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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阶段,电子招投标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推广应用及废标条款的规范化使招标投标甚至评标更加快捷、方便,但伴随而来的还有评标阶段技术标评定中出现的“技术标不废标”的倾向。笔者认为这种倾向不可涨,它的出现可能对招投标风气甚至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解决途径就是通过大家研讨、集思广益及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进一步细化及规范化技术标评审标准,提高投标人及评委素质,增加对技术标的重视程度,使技术标不致流于形式及与工程实际相脱节。
【关键词】电子招标投标;技术标;废标;倾向;改进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电子招投标进行了倡导和规范。作为国内较早实行电子招投标的城市之一,南京几年前就在建设工程交易领域率先建立了“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实现了招投标的全程电子化、全方位规范化;提高了文书编制的规范度,实现了无纸化招投标,使建设工程的交易更加公开透明、诚实信用、便捷高效、节约环保、监管有力、反腐有效。
通过这两年电子招投标的实施,可以看出其带来的显著成果,整个招投标市场变得更加规范有序,也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凡事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尤其是尚处在开始阶段的电子招投标,其仍有待完善的地方。笔者通过自己的工作经历,对发现的其中一点瑕疵提出一些个人看法和建议,望阅者斧正。
笔者是一名工程咨询公司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超过十年,并有幸入选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委库,任技术标专家评委,参与了不少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在近年评标过程中,笔者发觉电子评标过程中出现了一个不好的现象或者说是趋势,就是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出问题的越来越多,而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人投标文件时,对技术标即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标准越来越宽松,在向“技术标问题不废标”的方向发展。
在评审过程中,笔者曾多次将投标人技术标出现的一些严重问题向评委会提起并讨论过,评委普遍的意见是:综合评分通过扣分解决,最低价法时虽然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但也一般不予废标。
评委给出的不予废标的理由主要是两方面:
一是招标文件中尤其是招标文件编制人填写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中没有“施工措施不可行必须废标”的条款规定。按苏建招(2006)224号《关于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统一规定废标条款的通知》中的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废标理由不能废标。
二是南京版最低价电子招标文件(后面均称南京版)第二章评标办法的格式性条款中3.2初步评审的3.2.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4项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总体不满足本工程要求的,否决其投标。”这里的第2.1.4项就是施工组织设计的符合性评审,这条规定强调的是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评审,从字面上来讲,评委可以理解为“总体”这个词排斥了单项或局部措施不可行废标的情况。因此,在实际操作当中,评委会不会因为局部或部分施工组织设计措施不可行或出现重大偏差而否定整个施工组织设计进而废标,评委会这样处理似乎并无不妥。
但事实真是如此吗,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以上规定出台的背景。在2006年以前,投标文件的废标尤其是施工组织设计的废标曾经历过一段乱象丛生的阶段。在当时,笔者代理的所有项目在评标时几乎都有因为施工组织设计不可行而废标的情况出现,导致废标的理由也五花八门,施工组织设计中一些看着不大的问题都能带来废标。如建筑物栋数或层数与图纸说明不符;项目名称应该是A项目,却出现有些地方写成了B项目;某个规范的名称出现了一个错字或漏了个别词等,均可能被评委会归为施工组织设计不可行而判定为废标。在那段时间,评标工作基本上一开始就是评委分头开始找错,施工组织设计是找错重点,施工组织设计被放到放大镜下来评审,确实有一些废标过于轻率或不甚合理,这时候的技术标评审甚至成了一些专家评委或者招标人代表排除“异己”达到特点目的的凶器,而且同样的问题,不同的项目评委会作出的判定也有可能不同。正因为废标尺度不统一,导致投诉大量产生,一些标反复复议,重审,严重干扰了招投标的正常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江苏省招办下发了苏建招(2006)224号文《关于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统一规定废标条款的通知》,有效的规范了招投标行为,有力地改善了上述局面。该文件给出的废标条款中虽然没有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可以废标,但也留了活口“特殊项目确需要另行规定的,应当事先将增加的条款及条款的解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后方可写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今后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技术标需要进行认真的符合性审核。因此,在后来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后面简称国标版)为蓝本编制的南京版中提出了施工组织设计“总体”可行与否的概念。
