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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将商业模式创新作为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不断降低投资创业的制度性成本,激励企业和个体创新的活力,已成为“放管服”改革中的一大亮点。从单一部门改革到多部门的综合改革;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到规范市场秩序;从监管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到法治环境的营造,商事制度改革不断走向深入,促进了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新动能。
中国过去40年的成本优势逐渐丧失,独到的科技优势和创新优势尚未建立。在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多变,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时刻,如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深化商事改革,发挥企业的创新动能成为关键。而未来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融合互动也将成为一种新的创新形态。
进行商事制度改革,不仅可以降低制度性成本,承担创新驱动增长的任务,而且,可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国际竞争力。着眼未来,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市场监管改革创新,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市场环境。
近年来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双创”力度逐渐加大,但毋庸讳言,法治化营商环境还是一个短板。不论立法、执法、监管和创新社会氛围构筑等方面,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下一步,政府部门要树立现代市场监管理念,改革市场监管体制,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便利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经济转型升级创造条件。
依法治国正在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遵循,但日新月异、量大面广的经济创新行为,仍然面临具体监管领域的立法滞后问题。
面对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复杂局势,不能再走大水漫灌式投资刺激的传统路径,必须开拓新的创新蓝海。比如每个人一生的消费是产品和服务消耗的同时,也会带来巨大的财富资源。对于一个市场、社会、国家乃至世界来说,消费资源是无法比拟的无边界的财富宝藏。但现在除了富裕阶层的投资和消费,能否尽快开拓普通人的投资渠道,提升普通百姓的消费能力,问题更为迫切。培育普惠、共享、绿色、可持续、有竞争力的商业模式,让人们享受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能完成积累、创造价值,这将是商业史上值得期待的里程碑事件。
因此,公共政策选择的重心应放在构建营商环境、激励商业创新上。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野蛮生长,投资理财产品市场乱象丛生,富裕阶层绕过种种监管去实现资产的全球配置……从侧面表明富裕阶层资产保值增值的巨大需求未能得到充分满足,归根到底是金融市场无论是市场深度还是产品的丰富度都存在欠缺。
面对方兴未艾、如火如荼的互联网冲击,有一些商业模式把商家和消费者聚合到平台上进行交易,甚至提出消费也是创业、消费可以返利、消费就是投资,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繁荣是有利的。但这个领域监管法规薄弱,现有的依据还是很多年前的。比如《禁止传销条例》是2005年制定的,所涉及到的很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条款,也有与时俱进的空间。研究、颁布类似《禁止非法传销法》及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对涉及到的违法事实条款明确、处罚具体,才能真正起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无辜者不受法律制裁的目的。
在依法行政环节,“有形之手”要着力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保护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的人身、财产权利。商业模式创新的繁荣与萧疏,是中国区域经济有活力还是没活力的寒暑表。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要破除体制机制弊端,调整优化政府机构职能。
2017年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支持企业家创新发展,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创新型企业家培养培育的政策体系。
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中西部省份在制定创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方面更加积极,陆续制定出台了一批实施细则;但也有一些地方行动滞后,影响民营企业家投资创业的积极性。具体到一些商业模式、案例,实践中在不同地区会出现完全不同的认定结果。
比如,2018年4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提示称,一些第三方平台打着“创业”“创新”的旗号,以“购物返本”“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承诺高额甚至全额返还消费款、加盟费等,以此吸引消费者、商家投入资金。此类“消费返利”不同于正常商家返利促销活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从六部委发布的提示来看,当前“消费返利”模式确实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但并未一概认定所有的消费返利模式均属违法。
