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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病危,妻子不忙着救治丈夫,反而忙于转移存款、变卖汽车。丈夫转危为安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婚内财产。没有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可能这真是天方夜谭。而日前,对该案的一纸终审判决,让企图独吞家产的无情妻子不仅受到了道德上的谴责,而且受到了经济上的惩罚。
丈夫病危中,妻子忙转钱
2000年,江苏省宜兴市27岁的男青年柏文华与26岁的女青年龚鑫鑫登记结婚。婚后很快生育一女,小日子优哉乐哉。不幸的是,2011年2月,柏文华经宜兴市人民医院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并于同年3月3日转入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苏州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月13日,因柏文华病情恶化,苏州医院先后两次发出病危通知。
丈夫生命危在旦夕,龚鑫鑫不是一门心思扑在医院给丈夫治病,反而“牵挂”起丈夫银行卡中的钱。悄悄躲着病榻上的柏文华,龚鑫鑫先后于2012年1月13日至15日期间,三次从柏文华所属的农行卡中取款,将总计59万元汇入自己的哥哥龚品品所属的建行卡内。之后,经过一番资金转存,柏文华名下的59万元归到了龚鑫鑫名下,而龚鑫鑫仅为柏文华花费了购买进口药品的费用2.5728万元。
2012年1月18日,龚鑫鑫将柏文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0.851万元,在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进行了报销。此后她不仅将报销款悉数收入囊中,还另外从柏文华工资卡上支取现金1万元。
万幸的是,经全力抢救,柏文华终于转危为安,病情有所缓解,暂时回到家乡边治疗边休养。此后,龚鑫鑫支付了柏文华在宜兴市人民医院医疗费2万元。
2012年2月1日,龚鑫鑫又瞒着柏文华,将登记在柏文华名下的汽车以10.5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车辆权属变更登记。
不久,柏文华就发现自己的车子不见了,一问妻子,居然已经变成别人的;打算取款买药时,又惊见自己卡上竟然一分钱都没有了!知道真相后的柏文华气得差点吐血,本该是同命鸟的夫妻,妻子竟然在丈夫大难临头时偷偷准备单飞了!柏文华让龚鑫鑫把钱还给他,龚鑫鑫一再推托,说什么钱在你那在我这还不是一样嘛!但当柏文华真的需要用钱买贵重药品时,却完全不一样了,龚鑫鑫根本不愿意爽快地掏钱。
丈夫上法院,婚内求析产
无奈之下,柏文华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妻子龚鑫鑫和妻兄龚品品一起告上法庭。而就在柏文华起诉之后,龚鑫鑫又于2012年3月8日和12日借用龚品品的建行卡,分别存入2.8万元及10万元。
法庭上,柏文华提出,妻子龚鑫鑫将其账户上的钱悉数转走,同时也将社保局报销的医疗费25万元全部据为己有。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他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三分之二,具体金额以法院查证的金额为准。
对此,龚鑫鑫竭力辩护,认为其提取的款项是用于支付柏文华医药费及归还亲戚朋友的借款,还用于家中日常开支,已全部花完,柏文华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柏文华的诉讼请求,且即便要分割财产,也应均分。龚品品也喊冤,表示自己只是将建行卡借给妹妹用了几回,况且59万元的钱龚鑫鑫已全部转走,而那笔10万元的钱她也可以随时提取,自己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审理中,兄妹俩均确认:3月8日存入的2.8万元是龚鑫鑫帮助龚品品购买装修材料后的还款,由龚鑫鑫存入卡中;而12日存入的10万元是龚鑫鑫卖车的主要款项。
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龚鑫鑫在柏文华病危期间,未经柏文华同意,分三次从柏文华农行卡中取出59万元及将登记在柏文华名下的小轿车擅自出售给他人的一系列行为,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柏文华在这种情形下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对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3月8日存入龚品品建行卡中的2.8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从本案龚鑫鑫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系列行为,及所涉龚品品建行卡均被龚鑫鑫掌控的情况来看,应认定该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法院认定柏文华与龚鑫鑫的夫妻共同财产有:龚鑫鑫三次从柏文华农行卡转汇的59万元;龚鑫鑫从社保局报销的医药费10.851万元;从柏文华工资卡中取得的1万元;存入龚品品卡中的12.8万元;柏文华银行卡中的4.8万元及卖车款剩余部分0.5万元,共为88.9510万元,扣除龚鑫鑫支付的柏文华医疗费4.5728万元,还有84.3782万元。