但实际上,与国标版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的规定相比,南京版对其做出了修改。标准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3.1.1规定如下“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第2.1.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否决其投标。”这里的2.1.4项指的也正是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里面罗列的正式施工组织设计的各项措施。可以看出国家发布的标准版本招标文件对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更为严格,一项施工措施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即可否决其投标。南京版则将施工组织设计废标标准进行了放宽,上升到了总体不可行否决的高度。从理论上讲,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有一定的道理,可以某种程度上防止技术标乱废标的“死灰复燃”,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可行性上反而有所降低。
南京版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规定是要求依靠评委的技术能力及主管能动性进行判定其是否“总体”可行,但实际上这样过于依靠评委反而不太可行。在一般的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标的各措施项评审标准规定通常很简单,就是“可行”两字。因此,评委在评审时,评审出一些技术标有问题,可认定该项措施不可行,但即使多项措施不可行,也缺乏理论依据判定其总体不可行。因为没有具体规定到底是几条措施不可行或者问题严重到什么程度可断定其总体不可行,这个总体过于概念性,没有具体标准,评委一般不会具此条判定投标文件是否废标,否则很难做出合理解释,甚至因此会遭到投诉。渐渐的,潜移默化地,评委们普遍形成了一种印象“技术标出了问题,不会废标”,慢慢地,对技术标的评审变成形式主义,技术标是否变得可行在评标阶段已经变得无人理会。 笔者通过一些投标人员沟通发现,评委地这种评审趋向给投标人也带来了一种不好的导向。投标人越来越觉得施工组织设计无关紧要,尤其是最低价评标的项目,投标人主要精力放在经济标的报价上,技术标反正不废标,“糊一个”即可。一个施工组织设计改个名字和概况就可以投几十个类似工程的标,技术标部分倒率先实现了“标准化、模块化”。而电子化招投标便捷、高效的特点又变相放大了这种后果。因为电子化招投标对投标人带来的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投标成本大幅降低,投标效率显著增加,其参加更多项目投标的意愿明显增强。而投标人因为投标项目参与过多,精力更加分散,编制投标文件时,有限的人力被主要投入到报价的编制当中,而技术标本身因不会废标,不影响评审结果,因此被投标人越来越忽视。这种忽视是有感染性的,很快就称为投标人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进而造成评委在评标时会发现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普遍存在问题,这样,评委会就更不会因此去仔细评审,也更不会判定其是否废标,如此反复影响,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这种恶性循环带来的真正恶果是:投标人越来越不关注项目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最低价项目,不去勘察现场和研究图纸,导致施工组织和实际脱节和投标报价脱节,报价缺失了重要的依据,现场施工风险预估不足,报价低于成本及今后变更索赔的可能性增大,给项目今后的实施和结算带来隐患,不利于促进投标人比拼施工组织和技术能力及加强自身技术力量的培养,不利于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笔者认为,“技术标不废标”的倾向不可涨。必须采取可行措施予以改进。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是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不明确,可操作性不高,因此改进的方向也正是此处。在提出解决办法前,我们来分析一下施工组织设计出现的问题,以方便对症下药。
笔者对遇到过的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粗略的归结,可从其施工方案是否对整体施工安排或报价带来重大影响的角度,将问题其分为瑕疵、能够量变引起质变的问题、原则性问题三种。
第一种:瑕疵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明显的疏忽造成的施工组织设计上的错误或瑕疵,且带来的影响较小,不影响其施工方案的具体实施和报价,不影响评委对其施工、组织能力的认知。如:建筑物栋数或层数与图纸说明不符,但编制措施按正确栋数、层数编制;项目名称应该是A项目,却出现有些地方写成了B项目;同样的内容出现两次;前后内容不一致等等。出现这些问题,可以看出是编制人员较为粗心,编制不够细致,出错的地方还很难上升到原则性问题的地步。
第二类:量变可以引起质变的问题
如:非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可以分部分项工程直接费占所在单位工程直接费的一定比列确定)而非分部工程或重要分部分项措施的缺失或与实际不符;施工措施或配备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的,如部分配备机械施工机械功率不够,人力、台班安排数不少最低配备要求的一定比例;某些施工措施与地方性的文件不符等;此类问题影响了今后的施工措施安排及报价,但一定数量内出现的是可以承受的。
第三类:原则问题
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措施内容与工程实际内容不符或确失。
如:发包内容中大面积使用的非常重要的屋面防水为卷材防水,而施工组织中编制的是刚性防水施工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桩基或支护的施工方案,但实际发包内容中没有;或者发包内容中有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排水降水措施等等。
