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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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孔令振(1989-),男,山东临沂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公民利益表达权历来被认为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在十七大报告中以党的政策的形式进一步确认了公民的这一权利,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提出了构建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的目标。建立日趋完善的公民利益表达的相关机制,保障公民的表达权、赋予人民更多言论自由的空间,是监督国家权力的当然要求,是健全法治国家、法治中国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公民利益;表达权;行政救济;机制构建
  一、公民利益表达机制构建的提出背景
  中国政府在保护公民利益表达权方面做出了许多改革,从公共事务的管理上看,进一步加强公众舆论监督,贯彻基层民主和自治,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在中央十七大会议报告中,指出公民表达权将作为四权之一予以保障。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提出了构建利益表达机制的要求。
  二、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目前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国外最早对利益表达进行研究的是美国著名政治学学者、精英理论代表人物哈罗德·D·拉斯韦尔。在他的《政治学》中认为,个人或集体为了使统治者作出对他们有利的决策都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政治参与。
  国内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关于利益表达机制的问题开始得到学术界广泛关注。朱光磊教授在《当代中国政府过程》一书中较早对“利益表达”的概念做了界定,他把当代中国意见表达主体分为个体和团体两大类型,前者意见表达方式有信访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等。后者主要指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通过各种参政、议政的方式来表达集体利益。[1]
  三、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目前所面临的困境
  我国已经形成初步的公民利益表达权的法律制度保障,但仍存在一系类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主要问题表现如下:首先,目前宪法当中已经确认了公民的利益表达权,但由于我国仍然缺乏违宪审查制度及具体适用的司法实践。另一方面,公民表达权缺乏专门的相关立法,也不能有效的予以公民表达权利的一般法律保护。同时,虽然我国公民具有强烈的表达愿望,但却一直受到公共权力的限制。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传统,它创造了一个强大的政府权力,特别是地方政府,在言论自由上有更多的或更少的干涉。最后,我国的公民社会还缺失重视公共事务,监督权力运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公民的权利意识不足,就会导致不积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自己的利益,特别是在公权力对自身利益的侵害时。从而未能形成对公民利益保护的有效机制。
  四、公民利益表达机制构建的思考
  为解决上述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一个良好的和谐互动的政府管理模式應当构建起来,以畅通表达渠道,以保护公民的权利的实现。目前我国公民表达权的情况看,国家公权力渗透的范围过于广,管得过宽,对公民表达权利的规范政策,也是限制的过多。为此,单单建立在政府工作理念下的表达权的保护是不够的,也需要从制度设定上保障表达权的实现。
  (一)构建利益表达机制系列保障
  1、原则性保障
  首先,公民利益表达优先性原则。作为精神自由权的核心,公民利益表达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公民权利的表达权要优于经济自由,二者与人格权而言,公民表达自由也应先受到保护。其次是明确的法律和法规原则。公民的表达权利内容,表达利益的程序,范围和标准,应该是明确和准确的。公民权利的表达方式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不明确,在实践中,公民利益表达的方式缺乏可操作性,公民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最后是禁止滥用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各项自由和行使基本权利的原则。正是因为自由与权利的紧密联系,自由的滥用并不鲜见。
  2、实体法保障
  (1)构建利益表达机制的义务主体。政府作为公民利益表达权利义务主体,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政府信息应该及时采取相关方式方法予以公开,让“权利在阳关下运行”。让人们能够及时获知自己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其次,为公民提供各种平台和渠道,使公民更方面的行使权利,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既要继续发挥传统渠道表达的一贯功能,又能与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相适应,持续拓宽表达渠道。第四,制定和完善公民表达权利的法律和法规。
  (2)机制下的监督。公民的利益表达权不是自主实现,是需要国家进行干预的,必须依靠实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其职能,按照法定程序、有序推进公民利益表达需求的实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管理,在实现公民利益的表达时,应对妨碍和破坏公民表达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追究责任:二是政府和具体义务主体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回复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按法定监督程序调查并承担责任。
  (3)公民利益表达权的救济。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是实现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途径。第一是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规制政府限制公民表达权利,防止行政机关使用行政法规、规章等对公民利益表达权利进行限制。第二点修正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章,提高相关法律的质量、行政法规和采取行政措施法律依据。最后,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来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够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的得以维护。[2]
  3、公民利益表达权实现的程序法保障
  实现公民利益表达权,需要按照严格的程序来进行。规范、公平、合理的操作程序有利于更高校的实现公民表达权。它的实现过程中,包括一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公民的表达程序。公民宣示自己对政府的评估和意见时,应遵循相关的系列程序。法律、法规应当规定在公民有意愿表达自己的需求时,在法律允许的地方、通过法律途径和渠道,明确公民的具体利益。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不同具体工作,应当根据公民利益表达内容的不同,制定相关更加具体细化的规定。二是政府答复的程序。在实际情况中,公民表达的需求往往被忽视、延迟或相关部门、机关之间相互推诿、甚至忽视。公民的利益往往没有得到有效的答复。为此,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应针对如何进行答复进行严格的程序规定,如规定由抓门机关审核,并缩短审查内容的时间,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回复。最后是救济程序。需要国家司法部门或政府想关部门建立健全公民表达利益的完善救济程序。公民在自己的权益受到非法的阻碍或是损害,或是向有关部门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后没有得到答复或按时答复,公民可以提交投诉或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起诉。
  (二)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的限制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指出,在民主社会中,表达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上的必要限制”,权利必须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行使才能是理性的。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一部分人9月28日发起的所谓“占领中环”非法集会没有法律依据,已经不是在行使正常的表达自由,超出了国际公认的权利和自由行使的正常范围,必然会损害香港的公共利益,影响香港社会未来的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制止。若任由少数人为所欲为,最终必将损害国家的繁荣稳定。[3]
  四、结语
  表达权在我国弘扬民主政治、疏导社会和健全人性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之必须。怎样处理不同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找出解决冲突的途径,是实现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探索出一套合理可行的公民利益表达的实现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民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优秀学生培养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5ZYXS35)的结项成果。
  参考文献:
  [1]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
  [2]徐秀霞.健全和完善公民利益表达权的法律保障机制.[J].政府与法治.2007年11月
  [3]王尧.“占中”已不是行使正常的表达自由.[N].人民日报.2014年10月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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