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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制订中的“人”分为三类,即民法典中的人、民法典外的立法者与为民法典所调整的社会现实中的人;对哲学与民法两领域“人”的变迁的回顾,有助于对上述三类人在“强而智的人”与“弱而愚的人”之间的定位;在中国民法典的制订过程中,应持相对较为“强而智的人”的定位;从“人”的角度,对民法典制订中的立法思路与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两个争议问题进行新的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