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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强制执行效力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证制度价值的实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常会发生一些经济纠纷,就要求国家公证机关积极面对社会责任,利用现代公证制度保障社会民商事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及时保障债权的有效实现。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立法的滞后和理论的欠缺,在强制执行公证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现代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阐述了现代公证强制执行的理论,为推动现代公证制度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公证强制性 基础性理论 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张艳,吉林市江城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50-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规范社会生活和经济,法律也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日益完善。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纠纷,在当前和谐社会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简单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引起了法律界和人们的普遍关注,非诉讼、多渠道、低成本的解决纠纷已经成为人们的首选。有效的发挥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不仅可以保证社会民商事等活动的顺利进行,还能够充分保障人们的个人权利。《公证法》出台后,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得到了法律的肯定,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我国的公证强制执行还存在着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况,法院和公证机构在公证强制执行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实施,那么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就没有意义。所以,我国在实行公证强制执行制度时,如何贯彻实施并提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率的办法,是目前公证强制执行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公证强制执行的作用及特征
(一)公证强制执行的作用意义
公证强制执行,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的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相较于普通的债权文书,经过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明显提高了可信度。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时,公证机关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来确定。在赋予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相关的司法机关就免除了事实调查确定的阶段,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在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强制执行时,不仅可以简便司法程序,节省债权人的物力人力,还能提高公证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这样,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实行提升了我国公证法律服务的层次,提高了公证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特征
公证强制制度为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提供了方便。首先,公证强制制度中以非诉讼的方式预先赋予了民事与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正常交易以强制执行效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以及执行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有权直接单方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债权人就不用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但简化了司法程序,更节省了当事人的物力和人力。其次,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只能是债权文书,对于没有债款偿还或者物品托付的民事经济协议是不能被赋予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最后,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文书虽具有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只有债权人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才真正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公证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核定
现代的民商事法律以广泛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制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要求放弃诉讼、和解等,法院要尊重当事人的真是意思,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且在法院法官面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可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制度是非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通过自愿协议的方式自由处理争议。公正强制执行制度一般情况下主要适用与债权文书,债权文书主要是指债券任何债务人通过自愿形式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并自愿服从公证强制执行制度而形成的债权文书,债权文书具有法律公正性和法律保护性通过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债券文书,其真实性好强制性受到法院承认,在债务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债务文书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公证机关直接申请公证强制执行。公证机关在收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进行公证时,公证部门需要其提供有效的证件和合同原件,并且要对其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并告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公证的债权文书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以及两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取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两者共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由于公证机关在进行债权文书公证之前,已经认真的调查核实了相关证件和相关内容,并取得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当此债务文书在其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执行,即债务人违背了债务文书的约定,债权人就可以不经过法院诉讼阶段而直接申请公证强制执行。
三、公证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
公证强制执行制度主要适用于债权文书,债权文书包括的范围很广,并不是所有的债权文书都能够进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机关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要包括赊欠钱款货物的欠条、租金及有价证劵的利息分红等涉及财务赊欠的合同等。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过公证机关对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后此债权文书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时,当事人双方要自愿到公证机关对这些债权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一旦经过公证,债务人如果违背了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直接由债权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在债权文书涉及到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和保证责任的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上,公证机关要对担保人进行核查,担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并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当债务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责任,担保人就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我国的《担保法》规定,担保人的责任主要有连带责任担保和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在债权人出具公证机关的公正强制执行证书时,债权人与担保人是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当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依然不能偿还全部的债务时,可以执行保证中的财产清偿债务。 四、申请公证强制执行期限的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申请公证强制执行是有期限限制的。如果债权人超过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公证机关和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丧失了申请强制执行权,同时也丧失了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因此,债权人要注意申请公证强制执行的时间和期限,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到期之前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并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权人在公证强制执行期限内不能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其债权文书的公证强制执行就有可能作废。另外,申请公证强制执行的期限在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在债权人申请公证强制执行时要注意到公证强制执行的起始期和截止期,以免超过申请公证强制执行的有效期限,导致债权人丧失申请权利和诉讼权利。目前,我国的申请公证强制执行的起始日期并没有做出严格规定,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将债务文书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强制执行时,债权人和债务人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当债务人到了债务文书中约定好的偿还日期起,就要对其违约负担相应的责任。