比如,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联惠”)的涉案人数和金额被称为“传销第一案”。全国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案件的查处和善后工作,线下核查了2万余家云联惠关联企业和推介网点,分类采取了相应的行政处置措施。随后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云联惠代理公司和商家开展了调查,但是调查结果不尽相同,有认定涉嫌传销的,也有认定未涉及实质性传销活动的。 去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工商分局将鄂尔多斯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及云联惠涉嫌传销违法行为案件线索和前期调查取证材料等相关资料移送给公安机关,案件涉及相关人员97人,涉及金额达800多万元。
而在去年7月,云南省临沧市工商局发布消息,“临沧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强化打击传销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宣传为重点,迅速开展临沧辖区云联惠涉嫌传销查处整治工作。经过认真检查核实,临沧辖区涉及的5家加盟店均没有开展实质性的传销活动,对5家加盟店均给予了行政告诫。”
2018年11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认为,“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关于做好云联惠案件关联代理公司和联盟商家调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该旗的2家云联惠联盟商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中暂未发现非法集资、传销犯罪,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并组织、策划、煽动、参与非法维权的商家。”
到目前为止各地执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也不尽一致,有判决认定为非法传销组织的;有判决未认定为非法传销组织,而仅认定会员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也有判决认定会员不构成犯罪的,有“不予起诉”的,也有干脆撤案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成果开发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的结论是,这种经营模式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按照该模式从事经营活动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共享经济时代的创新型商业模式,核心是用较低的成本费用,集结更多的资源优势,使参与者都受益。与传统经营模式相比,消费返利类经营模式依托互联网具有一定的诱惑性与隐秘性,但是也需要具体分析判断。
培育适合创新的社会氛围,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对创新者给予足够宽容,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缺陷、错误,要有容错、纠错机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各式新颖的经营模式纷纷进入电子商务领域,除了直销以外,“消费返利”的经营方式也成为普遍的促销手段。但“权健事件”的爆发,把直销推上了风口浪尖。频频“爆雷”的直销公司,确有不少“庞氏骗局”让消费者叫苦不迭,各种利用“消费返利”进行不法行为的公司也屡屡被查处。这让“消费返利”成为了众矢之的,甚至有人将“消费返利”和传销直接联系在一起。如何厘清电子商务创新之路,是专家学者、监管层、投资和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银保监会发布的消费预警显示,一些第三方平台的返利资金主要来源于商品溢价收入、会员和加盟商缴纳的费用,多数平台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实体经济和收益,资金运转和高额返利难以长期维系。同时,一些平台通过线上、线下途径,以“预付消费”“充值”等方式吸收公众和商家资金,大量资金由平台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当前一些商家确实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违法情况,只讲发展不讲规范;只讲快捷不讲安全;只讲效率不要公平。对此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天上不会掉馅儿饼”。 正常情况下返利的比例都不能太高,一般一件商品也只有一次机会。如果返利比例很高,而且次数不限,那可能是“套路”:平台虚构盈利前景、承诺高额回报,授意或默许会员、加盟商虚构商品交易,直接向平台缴纳一定比例费用,牟取高额返利,平台则通过此方式达到快速吸收公众资金的目的。
政府部门要继续“放管服”,“放”是简政放权,“管”关键是事中和事后监管,“服”是扶持和服务。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现有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消费返利”等商业模式,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棒子全打死。在平台发展初期没有表现出违法特征时,对于真正合法经营的商家和平台,监管部门应事先向消费者发出风险预警,而不是简单取缔。
面对新型网络营销模式带来的挑战,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犯罪的同时,政府也应该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去引导市场主体创新商业模式,应该允许那些并不违法的创新型经营模式逐步完善。
一些探索性质的新型商务模式也要在创新中发展,“返利”模式的缺陷和弊端也要在发展中规范:不要把简单的法律关系人为复杂化,本身是清晰的买卖合同关系,弄成返利模式反而显得复杂,搅在一块儿说不清楚。商家对消费者也要有感恩之心,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要真正服务于消费者,真正让利于消费者,干脆就明折明扣,别让消费者产生投资风险。
政策机制要有利于建立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社会心理层面也要逐步形成崇尚创新、容忍失败的文化氛圍。中国传统文化缺少崇尚创新的文化氛围,在这方面与美国的差距可以说大于科技实力之间的差距。创新型企业家需要进一步得到整个社会和新闻媒体的肯定,年轻人有梦想、敢于挑战、敢于创业的理念也要逐步渗透到学校教育中。只有从政策制度设计上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创新型国家建设才具有坚实基础。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编辑:王延春)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不断降低投资创业的制度性成本,激励企业和个体创新的活力,已成为“放管服”改革中的一大亮点。从单一部门改革到多部门的综合改革;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到规范市场秩序;从监管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到法治环境的营造,商事制度改革不断走向深入,促进了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新动能。
