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物”的行为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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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车抢物”行为认定,理论上主要存在着:“抢劫说”“抢夺说”两种观点,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针对“飞车抢物”的行为定性上的争议,本文分为“对抗性的抢夺”和“非对抗性的抢夺”.“非对抗性的抢夺”是指行为人与被害人没有产生对抗,僵持的状态,而强取财物,当财物的数额较大时,应该成立抢夺罪.“对抗性的抢夺”是指产生了对抗的效果,需要暴力达到一定程度,客观上产生排除一般人反抗的效果.当“飞车抢物”具有人身或精神强制的性质,应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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