五、公证强制执行异议制度
公正强制执行制度的建立对于社会民事中的借贷纠纷有较好的处理效果,不但简化了司法程序、节省了案件审理的成本,还节约了债权人的人力物力资源。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即可向相关公证机关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于债务人来说,一旦债权人申请公证强制执行,自己所有的财产都会被人民法院进行封查。为了避免执行不当和错误执行导致债务人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建立完善的公正强制执行异议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债务人受到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公正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要对异议申请予以审查核实,并在30日内做出异议申请驳回或不予执行的裁决。另外,法律还规定,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异议申请的十天里做出资产转移等行为,在债务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期间不应该停止公证强制执行。我国的法律也在日益完善之中,尤其是在公证强制执行的法律实施中,加强法律执行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的公正性,是我国执法人员必须要遵守的职责。
六、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执行
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执行对于公证强制执行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旦公证强制执行不能得到贯彻实施,那么我国的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在进行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时,债务人违反了债权文书的约定,债权人先要去其进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并索取公证执行证书,公证执行证书是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证,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当将核实债权文书履行状况和过程都要进行记录,形成书面证据,并将各项证据和材料进行妥善保管。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申请后,根据债权人出具的申请执行凭证和债权文书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公证机关无需另行制作执行证书。债权人在向公证机关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注意当事人在债权文书中设置了一个履行期限,只有在履行期限到期,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债权人才能够有权利去申请进入司法执行程序。在法院依据债权文书和公正执行证书进行强制执行判决后,债务人必须用自己的所有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如果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都不够清偿,那么有担保人的债权文书,担保人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七、 结语
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建立,不仅推动了我国公证法律的发展,提高了我国公证法律的地位作用,还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民群众。目前,我国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实行进行了有效的改革和实践,但是作为支撑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需要我国司法人员下功夫去研究发展。随着我国公证强制执行的贯彻实施,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法律效力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相关合同的债权人可以方便有效的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公证强制执行,而不必在经过法院诉讼而进行,不仅大大方便了债权人,在节省债权人财力物力的同时还节省了司法成本,为现代经济纠纷提供了一个便捷有效的解决方法和解决途径。研究我国公证强制执行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可以为推动我国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贯彻实施,提高我国公证的法律效力,为社会和人民生活带来方便。
参考文献:
[1]段伟.公证强制执行基础性理论问题研究.中国司法.2011(4).
[2]孟庆芳.轮公证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9).
[3]黄祎.关于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司法.2010(2).
[4]吴剑飞.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探讨.中国司法.2003(12).
[5]肖文.关于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探讨.中国公证研究.2003(8).
[6]张立志.对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活力.2007(9).
关键词 公证强制性 基础性理论 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张艳,吉林市江城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50-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规范社会生活和经济,法律也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日益完善。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纠纷,在当前和谐社会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简单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引起了法律界和人们的普遍关注,非诉讼、多渠道、低成本的解决纠纷已经成为人们的首选。有效的发挥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不仅可以保证社会民商事等活动的顺利进行,还能够充分保障人们的个人权利。《公证法》出台后,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得到了法律的肯定,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我国的公证强制执行还存在着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况,法院和公证机构在公证强制执行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实施,那么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就没有意义。所以,我国在实行公证强制执行制度时,如何贯彻实施并提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率的办法,是目前公证强制执行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公证强制执行的作用及特征
(一)公证强制执行的作用意义
公证强制执行,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的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相较于普通的债权文书,经过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明显提高了可信度。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时,公证机关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来确定。在赋予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相关的司法机关就免除了事实调查确定的阶段,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在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强制执行时,不仅可以简便司法程序,节省债权人的物力人力,还能提高公证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这样,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实行提升了我国公证法律服务的层次,提高了公证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特征
公证强制制度为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提供了方便。首先,公证强制制度中以非诉讼的方式预先赋予了民事与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正常交易以强制执行效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以及执行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有权直接单方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债权人就不用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但简化了司法程序,更节省了当事人的物力和人力。其次,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只能是债权文书,对于没有债款偿还或者物品托付的民事经济协议是不能被赋予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最后,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文书虽具有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只有债权人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才真正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公证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核定
