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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护弱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依法管理国家的精神卫生事业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纵观历史,人们发现,除公共卫生外,再没有一个医学领域吸引了立法者如此多的关注①--早在1800年英国便颁布了,其后欧美、日本等国家也相继进行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其中英国和日本的立法还经过多次修订;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则相继于20世纪90年代初修订和颁布了"精神卫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