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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相对于我国经济成就而言,司法制度的改革较为滞后,离公众的期望差距很大,为什么司法制度改革的效果不太好?因为司法体制改革要解决法律涉及某些深层次的问题,是有一些人害怕触及自身利益,对改革缺乏动力和压力。那么当前司法改革该怎么样推进,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如何定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角色,如何定位在司法改革中的职能作用。2005年1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研讨班上已阐明:“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的特征与检察机关的职能息息相关,也就是检察机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角色定位,检察机关做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任务,在民主法制建设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永恒追求,也是检察机关的奋斗目标,我国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就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2007年12月25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与会议代表和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胡锦涛同志十分明确的指出,“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展开,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利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胡锦涛指出,“做好政法工作,关键是要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对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做出的战略部署,坚持把政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他指出:“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也是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作用。
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检察改革,是当前法制建设的大局,无论是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都要从这个大局出发,服务于这个大局。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社会矛盾的增多,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与我国法制工作的现状之间的矛盾也变得日益明显和突出,特别是检察工作怎样服务大局就成为当前检察改革的关键。胡锦涛总书记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情况就已经提出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其中把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这是从马克思主義法律观的高度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概括,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司法改革对法律上层建筑的基本要求,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准则。服务大局与法治、依法办事是否矛盾?因为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社会关系的变动与法律的固定性之间总要产生空白,必然使非自治的一面暴露出,法律本身就是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从本质上说,实现法律监督依法办事就是依照全国人民的意志办事,就是顾全大局,对执法者来说,服务大局就是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服务大局,不能把服务大局与法治对立起来。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我们党和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他强调立法工作要“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推动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人民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他还强调:“维护人民利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的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他强调:司法制度改革必须“以满足人民的司法要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总之,笔者认为检察改革要按党中央的要求,以人为本,法律来自人民,为了人民,方便人民,服务于人民是我们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和司法改革中须臾不可忘记的根本。
回首改革开放30年,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过程中,从毛泽东到邓小平、江泽民再到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我们似乎看到了一个从人到制度再回归到人的轨迹,因为,30年来最深刻的变化在于人,最根本的实惠归于人,最强大的动力赖于人,当前,对加快促进社会和谐,对人的认识日渐丰富,对如何以政治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以人为本”成为社会的核心价值和国家理念,司法改革中检察改革愈益深刻,检察机关在改革中存在的难题是什么?关键是什么?笔者认为依然还是要从人出发,从人的本性出发,从人的个性出发,换言之就是“民主”、“公平正义”,笔者从以下几点提出拙见,既落实科学发展观又推动检察改革:
一、保证独立行使检察权
根据我国宪法,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是平等的,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地方党政部门掌握着检察机关的人、财、物,从理性的角度分析,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难以平行,难以保证独立行使检察权,从而难以保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充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因此,必须改革检察机关现行管理体制,捍卫其宪法地位,保证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二、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我国检察机关虽然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但是监督的手段不够、监督的效益不高。尤其是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中,监督能力更加薄弱。这固然有检察权不能完全独立行使的问题,还有法律、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性质的定位,检察机关应当发挥的法律监督权能是广阔的,由于法律具体规定存在缺陷,使法律监督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立法机关在司法改革中需要尽快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规范,通过修改或制定专门法律,改变立法中法律监督内容分散零乱、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的现状。明确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行使监督权的方式、程序、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利、义务,对每一个具体司法监督权的行使都要规定违反此情形的不利后果,切切实实地疏通已有的法律监督渠道和开拓更多的必要渠道,使得检察机关变被动、消极的事后监督为主动的、积极的同步监督。
