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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和《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等四件法规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广告管理条例草案、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修订草案和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27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9月28日下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1、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对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资格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两条规定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够清楚。为此,建议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并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经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台考核、核准,下同)并取得监督检验确认证书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修改稿第四十七条对检验机构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的内容。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增加“依法对检验机构处以罚款”一句。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增加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相关行业兼职的规定,考虑到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对此内容已有相关规定,本条例可以不作规定。
二、关于《浙江省广告管理条倒(草案修改稿)》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修改稿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未经电子邮件接受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类电子邮件。”同时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跖款”。
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修改稿第二十八条在“报刊出版单位”之后加上“经营性互联网站”几个字。
三、关于《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倒(修订簟案修政稿)》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删去修改稿第八条中的“税收”和第九条中的“税务”几个字。
2、修改稿第十条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村经济合作社也可以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立。法律研究认为。我省绝大部分地方实际上都已经设立了村经济合作社,本条例对这个问题可以不作规定。为此,建议删去该条。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社员大会及社员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应当相衔接。为此,建议将社员大会及社员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统一在第三十一条中作规定。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管会成员时,不宜由社管会自身来召集主持社员大会,应当由社监会召集主持社员大会。为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现为第三十二条)增加规定:“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社管会、社监会不召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集。”
5、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修改稿第四十条第二款(现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认为村经济合作社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关干《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曲决定(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改的内容是合适的。没有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我的汇报完了,谢谢。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和《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等四件法规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草案、广告管理条例草案、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修订草案和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27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9月28日下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1、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对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资格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两条规定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够清楚。为此,建议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并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经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台考核、核准,下同)并取得监督检验确认证书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修改稿第四十七条对检验机构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的内容。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增加“依法对检验机构处以罚款”一句。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增加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相关行业兼职的规定,考虑到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对此内容已有相关规定,本条例可以不作规定。
二、关于《浙江省广告管理条倒(草案修改稿)》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修改稿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未经电子邮件接受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类电子邮件。”同时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跖款”。
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修改稿第二十八条在“报刊出版单位”之后加上“经营性互联网站”几个字。
三、关于《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倒(修订簟案修政稿)》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删去修改稿第八条中的“税收”和第九条中的“税务”几个字。
2、修改稿第十条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村经济合作社也可以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立。法律研究认为。我省绝大部分地方实际上都已经设立了村经济合作社,本条例对这个问题可以不作规定。为此,建议删去该条。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社员大会及社员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应当相衔接。为此,建议将社员大会及社员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统一在第三十一条中作规定。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管会成员时,不宜由社管会自身来召集主持社员大会,应当由社监会召集主持社员大会。为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现为第三十二条)增加规定:“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社管会、社监会不召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集。”
5、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修改稿第四十条第二款(现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认为村经济合作社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关干《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曲决定(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改的内容是合适的。没有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我的汇报完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