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引发刑事、民事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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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求的增多,经济周转量大大提升。人们除了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等来获取需要的资金外,民间借贷市场也红火起来。但因为其担保性比低等固有缺陷,所以因此引起的纠纷矛盾也是再所难免。还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中渔利,有的借吸收资金之名搞集资诈骗,这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现就我院近2年来所办此类案件作调研,总结如下。
  
  一、牵涉罪名、案由及件数、人数、涉案金额等
  
  引发的刑事案件牵涉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及因此而发生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此类罪名较少,因为大多都打了民事官司)。近2年来约有5件左右。人数 有10人左右,涉案金额有500余万元。
  
  二、个案基本情况:(选择2个较为典型案例)
  
  1、夏某、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994年至2000年6月间,被告人夏某伙同其妻郏某,利用在丰县经营汽车配件的便利条件,以进货或上项目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在丰县凤城镇,顺河镇,沛县等地向李某等3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202.7万元,己还31.49万元,至今尚有171.21万元未还。
  我院于2008年1月28日对郏某向丰县法院提起公诉(其夫夏某已于2007年2月7日判刑)。丰县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2008)丰刑初字第060号判决书判决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
  2、徐某等三人集资诈骗案: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朱某伙同徐某、邹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牛某的帮助下,在其制作的“富尔基金”网站(eformor)上,采取高额返利、推荐会员可得奖金等手段,骗取渠某等人投资该基金网站,集资诈骗金额86万余元。
  我院于2008年12月24日对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丰县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以(2009)丰刑初字第036号判决书判处徐某等三人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 金230000万元;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30000元;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三、案件成因
  
  1、民间借贷高利率的诱惑和操作的简便性
  虽然国家有关法律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作了限制,即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4倍,但这一规定对大多数的借贷双方是形同虚设的,因为大多数人不知道,即使知道了也没有相应的机关来管理和干预。这样,除了民间的亲属、朋友间的无偿借款以外,有偿借款大量存在,而且约定的利率非常高,有的还存在利滚利的现象。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所以,民间借贷非常活跃。而对存在的风险却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民间借贷一般不受法律干涉,属于民间的随意性的活动,约定性很强,操作也很简便,有的连担保人担保物也没有,往往凭的是个人的信誉或者是保人信誉。所以,因其快捷、方便而倍受青睐。
  2、保证措施和救济途径不到位
  民间借贷往往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有的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等不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人、担保财产或于借款相当的抵押,这就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还款没有了约束力,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就在所难免了。这样到期不能还款时,纠纷就产生了,极易使往日的友好反目为仇,有的发生伤害事件。
  3、诚信体系缺失
  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其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把借得的钱以更高的利率在转借给他人,从而牟取中间的利息差额;还有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从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出发,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根本不打算偿还,或不见踪影,不能追偿,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
  4、手续不规范
  在民间借贷中,手续不规范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利息约定不明确。一部分案件,虽然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即使原告主张,法律也不予保护。还有一部分案件,双方在结算时把结算之前的利息记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出现利滚利的现象,这时,即使双方都同意这部分利息的存在,也不受法律保护。
  有的借贷条上,许多人习惯称呼别名,加上文化水平限制,常常在借据上或收据上书写别名,或以同音的别字来替代。当发生纠纷诉至法庭时,借款人以借据上的签名与本人身份证上不一致而不承认借款的事实,出借人以收据上的签名不是还款人而反对已经还款或部分还款。
  5、法律认识不到位
  有的不懂法,不知道所从事的借贷已触犯法律,有的对集资历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导致上当受骗。其实有的案件被告人欺骗手段非常不高,只要受害人提高警惕,别想着占便宜,根本不会上当。
  
  四、措施和建议
  
  1、积极对民间借贷这方面做好普法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认真学习掌握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他们知道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以上的部分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让人民群众识别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特征,防止陷入融资陷阱。
  3、向人民群众介绍其他的投资渠道,让他们知道通过购买基金、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方法也可以收到较高的利润,同时承担较小的风险。可引导进行小规模的生产经营,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与一定的支持,使老百姓将自己手中的钱用到经营当中去,使这部分钱变成流动资金,达到“钱生钱”的目的,也可以防止不良借贷问题。
  5、要认识到担保和抵押的重要性
  为了降低借贷风险,防止纠纷争议,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还款保证,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这样即使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时,也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避免损失。
  6、要订立规范的借款合同,并妥善保管
  出借人在借款时,要充分考虑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时的应对措施,因此不要碍于面子、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书写借据,最好同时签订担保、抵押、质押合同,并妥善保管,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完整的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与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姓名相一致),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注意要有大写,并且大小写要一致),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要据提到某年某月某日),有息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没有单独签订担保、抵押、质押合同的,可在借款合同中增加保证人一栏,或者增加抵押、质押物品清单一栏。最后还要双方当事人签字画押、各执一份。
  最后,还要提醒出借人的是注意催要,及时起诉。当借款人没有按时、足额还款时,出借人就要注意催要,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当自己无法避免借贷纠纷时,就要及时起诉,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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