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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任务时明确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一要求是针对法的僵硬性提出的具体防范措施,旨在解决推进法治与推进改革之间关系,具有重大战略指导意义。
【关键词】环境法治;执政党;法治思维;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作出了法律作为“治国之重器”的新的论断。法律、法治、良法善治,理论界的研究,被进一步深入应用到实务、特别是良法践行之层面上来。
一、良法善治的起源与释疑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一词的基本含义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由此,法分良法和恶法,只有良法之治才能称得上法治,恶法之治只能成为专制。良法之治必须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应当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定律”:一、人是社会的中心;二、满足个人利益是治理社会的基础;三、政府宗旨就是保护人民去创造财富的自由。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律应当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不应该背离人类理性,不应该背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更不应背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集中意志。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法治才能称之为良法之治,只有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的良法人民才会遵守和信仰。我们必须制定一整套反映人本位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体系,坚决和及时地废除恶法。由此,法治实现的前提人民对良法的信仰,而法治的精神也在于民众对良法的信仰,只有良法才能产生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中国的立法应当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要引入道德评估机制,立法者对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应该有一个完整的了解和评估,要以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为立法的依据,过高和过低估计社会道德水平的法律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应当指出,法律是一元的,道德是多元的。对立法过高的要求是暴政,过低的要求是纵恶。所以,将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为立法依据的核心在于,所立的法律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否自愿去遵守。
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人们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就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伯尔曼曾讲:“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被人们普遍遵守的基础,必须是代表民意,反映民心,而得民心的法律必须统治社会,决不能让恣意之人治横行。譬如:世界上最早的大学设置的三大专业均是以人为核心的,一是医学——其解决的是人身体出现的问题;二是神学——其解决的是人精神上的问题;三是法学——其解决对人的保护和行为的规制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任务时明确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一要求蕴含着党中央对推进法治与推进改革之间关系的深刻思想,对于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更好推进改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要想使社会各阶层社会成员的诉求得以反映,权益得以保障,行为得以规范,形成良好的社会管理状态,必须有完备的良法善治的体制,良法善治的完备需有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这种运行机制包括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公平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和透明的社会预警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唯有在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下,社会的运行机制才会对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起到最恒久而有效的保障作用。
二、法治对推进深化改革的路径指引
应当承认,法律的指引,可减少社会中各种冲突的发生。然而,社会的不断发展,常会引起新的利益不均,而新的利益差别常常又会引起新的利益的冲突,从而产生新的社会矛盾。所以,只有良法善治方能有效处置和消除矛盾纠纷。其实,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其实不是没有矛盾的秩序,而是一个有着良好的矛盾解决机制的秩序;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发挥各种机制的作用,去化解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制,我们要通过立法来整合资源,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形成新的社会管理格局。
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就是把改革决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规定、进入国家法治体系,通过法治体现改革思想、落实改革要求、达成改革意图、推动改革发展,实现推进法治与推进改革良性互动,使之相得益彰。法治是改革的“天然盟友”。法治从其施行之日起,就因其内在的科学性、民主性、系统性和权威性,从而成为推动改革起步、帮助改革完成的助推器和保险杠。法治的科学性,是指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凡有不良之法,便须进行改革。法治的民主性,是指法治讲究平等协商,通过协商协调各方意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做到“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以法治推进改革,就使改革的阻力从一开始就降低到最小程度。法治的系统性,是指法治讲究把自己作为一个有机运行的整体,追求自身的统一性、协调性,只要有不协调之处,就必须加以解决,以法治推进改革,就能够使改革在微观上、细节上处处留意用心,使改革避免引发违背改革初衷的新矛盾新问题。法治的权威性,是指法治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一旦纳入法治轨道,在执行力上便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以法治推行改革,就能使改革决策得到有效贯彻。因此,法治是推进改革的利器,现代条件下的改革一定要通过法治加以推进。
三、法治对推进深化改革的保障作用
