业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农村金融发展面临各方面的问题,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第一,农场金融市场格局并未根本改变,除了私人借贷外,正规的农村金融市场仍然由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主导,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大多处于实验和探索阶段;
第二,农村居民法律意识单薄,缺乏法律环境,金融信贷观念难以形成很好的意识基础;
第三,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仍然较高,农村金融机构除了自身经营风险外,还涉及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农业相关的保险、信贷、抵押等发展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和坏账呆账。
第四,农村金融监管问题重重,相关法规还不健全,各金融机构之间协调配合效率低下,金融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农村金融风险加大,与此同时中央及地方对农业的投入依然不够,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缺乏创新活力和环境。
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政策建议
4.1 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拓宽农村投融资渠道
随着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逐步普及,65%的农村居民使用互联网,且智能手机移动上网占比更高。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服务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需求缺口。
第一,可以尝试打造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平台,基于用户在平台进行的农资、农产品流通等交易数据以及依托中国供销社的线下服务站的信息面向大户提供信用贷款;
第二,也可以鼓励电商平台与涉农机构合作,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和经营理念深度挖掘农村居民和涉农组织的资金需求,根据农户、中小型农企的信用水平给予相应的授信额度,满足其在农资购买环节和农产品销售环节的信贷需求 ;
第三,以自建“农商贷”服务网点的模式,为农民提供无抵押的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农民生产和创业,并提供租赁、理财类的相关服务[4]。
4.2 加快涉农抵押担保创新的落地实施
土地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根基,要实现适度规模集约经营,首先要引导农民将土地集中起来,打破旧有的“小而全”的经营模式。而流转土地的基础从金融角度看就是要加快涉农担保信贷制度尽快落地实施,包括流转土地时应该考虑到的风险管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创新各种涉农金融服务产品,包括创新资金提供方式、适当放宽信贷条件、定期开展涉农金融知识讲座等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心。此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可以考虑引入民间资本和市场机制以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和竞争力。 4.3 从供给侧推动农业保险创新
依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积极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以商业经营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强化农业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政府应鼓励保险公司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开发保险产品,同时适当加大支持力度;以加强对小农户的收入支持为目标进行保险工具创新,同时保障粮食安全,取消中间环节以减少漏出,可在现有支付农户直接补贴的银行卡中设立农业保险专项账户,农民根据实际投保面积缴纳保险费用,国家财政提供配套资金,两部分资金合并记入个人账户、实行专项管理[5]。
4.4 支持民间金融合作组织发展
民间金融灵活机动,它脱胎于农村的土壤,最清楚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什么,需要多少,比其他传统金融机构在农村更有优势。同时也应推进其进一步规范化和合法化,结合农业产业化的深化大力推进“协会+农产”、“合作组织+农产”、“公司+农户”、“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的信用合作模式,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桥梁作用,引导龙头企业之间以及龙头企业和农民之间以多种形式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弥补金融信用供给的不足。同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提高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水平与质量,可以考虑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发展合法的小额民间贷款组织和P2P领域创新,引导和规范其发展,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监管工作。
4.5 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全覆盖
建立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解决其在缺乏有效担保物情况下的贷款问题,仅凭信用便可贷款,以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对象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开展农户信用评分定级,使信用户享受到优惠的信贷政策及便捷、优质的金融服务,不断优化农村金融信用环境,建立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网络和完善体系[6]。
5 总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是中央农村工作的重点之一。当前,农业仍然是“四化同步”的短板和薄弱环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前景广阔,其金融需求向规模化、长期化、多样化转变,也给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带来了新的机会。不同类型的机构有机会因地制宜建立起差异化的涉农信贷管理体系,从而有可能为农村金融市场带来转折性的变化。
参 考 文 献
[1] 李正宏,杨宏银.村组内部流动:农村土地流转的新探索[J].政策,2015(03).
[2] 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
[3] 姚耀军.中国农村金融研究的进展[J].浙江社会科学,
2005(4).
[4] 王小华,温涛,王定祥.县域农村金融抑制与农民收入内部不平等[J].经济科学,2014,(02):44-54.
[5] 李长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以交易费用为视角[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2(01).
[6] 唐明琴.比较视野下论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问题[J].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