三、提高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
从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来看,有不断增多的趋势。虽然有些分设是必须的,但过多的机构分设会增加部门之间的壁垒,增加重复劳动,不利于全院一盘棋开展工作。建议对综合部门进行合并,成立调研、犯罪预防、案件质量督察、年度工作考评等为一体的综合业务部门。增强资源共享的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比如,对于案件质量督察,就可以充分运用案件管理系统。特别是在该软件多次升级之后,再增加一些预警功能,将更加事半功倍,同时还有利于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还可以增加信息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增强干警的集体主义精神,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四、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
建立检察机关科学绩效考评体系,就是应用先进的科学管理理念,通过科学的考核,实施有效的激励,促使和保证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和业务建设得到同步提高,从根本上保证检察权正确履行。建立检察机关科学绩效考评体系,是保证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促使检察机关更好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建立检察机关科学绩效考评体系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必须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要求,要体现先进科学管理理念与检察工作的有机结合。
(一)健全专门的绩效考核机构。
建立全院性的综合业务部门,给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打下了基础。由专人从事对本院各部门及所属下级检察院日常工作信息的收集、管理,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反馈,根据收集或反馈的信息为绩效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二)绩效考评体系设置要科学、全面。
一是在内容上要符合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既要涵盖各项检察业务,又要体现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工作的导向。二是要在结构上注意条块结合。既要注重下级业务部门贯彻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部署,又要注重以院为单位的整体工作。三要在效果上注意对宏观有利因素的整合。绩效考评体系旨在通过实施科学的绩效考评,激发和调动广大干警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最终保证各项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在确保各项根本性工作协调开展的同時,还要鼓励开展富有特色的创新性工作,并对这些积极因素进行有效整合。
(三)绩效考评体系运行要规范化。
绩效考评体系的成效体现在日常工作中的规范运行。对绩效考评体系的运行规则应当有较高的要求。一要规范信息收集渠道。绩效考评体系的运行,首先是要全面、准确地收集被考评单位的信息。二要规范信息动态反馈渠道。绩效考评体系重在通过及时发布指导性意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及时发布下级单位工作进度或完成专项工作部署的情况,指导和督促下级检察院更好的开展工作。只有突出动态性,才能督促每个单位内部有正确的目标和努力方向,为整体工作的稳步推进奠定基础。
五、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增强队伍活力。
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在逐步降低检察官比例的同时,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不断充实检察官队伍就成为一种既能保持队伍稳定,满足检察业务需要,又能在较短时期内改善检察官队伍整体职业素质结构的双赢选择。建立起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突出检察官独立性的检察官管理模式,造就一支充满活力,视法律为上帝,富有创造性和个性的职业化队伍。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司法制度改革的意义正在于此,实际上他在告诫全党和全国人民,人是我们一切工作,无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法治建设,尤其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司法改革,检察改革工作中的出发点和归宿。
2007年12月25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与会议代表和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胡锦涛同志十分明确的指出,“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展开,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利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胡锦涛指出,“做好政法工作,关键是要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对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做出的战略部署,坚持把政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他指出:“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也是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作用。
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检察改革,是当前法制建设的大局,无论是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都要从这个大局出发,服务于这个大局。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社会矛盾的增多,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与我国法制工作的现状之间的矛盾也变得日益明显和突出,特别是检察工作怎样服务大局就成为当前检察改革的关键。胡锦涛总书记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情况就已经提出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其中把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这是从马克思主義法律观的高度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概括,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司法改革对法律上层建筑的基本要求,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准则。服务大局与法治、依法办事是否矛盾?因为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社会关系的变动与法律的固定性之间总要产生空白,必然使非自治的一面暴露出,法律本身就是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从本质上说,实现法律监督依法办事就是依照全国人民的意志办事,就是顾全大局,对执法者来说,服务大局就是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服务大局,不能把服务大局与法治对立起来。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我们党和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他强调立法工作要“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推动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人民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他还强调:“维护人民利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的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他强调:司法制度改革必须“以满足人民的司法要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总之,笔者认为检察改革要按党中央的要求,以人为本,法律来自人民,为了人民,方便人民,服务于人民是我们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和司法改革中须臾不可忘记的根本。