通过法治推进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全面深化改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的重大战略任务。全会指出:“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各项工作,注重从思想上、制度上谋划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全会还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是全面深化改革之必须。依法治国,不仅要贯彻实施好现有的法律制度,更要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变革中全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到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这样才能切实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深入的贯彻落实。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早就证明,把法治与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是推进改革的成功之道,也是推进和完善法治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近300部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包含着重大改革内容。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正是在推进改革的进程中得到发展和完善,取得历史性成就的。
从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凡是以立法形式推进改革、改革事项于法有据的,都能比较顺利地推行改革措施,比较圆满地实现改革意图,最终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并为进一步改革打下良好基础。将法治与改革分离开来的思维,既不是应有的法治思维,也不是正确的改革思维,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一种表现是以改革需求缺乏现行法律依据为由,迟迟不响应改革的召唤。这是一种僵化的、教条的思维方式。实际上,现行法律规定从来就不应成为改革的绊脚石,因为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也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加以修改,只要改革需要,就可以启动立法程序,通过立法过程中的讨论、审议,汲取智慧、凝聚共识、形成制度、完善措施,使改革意图得到充分的实现。另一种表现是推进工作不考虑现行法律规定,这种脱离法治的改革思维和改革方式,往往会碰很多钉子、吃很多苦头,好心办不成好事。毫无疑问,这两种表现都不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
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保证“良法善治”之必需
实践证明,我国各个领域的改革,很多都进入了“深水区”,进入了攻坚战。无论是经济体制、文化体制改革,还是司法体制、社会体制改革,都会涉及到各种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涉及到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习总书记要求:“对重大改革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决策,要建立社会稳定评估机制。遇到关系复杂、牵涉面广、矛盾突出的改革,要及时深入了解群众实际生活情况怎么样,群众诉求是什么,改革能给群众带来的利益有多少,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思路、制定举措、推进落实。”习总书记还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可以看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必须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习,加深对法治与改革如何结合问题的思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推进改革进程中,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更好地推动各项改革得以顺利完成。
作者简介:刘正全,男,法学硕士,律师,中共达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师。
【关键词】环境法治;执政党;法治思维;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作出了法律作为“治国之重器”的新的论断。法律、法治、良法善治,理论界的研究,被进一步深入应用到实务、特别是良法践行之层面上来。
一、良法善治的起源与释疑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一词的基本含义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由此,法分良法和恶法,只有良法之治才能称得上法治,恶法之治只能成为专制。良法之治必须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应当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定律”:一、人是社会的中心;二、满足个人利益是治理社会的基础;三、政府宗旨就是保护人民去创造财富的自由。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律应当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不应该背离人类理性,不应该背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更不应背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集中意志。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法治才能称之为良法之治,只有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的良法人民才会遵守和信仰。我们必须制定一整套反映人本位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体系,坚决和及时地废除恶法。由此,法治实现的前提人民对良法的信仰,而法治的精神也在于民众对良法的信仰,只有良法才能产生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中国的立法应当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要引入道德评估机制,立法者对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应该有一个完整的了解和评估,要以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为立法的依据,过高和过低估计社会道德水平的法律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应当指出,法律是一元的,道德是多元的。对立法过高的要求是暴政,过低的要求是纵恶。所以,将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为立法依据的核心在于,所立的法律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否自愿去遵守。