中国过去40年的成本优势逐渐丧失,独到的科技优势和创新优势尚未建立。在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多变,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时刻,如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深化商事改革,发挥企业的创新动能成为关键。而未来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融合互动也将成为一种新的创新形态。
进行商事制度改革,不仅可以降低制度性成本,承担创新驱动增长的任务,而且,可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国际竞争力。着眼未来,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市场监管改革创新,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市场环境。
近年来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双创”力度逐渐加大,但毋庸讳言,法治化营商环境还是一个短板。不论立法、执法、监管和创新社会氛围构筑等方面,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下一步,政府部门要树立现代市场监管理念,改革市场监管体制,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便利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经济转型升级创造条件。
化解立法與创新的错位难题
依法治国正在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遵循,但日新月异、量大面广的经济创新行为,仍然面临具体监管领域的立法滞后问题。
面对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复杂局势,不能再走大水漫灌式投资刺激的传统路径,必须开拓新的创新蓝海。比如每个人一生的消费是产品和服务消耗的同时,也会带来巨大的财富资源。对于一个市场、社会、国家乃至世界来说,消费资源是无法比拟的无边界的财富宝藏。但现在除了富裕阶层的投资和消费,能否尽快开拓普通人的投资渠道,提升普通百姓的消费能力,问题更为迫切。培育普惠、共享、绿色、可持续、有竞争力的商业模式,让人们享受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能完成积累、创造价值,这将是商业史上值得期待的里程碑事件。
因此,公共政策选择的重心应放在构建营商环境、激励商业创新上。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野蛮生长,投资理财产品市场乱象丛生,富裕阶层绕过种种监管去实现资产的全球配置……从侧面表明富裕阶层资产保值增值的巨大需求未能得到充分满足,归根到底是金融市场无论是市场深度还是产品的丰富度都存在欠缺。
面对方兴未艾、如火如荼的互联网冲击,有一些商业模式把商家和消费者聚合到平台上进行交易,甚至提出消费也是创业、消费可以返利、消费就是投资,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繁荣是有利的。但这个领域监管法规薄弱,现有的依据还是很多年前的。比如《禁止传销条例》是2005年制定的,所涉及到的很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条款,也有与时俱进的空间。研究、颁布类似《禁止非法传销法》及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对涉及到的违法事实条款明确、处罚具体,才能真正起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无辜者不受法律制裁的目的。
保护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的人身、财产权利
在依法行政环节,“有形之手”要着力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保护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的人身、财产权利。商业模式创新的繁荣与萧疏,是中国区域经济有活力还是没活力的寒暑表。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要破除体制机制弊端,调整优化政府机构职能。
2017年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支持企业家创新发展,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创新型企业家培养培育的政策体系。
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中西部省份在制定创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方面更加积极,陆续制定出台了一批实施细则;但也有一些地方行动滞后,影响民营企业家投资创业的积极性。具体到一些商业模式、案例,实践中在不同地区会出现完全不同的认定结果。
比如,2018年4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提示称,一些第三方平台打着“创业”“创新”的旗号,以“购物返本”“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承诺高额甚至全额返还消费款、加盟费等,以此吸引消费者、商家投入资金。此类“消费返利”不同于正常商家返利促销活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从六部委发布的提示来看,当前“消费返利”模式确实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但并未一概认定所有的消费返利模式均属违法。
比如,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联惠”)的涉案人数和金额被称为“传销第一案”。全国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案件的查处和善后工作,线下核查了2万余家云联惠关联企业和推介网点,分类采取了相应的行政处置措施。随后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云联惠代理公司和商家开展了调查,但是调查结果不尽相同,有认定涉嫌传销的,也有认定未涉及实质性传销活动的。 去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工商分局将鄂尔多斯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及云联惠涉嫌传销违法行为案件线索和前期调查取证材料等相关资料移送给公安机关,案件涉及相关人员97人,涉及金额达800多万元。