柏文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三分之二,因龚鑫鑫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共同财产,故法院酌情确定柏文华可分得共同财产的60%即50.6269万元,扣除柏文华为支付医疗费用而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款项4.8万元,故龚鑫鑫还应支付给柏文华45.8269万元。至于龚鑫鑫提出其转汇款项已全部支付柏文华的医药费及用于借款和家庭开支的观点,因其未提供证明且柏文华也不予认可,故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随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龚鑫鑫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柏文华人民币45.8269万元,龚品品在12.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终审判妻子,少分婚内产
龚鑫鑫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7月3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提起上诉。无锡中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龚鑫鑫是否存在故意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审法院分割共有财产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审中,龚鑫鑫辩称,原审法院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她分三次转走柏文华农行卡中59万元的实际原因是这张卡失磁了,为了取用方便,便借用哥哥的农行卡转款,这59万元现仍由她保管,并没有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恶意转移。 此外,原审法院把3月8日她存入哥哥建行卡上的2.8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依据不足,该款是她受托用于购买哥哥家中装修材料的款项。而且她借用哥哥的建行卡存款后实际控制该卡,实属无奈,因为其本人的卡被冻结了,这才不得不暂时借用。至于出售柏文华名下汽车,柏文华是明知且提供了证件手续的,卖车是为了筹措治疗费用,卖车款亦是由她保管而已,不构成隐匿资产。而在买药用款上,也不止原审认定的金额,但收据在柏文华处。
说千言道万语,只为说明一点,夫妻俩的卡碰巧都出问题了,龚鑫鑫才只好暂时将钱转到哥哥的卡上,且虽在哥哥名下,钱款都在她的实际掌握中。用她的话来说,钱由她来保管,“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家庭资产和孩子的利益”。
对此,柏文华气愤地反驳:龚鑫鑫以我的卡失磁为由解释转款原因,显然是在掩盖转移、隐藏财产的事实,由于她恶意转移、隐匿资金,导致我不得不四处借款以筹措医疗费用;关于龚鑫鑫存入其兄建行卡上的2.8万元,如果是他委托她购买装修材料的款项,也应该是她提取而不是存入,龚鑫鑫的这一点上诉意见不符合常理;龚鑫鑫多次转移存款至第三人名下并将汽车低价转让给案外人的行为均系在我病危期间所为,并非保管共同财产的善意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龚鑫鑫在明知柏文华病危且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转移其银行卡上59万元存款至龚品品名下、报销取得医疗费10.851万元,以及将柏文华名下轿车出售给他人等一系列行为,结合其之后未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柏文华医疗费用的事实,应当认定龚鑫鑫存在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和拒不履行夫妻间互相扶养义务的情形,故对柏文华要求分割在龚鑫鑫处共同财产的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龚鑫鑫称其仅为取用方便而保管财产,并非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此外,因没有证据证明那笔2.8万元是其兄委托她购买装修材料的款项,且龚鑫鑫认可该款是由其本人存入并掌控该卡,应当认定该2.8万元也属于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龚鑫鑫一审中称所转汇款项已全部用于治疗、还债、开支,二审又称59万元尚保管在其处,前后陈述矛盾且无相关证据,故对龚鑫鑫的上述陈述,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所作分割比例恰当,判决内容于法有据,综上,无锡中院于2012年7月26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成韵 [email protected]