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人们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就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伯尔曼曾讲:“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被人们普遍遵守的基础,必须是代表民意,反映民心,而得民心的法律必须统治社会,决不能让恣意之人治横行。譬如:世界上最早的大学设置的三大专业均是以人为核心的,一是医学——其解决的是人身体出现的问题;二是神学——其解决的是人精神上的问题;三是法学——其解决对人的保护和行为的规制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任务时明确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一要求蕴含着党中央对推进法治与推进改革之间关系的深刻思想,对于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更好推进改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要想使社会各阶层社会成员的诉求得以反映,权益得以保障,行为得以规范,形成良好的社会管理状态,必须有完备的良法善治的体制,良法善治的完备需有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这种运行机制包括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公平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和透明的社会预警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唯有在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下,社会的运行机制才会对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起到最恒久而有效的保障作用。
二、法治对推进深化改革的路径指引
应当承认,法律的指引,可减少社会中各种冲突的发生。然而,社会的不断发展,常会引起新的利益不均,而新的利益差别常常又会引起新的利益的冲突,从而产生新的社会矛盾。所以,只有良法善治方能有效处置和消除矛盾纠纷。其实,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其实不是没有矛盾的秩序,而是一个有着良好的矛盾解决机制的秩序;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发挥各种机制的作用,去化解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制,我们要通过立法来整合资源,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形成新的社会管理格局。
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就是把改革决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规定、进入国家法治体系,通过法治体现改革思想、落实改革要求、达成改革意图、推动改革发展,实现推进法治与推进改革良性互动,使之相得益彰。法治是改革的“天然盟友”。法治从其施行之日起,就因其内在的科学性、民主性、系统性和权威性,从而成为推动改革起步、帮助改革完成的助推器和保险杠。法治的科学性,是指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凡有不良之法,便须进行改革。法治的民主性,是指法治讲究平等协商,通过协商协调各方意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做到“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以法治推进改革,就使改革的阻力从一开始就降低到最小程度。法治的系统性,是指法治讲究把自己作为一个有机运行的整体,追求自身的统一性、协调性,只要有不协调之处,就必须加以解决,以法治推进改革,就能够使改革在微观上、细节上处处留意用心,使改革避免引发违背改革初衷的新矛盾新问题。法治的权威性,是指法治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一旦纳入法治轨道,在执行力上便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以法治推行改革,就能使改革决策得到有效贯彻。因此,法治是推进改革的利器,现代条件下的改革一定要通过法治加以推进。
三、法治对推进深化改革的保障作用
通过法治推进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全面深化改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的重大战略任务。全会指出:“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各项工作,注重从思想上、制度上谋划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全会还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是全面深化改革之必须。依法治国,不仅要贯彻实施好现有的法律制度,更要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变革中全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到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这样才能切实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深入的贯彻落实。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早就证明,把法治与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是推进改革的成功之道,也是推进和完善法治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近300部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包含着重大改革内容。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正是在推进改革的进程中得到发展和完善,取得历史性成就的。
从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凡是以立法形式推进改革、改革事项于法有据的,都能比较顺利地推行改革措施,比较圆满地实现改革意图,最终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并为进一步改革打下良好基础。将法治与改革分离开来的思维,既不是应有的法治思维,也不是正确的改革思维,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一种表现是以改革需求缺乏现行法律依据为由,迟迟不响应改革的召唤。这是一种僵化的、教条的思维方式。实际上,现行法律规定从来就不应成为改革的绊脚石,因为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也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加以修改,只要改革需要,就可以启动立法程序,通过立法过程中的讨论、审议,汲取智慧、凝聚共识、形成制度、完善措施,使改革意图得到充分的实现。另一种表现是推进工作不考虑现行法律规定,这种脱离法治的改革思维和改革方式,往往会碰很多钉子、吃很多苦头,好心办不成好事。毫无疑问,这两种表现都不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
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保证“良法善治”之必需
实践证明,我国各个领域的改革,很多都进入了“深水区”,进入了攻坚战。无论是经济体制、文化体制改革,还是司法体制、社会体制改革,都会涉及到各种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涉及到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习总书记要求:“对重大改革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决策,要建立社会稳定评估机制。遇到关系复杂、牵涉面广、矛盾突出的改革,要及时深入了解群众实际生活情况怎么样,群众诉求是什么,改革能给群众带来的利益有多少,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思路、制定举措、推进落实。”习总书记还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可以看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必须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习,加深对法治与改革如何结合问题的思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推进改革进程中,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更好地推动各项改革得以顺利完成。
作者简介:刘正全,男,法学硕士,律师,中共达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