现代的民商事法律以广泛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制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要求放弃诉讼、和解等,法院要尊重当事人的真是意思,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且在法院法官面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可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制度是非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通过自愿协议的方式自由处理争议。公正强制执行制度一般情况下主要适用与债权文书,债权文书主要是指债券任何债务人通过自愿形式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并自愿服从公证强制执行制度而形成的债权文书,债权文书具有法律公正性和法律保护性通过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债券文书,其真实性好强制性受到法院承认,在债务人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债务文书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公证机关直接申请公证强制执行。公证机关在收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进行公证时,公证部门需要其提供有效的证件和合同原件,并且要对其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并告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公证的债权文书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以及两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取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两者共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由于公证机关在进行债权文书公证之前,已经认真的调查核实了相关证件和相关内容,并取得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当此债务文书在其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执行,即债务人违背了债务文书的约定,债权人就可以不经过法院诉讼阶段而直接申请公证强制执行。
三、公证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
公证强制执行制度主要适用于债权文书,债权文书包括的范围很广,并不是所有的债权文书都能够进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机关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要包括赊欠钱款货物的欠条、租金及有价证劵的利息分红等涉及财务赊欠的合同等。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过公证机关对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后此债权文书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时,当事人双方要自愿到公证机关对这些债权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一旦经过公证,债务人如果违背了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直接由债权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在债权文书涉及到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和保证责任的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上,公证机关要对担保人进行核查,担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并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当债务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责任,担保人就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我国的《担保法》规定,担保人的责任主要有连带责任担保和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在债权人出具公证机关的公正强制执行证书时,债权人与担保人是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当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依然不能偿还全部的债务时,可以执行保证中的财产清偿债务。 四、申请公证强制执行期限的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申请公证强制执行是有期限限制的。如果债权人超过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公证机关和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丧失了申请强制执行权,同时也丧失了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因此,债权人要注意申请公证强制执行的时间和期限,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到期之前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并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权人在公证强制执行期限内不能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其债权文书的公证强制执行就有可能作废。另外,申请公证强制执行的期限在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在债权人申请公证强制执行时要注意到公证强制执行的起始期和截止期,以免超过申请公证强制执行的有效期限,导致债权人丧失申请权利和诉讼权利。目前,我国的申请公证强制执行的起始日期并没有做出严格规定,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将债务文书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强制执行时,债权人和债务人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当债务人到了债务文书中约定好的偿还日期起,就要对其违约负担相应的责任。
五、公证强制执行异议制度
公正强制执行制度的建立对于社会民事中的借贷纠纷有较好的处理效果,不但简化了司法程序、节省了案件审理的成本,还节约了债权人的人力物力资源。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即可向相关公证机关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于债务人来说,一旦债权人申请公证强制执行,自己所有的财产都会被人民法院进行封查。为了避免执行不当和错误执行导致债务人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建立完善的公正强制执行异议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债务人受到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公正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要对异议申请予以审查核实,并在30日内做出异议申请驳回或不予执行的裁决。另外,法律还规定,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异议申请的十天里做出资产转移等行为,在债务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期间不应该停止公证强制执行。我国的法律也在日益完善之中,尤其是在公证强制执行的法律实施中,加强法律执行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的公正性,是我国执法人员必须要遵守的职责。
六、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执行
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执行对于公证强制执行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旦公证强制执行不能得到贯彻实施,那么我国的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在进行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时,债务人违反了债权文书的约定,债权人先要去其进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并索取公证执行证书,公证执行证书是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证,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当将核实债权文书履行状况和过程都要进行记录,形成书面证据,并将各项证据和材料进行妥善保管。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申请后,根据债权人出具的申请执行凭证和债权文书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公证机关无需另行制作执行证书。债权人在向公证机关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注意当事人在债权文书中设置了一个履行期限,只有在履行期限到期,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债权人才能够有权利去申请进入司法执行程序。在法院依据债权文书和公正执行证书进行强制执行判决后,债务人必须用自己的所有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如果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都不够清偿,那么有担保人的债权文书,担保人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七、 结语
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建立,不仅推动了我国公证法律的发展,提高了我国公证法律的地位作用,还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民群众。目前,我国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实行进行了有效的改革和实践,但是作为支撑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需要我国司法人员下功夫去研究发展。随着我国公证强制执行的贯彻实施,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法律效力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相关合同的债权人可以方便有效的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公证强制执行,而不必在经过法院诉讼而进行,不仅大大方便了债权人,在节省债权人财力物力的同时还节省了司法成本,为现代经济纠纷提供了一个便捷有效的解决方法和解决途径。研究我国公证强制执行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可以为推动我国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贯彻实施,提高我国公证的法律效力,为社会和人民生活带来方便。
参考文献:
[1]段伟.公证强制执行基础性理论问题研究.中国司法.2011(4).
[2]孟庆芳.轮公证强制执行的范围及效力.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9).
[3]黄祎.关于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司法.2010(2).
[4]吴剑飞.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探讨.中国司法.2003(12).
[5]肖文.关于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探讨.中国公证研究.2003(8).
[6]张立志.对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活力.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