2、施工措施与招标文件、图纸规定的或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尤其是招标文件特别强调的现场情况及要求等。
如:现场场地狭小,已无可供安排材料堆场或临时设施用地,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置中还是想当然地布置了材料堆场或临时设施;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在建筑物内设加工场或生活住宿,而投标施工方案却将加工场或工人住宿安排在已完建筑物内。笔者甚至还遇到一个项目通过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的四家投标单位编制的现场平面图场地形状、建筑物位置及走向均不相同并且没有一家完全与设计图纸总平图对得上的情况。
3、施工措施明显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的(此条在七部委12号令及苏建招(2006)224号有类似规定)。
如:投标人在某些工序使用标准、规范已经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或者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应急预案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文件要求等。
对以上三类问题,评审时采取的对策肯定有所不同。瑕疵问题明显不会对项目实施和报价产生大的影响,应做细微偏差处理,不能因此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对量变引起质变的问题,可以通过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甚至主管部门下发指导性文件,规定同时出现其中的几个及以上可以视为招标人不能接受,其施工组织设计总体不可行,可以否决其投标。而原则性问题,由于其不光严重影响施工组织及报价,而且说明投标人对此项目的投标态度非常不重视,严重忽视现场情况。因此,只要出现哪怕一个也应视作出现重大偏差,评委会应判定其施工组织设计总体不可行,否决其投标。其实不管是南京版的总体可行还是国标版的一条否决,技术标评审标准的讨论和确定都是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和今后电子招投标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因为,虽然这个问题看似微小,只是一条废标标准细化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却有隐藏的危害性和感染性,如果任其恶化,对其忽视,有可能给招投标风气甚至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文中的观点及建议仅仅是笔者的一家之言,里面有不少不成熟、考虑不周全或可行性仍有缺陷的地方,笔者在这里提出,也是为了抛砖引玉,希望大家能对类似问题有所警觉,通过积极研讨,群策群力,共同积极解决电子招投标领域出现新老问题,只有这样,我们的招投标领域才能不断的创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0号令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
4、《关于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统一规定废标条款的通知》苏建招(2006)224号文
【关键词】电子招标投标;技术标;废标;倾向;改进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电子招投标进行了倡导和规范。作为国内较早实行电子招投标的城市之一,南京几年前就在建设工程交易领域率先建立了“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实现了招投标的全程电子化、全方位规范化;提高了文书编制的规范度,实现了无纸化招投标,使建设工程的交易更加公开透明、诚实信用、便捷高效、节约环保、监管有力、反腐有效。
通过这两年电子招投标的实施,可以看出其带来的显著成果,整个招投标市场变得更加规范有序,也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凡事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尤其是尚处在开始阶段的电子招投标,其仍有待完善的地方。笔者通过自己的工作经历,对发现的其中一点瑕疵提出一些个人看法和建议,望阅者斧正。
笔者是一名工程咨询公司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超过十年,并有幸入选南京市建设工程专家评委库,任技术标专家评委,参与了不少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在近年评标过程中,笔者发觉电子评标过程中出现了一个不好的现象或者说是趋势,就是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出问题的越来越多,而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人投标文件时,对技术标即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标准越来越宽松,在向“技术标问题不废标”的方向发展。
在评审过程中,笔者曾多次将投标人技术标出现的一些严重问题向评委会提起并讨论过,评委普遍的意见是:综合评分通过扣分解决,最低价法时虽然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但也一般不予废标。
评委给出的不予废标的理由主要是两方面:
一是招标文件中尤其是招标文件编制人填写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中没有“施工措施不可行必须废标”的条款规定。按苏建招(2006)224号《关于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统一规定废标条款的通知》中的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废标理由不能废标。