法博士点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结合本案事实,丈夫要求婚内分割财产于法有据,而一审法院所作分割比例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其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丈夫病危中,妻子忙转钱
2000年,江苏省宜兴市27岁的男青年柏文华与26岁的女青年龚鑫鑫登记结婚。婚后很快生育一女,小日子优哉乐哉。不幸的是,2011年2月,柏文华经宜兴市人民医院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并于同年3月3日转入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苏州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月13日,因柏文华病情恶化,苏州医院先后两次发出病危通知。
丈夫生命危在旦夕,龚鑫鑫不是一门心思扑在医院给丈夫治病,反而“牵挂”起丈夫银行卡中的钱。悄悄躲着病榻上的柏文华,龚鑫鑫先后于2012年1月13日至15日期间,三次从柏文华所属的农行卡中取款,将总计59万元汇入自己的哥哥龚品品所属的建行卡内。之后,经过一番资金转存,柏文华名下的59万元归到了龚鑫鑫名下,而龚鑫鑫仅为柏文华花费了购买进口药品的费用2.5728万元。
2012年1月18日,龚鑫鑫将柏文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0.851万元,在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进行了报销。此后她不仅将报销款悉数收入囊中,还另外从柏文华工资卡上支取现金1万元。
万幸的是,经全力抢救,柏文华终于转危为安,病情有所缓解,暂时回到家乡边治疗边休养。此后,龚鑫鑫支付了柏文华在宜兴市人民医院医疗费2万元。
2012年2月1日,龚鑫鑫又瞒着柏文华,将登记在柏文华名下的汽车以10.5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车辆权属变更登记。
不久,柏文华就发现自己的车子不见了,一问妻子,居然已经变成别人的;打算取款买药时,又惊见自己卡上竟然一分钱都没有了!知道真相后的柏文华气得差点吐血,本该是同命鸟的夫妻,妻子竟然在丈夫大难临头时偷偷准备单飞了!柏文华让龚鑫鑫把钱还给他,龚鑫鑫一再推托,说什么钱在你那在我这还不是一样嘛!但当柏文华真的需要用钱买贵重药品时,却完全不一样了,龚鑫鑫根本不愿意爽快地掏钱。
丈夫上法院,婚内求析产
无奈之下,柏文华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妻子龚鑫鑫和妻兄龚品品一起告上法庭。而就在柏文华起诉之后,龚鑫鑫又于2012年3月8日和12日借用龚品品的建行卡,分别存入2.8万元及10万元。
法庭上,柏文华提出,妻子龚鑫鑫将其账户上的钱悉数转走,同时也将社保局报销的医疗费25万元全部据为己有。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他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三分之二,具体金额以法院查证的金额为准。
对此,龚鑫鑫竭力辩护,认为其提取的款项是用于支付柏文华医药费及归还亲戚朋友的借款,还用于家中日常开支,已全部花完,柏文华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柏文华的诉讼请求,且即便要分割财产,也应均分。龚品品也喊冤,表示自己只是将建行卡借给妹妹用了几回,况且59万元的钱龚鑫鑫已全部转走,而那笔10万元的钱她也可以随时提取,自己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审理中,兄妹俩均确认:3月8日存入的2.8万元是龚鑫鑫帮助龚品品购买装修材料后的还款,由龚鑫鑫存入卡中;而12日存入的10万元是龚鑫鑫卖车的主要款项。
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龚鑫鑫在柏文华病危期间,未经柏文华同意,分三次从柏文华农行卡中取出59万元及将登记在柏文华名下的小轿车擅自出售给他人的一系列行为,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柏文华在这种情形下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对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3月8日存入龚品品建行卡中的2.8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从本案龚鑫鑫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系列行为,及所涉龚品品建行卡均被龚鑫鑫掌控的情况来看,应认定该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法院认定柏文华与龚鑫鑫的夫妻共同财产有:龚鑫鑫三次从柏文华农行卡转汇的59万元;龚鑫鑫从社保局报销的医药费10.851万元;从柏文华工资卡中取得的1万元;存入龚品品卡中的12.8万元;柏文华银行卡中的4.8万元及卖车款剩余部分0.5万元,共为88.9510万元,扣除龚鑫鑫支付的柏文华医疗费4.5728万元,还有84.3782万元。