回首改革开放30年,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过程中,从毛泽东到邓小平、江泽民再到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我们似乎看到了一个从人到制度再回归到人的轨迹,因为,30年来最深刻的变化在于人,最根本的实惠归于人,最强大的动力赖于人,当前,对加快促进社会和谐,对人的认识日渐丰富,对如何以政治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以人为本”成为社会的核心价值和国家理念,司法改革中检察改革愈益深刻,检察机关在改革中存在的难题是什么?关键是什么?笔者认为依然还是要从人出发,从人的本性出发,从人的个性出发,换言之就是“民主”、“公平正义”,笔者从以下几点提出拙见,既落实科学发展观又推动检察改革:
一、保证独立行使检察权
根据我国宪法,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是平等的,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地方党政部门掌握着检察机关的人、财、物,从理性的角度分析,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难以平行,难以保证独立行使检察权,从而难以保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充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因此,必须改革检察机关现行管理体制,捍卫其宪法地位,保证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二、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我国检察机关虽然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但是监督的手段不够、监督的效益不高。尤其是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中,监督能力更加薄弱。这固然有检察权不能完全独立行使的问题,还有法律、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性质的定位,检察机关应当发挥的法律监督权能是广阔的,由于法律具体规定存在缺陷,使法律监督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立法机关在司法改革中需要尽快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规范,通过修改或制定专门法律,改变立法中法律监督内容分散零乱、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的现状。明确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行使监督权的方式、程序、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利、义务,对每一个具体司法监督权的行使都要规定违反此情形的不利后果,切切实实地疏通已有的法律监督渠道和开拓更多的必要渠道,使得检察机关变被动、消极的事后监督为主动的、积极的同步监督。
三、提高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
从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来看,有不断增多的趋势。虽然有些分设是必须的,但过多的机构分设会增加部门之间的壁垒,增加重复劳动,不利于全院一盘棋开展工作。建议对综合部门进行合并,成立调研、犯罪预防、案件质量督察、年度工作考评等为一体的综合业务部门。增强资源共享的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比如,对于案件质量督察,就可以充分运用案件管理系统。特别是在该软件多次升级之后,再增加一些预警功能,将更加事半功倍,同时还有利于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还可以增加信息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增强干警的集体主义精神,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四、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
建立检察机关科学绩效考评体系,就是应用先进的科学管理理念,通过科学的考核,实施有效的激励,促使和保证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和业务建设得到同步提高,从根本上保证检察权正确履行。建立检察机关科学绩效考评体系,是保证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促使检察机关更好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建立检察机关科学绩效考评体系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必须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要求,要体现先进科学管理理念与检察工作的有机结合。
(一)健全专门的绩效考核机构。
建立全院性的综合业务部门,给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打下了基础。由专人从事对本院各部门及所属下级检察院日常工作信息的收集、管理,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反馈,根据收集或反馈的信息为绩效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二)绩效考评体系设置要科学、全面。
一是在内容上要符合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既要涵盖各项检察业务,又要体现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工作的导向。二是要在结构上注意条块结合。既要注重下级业务部门贯彻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部署,又要注重以院为单位的整体工作。三要在效果上注意对宏观有利因素的整合。绩效考评体系旨在通过实施科学的绩效考评,激发和调动广大干警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最终保证各项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在确保各项根本性工作协调开展的同時,还要鼓励开展富有特色的创新性工作,并对这些积极因素进行有效整合。
(三)绩效考评体系运行要规范化。
绩效考评体系的成效体现在日常工作中的规范运行。对绩效考评体系的运行规则应当有较高的要求。一要规范信息收集渠道。绩效考评体系的运行,首先是要全面、准确地收集被考评单位的信息。二要规范信息动态反馈渠道。绩效考评体系重在通过及时发布指导性意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及时发布下级单位工作进度或完成专项工作部署的情况,指导和督促下级检察院更好的开展工作。只有突出动态性,才能督促每个单位内部有正确的目标和努力方向,为整体工作的稳步推进奠定基础。
五、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增强队伍活力。
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在逐步降低检察官比例的同时,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不断充实检察官队伍就成为一种既能保持队伍稳定,满足检察业务需要,又能在较短时期内改善检察官队伍整体职业素质结构的双赢选择。建立起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突出检察官独立性的检察官管理模式,造就一支充满活力,视法律为上帝,富有创造性和个性的职业化队伍。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司法制度改革的意义正在于此,实际上他在告诫全党和全国人民,人是我们一切工作,无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法治建设,尤其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司法改革,检察改革工作中的出发点和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