二是南京版最低价电子招标文件(后面均称南京版)第二章评标办法的格式性条款中3.2初步评审的3.2.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4项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总体不满足本工程要求的,否决其投标。”这里的第2.1.4项就是施工组织设计的符合性评审,这条规定强调的是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评审,从字面上来讲,评委可以理解为“总体”这个词排斥了单项或局部措施不可行废标的情况。因此,在实际操作当中,评委会不会因为局部或部分施工组织设计措施不可行或出现重大偏差而否定整个施工组织设计进而废标,评委会这样处理似乎并无不妥。
但事实真是如此吗,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以上规定出台的背景。在2006年以前,投标文件的废标尤其是施工组织设计的废标曾经历过一段乱象丛生的阶段。在当时,笔者代理的所有项目在评标时几乎都有因为施工组织设计不可行而废标的情况出现,导致废标的理由也五花八门,施工组织设计中一些看着不大的问题都能带来废标。如建筑物栋数或层数与图纸说明不符;项目名称应该是A项目,却出现有些地方写成了B项目;某个规范的名称出现了一个错字或漏了个别词等,均可能被评委会归为施工组织设计不可行而判定为废标。在那段时间,评标工作基本上一开始就是评委分头开始找错,施工组织设计是找错重点,施工组织设计被放到放大镜下来评审,确实有一些废标过于轻率或不甚合理,这时候的技术标评审甚至成了一些专家评委或者招标人代表排除“异己”达到特点目的的凶器,而且同样的问题,不同的项目评委会作出的判定也有可能不同。正因为废标尺度不统一,导致投诉大量产生,一些标反复复议,重审,严重干扰了招投标的正常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江苏省招办下发了苏建招(2006)224号文《关于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统一规定废标条款的通知》,有效的规范了招投标行为,有力地改善了上述局面。该文件给出的废标条款中虽然没有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可以废标,但也留了活口“特殊项目确需要另行规定的,应当事先将增加的条款及条款的解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后方可写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今后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技术标需要进行认真的符合性审核。因此,在后来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后面简称国标版)为蓝本编制的南京版中提出了施工组织设计“总体”可行与否的概念。
但实际上,与国标版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的规定相比,南京版对其做出了修改。标准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3.1.1规定如下“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第2.1.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否决其投标。”这里的2.1.4项指的也正是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里面罗列的正式施工组织设计的各项措施。可以看出国家发布的标准版本招标文件对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更为严格,一项施工措施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即可否决其投标。南京版则将施工组织设计废标标准进行了放宽,上升到了总体不可行否决的高度。从理论上讲,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有一定的道理,可以某种程度上防止技术标乱废标的“死灰复燃”,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可行性上反而有所降低。
南京版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规定是要求依靠评委的技术能力及主管能动性进行判定其是否“总体”可行,但实际上这样过于依靠评委反而不太可行。在一般的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标的各措施项评审标准规定通常很简单,就是“可行”两字。因此,评委在评审时,评审出一些技术标有问题,可认定该项措施不可行,但即使多项措施不可行,也缺乏理论依据判定其总体不可行。因为没有具体规定到底是几条措施不可行或者问题严重到什么程度可断定其总体不可行,这个总体过于概念性,没有具体标准,评委一般不会具此条判定投标文件是否废标,否则很难做出合理解释,甚至因此会遭到投诉。渐渐的,潜移默化地,评委们普遍形成了一种印象“技术标出了问题,不会废标”,慢慢地,对技术标的评审变成形式主义,技术标是否变得可行在评标阶段已经变得无人理会。 笔者通过一些投标人员沟通发现,评委地这种评审趋向给投标人也带来了一种不好的导向。投标人越来越觉得施工组织设计无关紧要,尤其是最低价评标的项目,投标人主要精力放在经济标的报价上,技术标反正不废标,“糊一个”即可。一个施工组织设计改个名字和概况就可以投几十个类似工程的标,技术标部分倒率先实现了“标准化、模块化”。而电子化招投标便捷、高效的特点又变相放大了这种后果。因为电子化招投标对投标人带来的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投标成本大幅降低,投标效率显著增加,其参加更多项目投标的意愿明显增强。而投标人因为投标项目参与过多,精力更加分散,编制投标文件时,有限的人力被主要投入到报价的编制当中,而技术标本身因不会废标,不影响评审结果,因此被投标人越来越忽视。这种忽视是有感染性的,很快就称为投标人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进而造成评委在评标时会发现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普遍存在问题,这样,评委会就更不会因此去仔细评审,也更不会判定其是否废标,如此反复影响,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这种恶性循环带来的真正恶果是:投标人越来越不关注项目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最低价项目,不去勘察现场和研究图纸,导致施工组织和实际脱节和投标报价脱节,报价缺失了重要的依据,现场施工风险预估不足,报价低于成本及今后变更索赔的可能性增大,给项目今后的实施和结算带来隐患,不利于促进投标人比拼施工组织和技术能力及加强自身技术力量的培养,不利于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笔者认为,“技术标不废标”的倾向不可涨。必须采取可行措施予以改进。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是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不明确,可操作性不高,因此改进的方向也正是此处。在提出解决办法前,我们来分析一下施工组织设计出现的问题,以方便对症下药。