而在去年7月,云南省临沧市工商局发布消息,“临沧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强化打击传销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宣传为重点,迅速开展临沧辖区云联惠涉嫌传销查处整治工作。经过认真检查核实,临沧辖区涉及的5家加盟店均没有开展实质性的传销活动,对5家加盟店均给予了行政告诫。”
2018年11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认为,“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关于做好云联惠案件关联代理公司和联盟商家调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该旗的2家云联惠联盟商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中暂未发现非法集资、传销犯罪,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并组织、策划、煽动、参与非法维权的商家。”
到目前为止各地执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也不尽一致,有判决认定为非法传销组织的;有判决未认定为非法传销组织,而仅认定会员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也有判决认定会员不构成犯罪的,有“不予起诉”的,也有干脆撤案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成果开发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的结论是,这种经营模式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按照该模式从事经营活动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共享经济时代的创新型商业模式,核心是用较低的成本费用,集结更多的资源优势,使参与者都受益。与传统经营模式相比,消费返利类经营模式依托互联网具有一定的诱惑性与隐秘性,但是也需要具体分析判断。
包容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培育适合创新的社会氛围,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对创新者给予足够宽容,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缺陷、错误,要有容错、纠错机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各式新颖的经营模式纷纷进入电子商务领域,除了直销以外,“消费返利”的经营方式也成为普遍的促销手段。但“权健事件”的爆发,把直销推上了风口浪尖。频频“爆雷”的直销公司,确有不少“庞氏骗局”让消费者叫苦不迭,各种利用“消费返利”进行不法行为的公司也屡屡被查处。这让“消费返利”成为了众矢之的,甚至有人将“消费返利”和传销直接联系在一起。如何厘清电子商务创新之路,是专家学者、监管层、投资和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银保监会发布的消费预警显示,一些第三方平台的返利资金主要来源于商品溢价收入、会员和加盟商缴纳的费用,多数平台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实体经济和收益,资金运转和高额返利难以长期维系。同时,一些平台通过线上、线下途径,以“预付消费”“充值”等方式吸收公众和商家资金,大量资金由平台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当前一些商家确实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违法情况,只讲发展不讲规范;只讲快捷不讲安全;只讲效率不要公平。对此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天上不会掉馅儿饼”。 正常情况下返利的比例都不能太高,一般一件商品也只有一次机会。如果返利比例很高,而且次数不限,那可能是“套路”:平台虚构盈利前景、承诺高额回报,授意或默许会员、加盟商虚构商品交易,直接向平台缴纳一定比例费用,牟取高额返利,平台则通过此方式达到快速吸收公众资金的目的。
政府部门要继续“放管服”,“放”是简政放权,“管”关键是事中和事后监管,“服”是扶持和服务。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现有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消费返利”等商业模式,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棒子全打死。在平台发展初期没有表现出违法特征时,对于真正合法经营的商家和平台,监管部门应事先向消费者发出风险预警,而不是简单取缔。
面对新型网络营销模式带来的挑战,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犯罪的同时,政府也应该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去引导市场主体创新商业模式,应该允许那些并不违法的创新型经营模式逐步完善。
一些探索性质的新型商务模式也要在创新中发展,“返利”模式的缺陷和弊端也要在发展中规范:不要把简单的法律关系人为复杂化,本身是清晰的买卖合同关系,弄成返利模式反而显得复杂,搅在一块儿说不清楚。商家对消费者也要有感恩之心,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要真正服务于消费者,真正让利于消费者,干脆就明折明扣,别让消费者产生投资风险。
政策机制要有利于建立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社会心理层面也要逐步形成崇尚创新、容忍失败的文化氛圍。中国传统文化缺少崇尚创新的文化氛围,在这方面与美国的差距可以说大于科技实力之间的差距。创新型企业家需要进一步得到整个社会和新闻媒体的肯定,年轻人有梦想、敢于挑战、敢于创业的理念也要逐步渗透到学校教育中。只有从政策制度设计上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创新型国家建设才具有坚实基础。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编辑:王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