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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里所谓的资质共享,是指母公司中标的工程,子公司或孙公司进行施工,或者子公司中标的工程,孙公司进行施工的一种经济现象。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后,普遍存在资质共享问题。老项目的账务调整和资质共享的新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是建筑企业普遍關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主要分析2016年4月30日前资质共享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继续施工的账务调整,以及2016年5月1日之后签订的资质共享新项目的税收风险控制措施。
建筑企业资质共享老项目的账务调整
(一)建筑企业资质共享老项目营改增前的账务处理
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发现,2016年4月30日之前,建筑企业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都是以子公司作为会计核算主体。也就是说,母公司只作为项目招投标之用,子公司借有母公司的资质进行招投标,建筑总包合同是母公司与发包方或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主体是子公司。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必须要在子公司注册地进行独立纳税,所以,子公司在财务上必须独立核算。基于以上管理上的要求,建筑企业资质共享的老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子公司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的全过程,在财务核算上,就出现了整个项目所发生的成本发票的抬头是子公司的名字,而收入票(开给发包方的建筑业发票)上抬头的名字是母公司的名字(因为资质共享项目是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以总公司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代开建筑业发票),即子公司进行核算时,收入票是母公司的名字,成本票是子公司的名字。在资金流上,发包方把工程款划给总公司,总公司做往来款,然后把工程款拨付给子公司。资质共享项目的产值全部归属于负责施工的子公司。
(二)建筑企业资质共享老项目营改增后的账务调整技巧
上面分析的是建筑企业资质共享老项目在营改增前的账务处理方法。该方法在营改增前的营业税体制下,是没有税收风险的,但是,在营改增后就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在建筑企业的公司注册地,在工程施工所在地预缴一定比例的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按照2%,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按照3%在工程施工所在地预缴)。向业主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回到建筑企业自身开票系统进行开具,不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代开发票。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资质共享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之后还继续施工的情况下,对于该资质共享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部分工程量当中,发包方拖欠子公司(真正负责施工的子公司)的部分工程款,营改增后支付给总公司,总公司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业主,总公司必须做收入进行会计核算。而发包方拖欠子公司部分工程款所对应的成本,在2016年4月30 日之前已经发生,并且将成本票开给子公司,在子公司的账上进行核算。即发包方拖欠子公司(真正负责施工的子公司)的部分工程款,如果在总公司核算,则没有成本票;如果在子公司核算,则子公司没有收入票。同样对于该资质共享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继续完工的部分工程,如果采用营改增前的账务处理方法,也会存在收入票是母公司的名字,成本票是子公司的名字,这样导致会计核算主体无论是选择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都会陷入财务核算困境的境况。因此,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资质共享老项目营改增后,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账务调整核算。
第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签一份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额为营改增前发包方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款。营改增后,收到发包方拖欠的工程进度款时,子公司开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母公司,母公司开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发包方,母公司按照差额征税的方法,即母公司向发包方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第二,建筑企业资质共享老项目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且进行了工程进度结算,但是发包方拖欠施工企业的部分工程进度款于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支付的,母公司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对应的收入,必须在母公司进行收入核算。
第三,建筑企业资质共享老项目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子公司继续施工营改增前留下来(2016年4月301日之后)的部分工程量,子公司必须以母公司的名义作为会计核算主体,即把继续承担资质共享老项目施工任务的子公司看成是资质共享老项目中标单位——母公司的一个项目部,将资质共享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的施工中所发生的所有成本发票,都开成母公司的名字,在母公司进行成本核算。
建筑企业资质共享老项目的账务调整
(一)建筑企业资质共享老项目营改增前的账务处理
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发现,2016年4月30日之前,建筑企业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都是以子公司作为会计核算主体。也就是说,母公司只作为项目招投标之用,子公司借有母公司的资质进行招投标,建筑总包合同是母公司与发包方或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主体是子公司。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必须要在子公司注册地进行独立纳税,所以,子公司在财务上必须独立核算。基于以上管理上的要求,建筑企业资质共享的老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子公司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的全过程,在财务核算上,就出现了整个项目所发生的成本发票的抬头是子公司的名字,而收入票(开给发包方的建筑业发票)上抬头的名字是母公司的名字(因为资质共享项目是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以总公司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代开建筑业发票),即子公司进行核算时,收入票是母公司的名字,成本票是子公司的名字。在资金流上,发包方把工程款划给总公司,总公司做往来款,然后把工程款拨付给子公司。资质共享项目的产值全部归属于负责施工的子公司。
(二)建筑企业资质共享老项目营改增后的账务调整技巧
上面分析的是建筑企业资质共享老项目在营改增前的账务处理方法。该方法在营改增前的营业税体制下,是没有税收风险的,但是,在营改增后就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在建筑企业的公司注册地,在工程施工所在地预缴一定比例的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按照2%,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按照3%在工程施工所在地预缴)。向业主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回到建筑企业自身开票系统进行开具,不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代开发票。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资质共享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之后还继续施工的情况下,对于该资质共享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部分工程量当中,发包方拖欠子公司(真正负责施工的子公司)的部分工程款,营改增后支付给总公司,总公司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业主,总公司必须做收入进行会计核算。而发包方拖欠子公司部分工程款所对应的成本,在2016年4月30 日之前已经发生,并且将成本票开给子公司,在子公司的账上进行核算。即发包方拖欠子公司(真正负责施工的子公司)的部分工程款,如果在总公司核算,则没有成本票;如果在子公司核算,则子公司没有收入票。同样对于该资质共享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继续完工的部分工程,如果采用营改增前的账务处理方法,也会存在收入票是母公司的名字,成本票是子公司的名字,这样导致会计核算主体无论是选择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都会陷入财务核算困境的境况。因此,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资质共享老项目营改增后,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账务调整核算。
第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签一份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额为营改增前发包方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款。营改增后,收到发包方拖欠的工程进度款时,子公司开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母公司,母公司开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发包方,母公司按照差额征税的方法,即母公司向发包方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第二,建筑企业资质共享老项目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且进行了工程进度结算,但是发包方拖欠施工企业的部分工程进度款于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支付的,母公司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对应的收入,必须在母公司进行收入核算。
第三,建筑企业资质共享老项目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子公司继续施工营改增前留下来(2016年4月301日之后)的部分工程量,子公司必须以母公司的名义作为会计核算主体,即把继续承担资质共享老项目施工任务的子公司看成是资质共享老项目中标单位——母公司的一个项目部,将资质共享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的施工中所发生的所有成本发票,都开成母公司的名字,在母公司进行成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