柏文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三分之二,因龚鑫鑫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共同财产,故法院酌情确定柏文华可分得共同财产的60%即50.6269万元,扣除柏文华为支付医疗费用而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款项4.8万元,故龚鑫鑫还应支付给柏文华45.8269万元。至于龚鑫鑫提出其转汇款项已全部支付柏文华的医药费及用于借款和家庭开支的观点,因其未提供证明且柏文华也不予认可,故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随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龚鑫鑫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柏文华人民币45.8269万元,龚品品在12.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终审判妻子,少分婚内产
龚鑫鑫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7月3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提起上诉。无锡中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龚鑫鑫是否存在故意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审法院分割共有财产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审中,龚鑫鑫辩称,原审法院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她分三次转走柏文华农行卡中59万元的实际原因是这张卡失磁了,为了取用方便,便借用哥哥的农行卡转款,这59万元现仍由她保管,并没有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恶意转移。 此外,原审法院把3月8日她存入哥哥建行卡上的2.8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依据不足,该款是她受托用于购买哥哥家中装修材料的款项。而且她借用哥哥的建行卡存款后实际控制该卡,实属无奈,因为其本人的卡被冻结了,这才不得不暂时借用。至于出售柏文华名下汽车,柏文华是明知且提供了证件手续的,卖车是为了筹措治疗费用,卖车款亦是由她保管而已,不构成隐匿资产。而在买药用款上,也不止原审认定的金额,但收据在柏文华处。
说千言道万语,只为说明一点,夫妻俩的卡碰巧都出问题了,龚鑫鑫才只好暂时将钱转到哥哥的卡上,且虽在哥哥名下,钱款都在她的实际掌握中。用她的话来说,钱由她来保管,“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家庭资产和孩子的利益”。
对此,柏文华气愤地反驳:龚鑫鑫以我的卡失磁为由解释转款原因,显然是在掩盖转移、隐藏财产的事实,由于她恶意转移、隐匿资金,导致我不得不四处借款以筹措医疗费用;关于龚鑫鑫存入其兄建行卡上的2.8万元,如果是他委托她购买装修材料的款项,也应该是她提取而不是存入,龚鑫鑫的这一点上诉意见不符合常理;龚鑫鑫多次转移存款至第三人名下并将汽车低价转让给案外人的行为均系在我病危期间所为,并非保管共同财产的善意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龚鑫鑫在明知柏文华病危且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转移其银行卡上59万元存款至龚品品名下、报销取得医疗费10.851万元,以及将柏文华名下轿车出售给他人等一系列行为,结合其之后未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柏文华医疗费用的事实,应当认定龚鑫鑫存在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和拒不履行夫妻间互相扶养义务的情形,故对柏文华要求分割在龚鑫鑫处共同财产的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龚鑫鑫称其仅为取用方便而保管财产,并非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此外,因没有证据证明那笔2.8万元是其兄委托她购买装修材料的款项,且龚鑫鑫认可该款是由其本人存入并掌控该卡,应当认定该2.8万元也属于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龚鑫鑫一审中称所转汇款项已全部用于治疗、还债、开支,二审又称59万元尚保管在其处,前后陈述矛盾且无相关证据,故对龚鑫鑫的上述陈述,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所作分割比例恰当,判决内容于法有据,综上,无锡中院于2012年7月26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成韵 [email protected]
法博士点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结合本案事实,丈夫要求婚内分割财产于法有据,而一审法院所作分割比例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其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