笔者对遇到过的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粗略的归结,可从其施工方案是否对整体施工安排或报价带来重大影响的角度,将问题其分为瑕疵、能够量变引起质变的问题、原则性问题三种。
第一种:瑕疵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明显的疏忽造成的施工组织设计上的错误或瑕疵,且带来的影响较小,不影响其施工方案的具体实施和报价,不影响评委对其施工、组织能力的认知。如:建筑物栋数或层数与图纸说明不符,但编制措施按正确栋数、层数编制;项目名称应该是A项目,却出现有些地方写成了B项目;同样的内容出现两次;前后内容不一致等等。出现这些问题,可以看出是编制人员较为粗心,编制不够细致,出错的地方还很难上升到原则性问题的地步。
第二类:量变可以引起质变的问题
如:非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可以分部分项工程直接费占所在单位工程直接费的一定比列确定)而非分部工程或重要分部分项措施的缺失或与实际不符;施工措施或配备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的,如部分配备机械施工机械功率不够,人力、台班安排数不少最低配备要求的一定比例;某些施工措施与地方性的文件不符等;此类问题影响了今后的施工措施安排及报价,但一定数量内出现的是可以承受的。
第三类:原则问题
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措施内容与工程实际内容不符或确失。
如:发包内容中大面积使用的非常重要的屋面防水为卷材防水,而施工组织中编制的是刚性防水施工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桩基或支护的施工方案,但实际发包内容中没有;或者发包内容中有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排水降水措施等等。
2、施工措施与招标文件、图纸规定的或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尤其是招标文件特别强调的现场情况及要求等。
如:现场场地狭小,已无可供安排材料堆场或临时设施用地,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置中还是想当然地布置了材料堆场或临时设施;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在建筑物内设加工场或生活住宿,而投标施工方案却将加工场或工人住宿安排在已完建筑物内。笔者甚至还遇到一个项目通过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的四家投标单位编制的现场平面图场地形状、建筑物位置及走向均不相同并且没有一家完全与设计图纸总平图对得上的情况。
3、施工措施明显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的(此条在七部委12号令及苏建招(2006)224号有类似规定)。
如:投标人在某些工序使用标准、规范已经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或者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应急预案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文件要求等。
对以上三类问题,评审时采取的对策肯定有所不同。瑕疵问题明显不会对项目实施和报价产生大的影响,应做细微偏差处理,不能因此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对量变引起质变的问题,可以通过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甚至主管部门下发指导性文件,规定同时出现其中的几个及以上可以视为招标人不能接受,其施工组织设计总体不可行,可以否决其投标。而原则性问题,由于其不光严重影响施工组织及报价,而且说明投标人对此项目的投标态度非常不重视,严重忽视现场情况。因此,只要出现哪怕一个也应视作出现重大偏差,评委会应判定其施工组织设计总体不可行,否决其投标。其实不管是南京版的总体可行还是国标版的一条否决,技术标评审标准的讨论和确定都是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和今后电子招投标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因为,虽然这个问题看似微小,只是一条废标标准细化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却有隐藏的危害性和感染性,如果任其恶化,对其忽视,有可能给招投标风气甚至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文中的观点及建议仅仅是笔者的一家之言,里面有不少不成熟、考虑不周全或可行性仍有缺陷的地方,笔者在这里提出,也是为了抛砖引玉,希望大家能对类似问题有所警觉,通过积极研讨,群策群力,共同积极解决电子招投标领域出现新老问题,只有这样,我们的招投标领域才能不断的创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0号令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
4、《关于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统一规定废标条款的通知》苏建招(2006)224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