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区域金融合作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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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中,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的经济合作是推动这一战略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立足金融视角,在梳理我国已有四种主要对外区域金融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中阿金融合作的现状,提出了当前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试图为下一步深化中阿金融合作提出可资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 区域经济 金融合作 中国 阿拉伯国家
  一、 引 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逐步加深,区域金融合作成为助推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顺应这一趋势,我国的外区域金融合作出现了多种形式,形成了多方共赢的效果。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之间的关系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国丝绸就已进入阿拉伯国家,成为中阿交往的先导。“丝绸之路”和“香料之路”是古代东西交通的两大动脉,也是古代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往来的重要通道。进入21世纪后,为顺应世界多极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潮流,秉持开放的区域合作精神,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我国与阿拉伯国家的经济合作是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这也为新时期中阿合作注入了全新的动力。因此,我国如何充分利用金融手段促进和深化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及世界穆斯林地区的经贸合作,进而推动建设“一带一路”的区域发展战略,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 文献综述
  关于区域金融合作,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区域金融合作的必要性、区域金融合作与地区经济增长的关系以及区域金融合作方式和安排等方面。
  在区域金融合作的必要性方面,王子先、王燕之认为相同区域国家作为利益共同体应当建立和加强区域金融合作,共同抵御外部冲击;程永林从制度需求的演化逻辑和汇率选择的囚徒困境两方面分析了区域金融合作的必要性;李立平认为,区域金融合作对于维护地区经济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胡国从微观层面分析金融合作的正外部性、形成机理,认为金融合作产生的规模经济效应、范围经济效应、共生效应、极化和扩散效应可以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产生技术扩散,节约交易成本。
  关于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张军洲认为区域经济差异往往与区域金融发展之间有着直接的关系,区域内部由于经济信用化、信用中介化的发展不同,实物资本的金融化发展往往也是非均衡的,在经济信用化进程中,金融增长具有超前的效应;支大林则认为增加区域资本投入和提高区域的要素生产率是区域金融对区域经济的主要促进作用;金耀斌认为金融合作作为虚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极大地促进投资与储蓄的转化以及资金之间的相互流动,进而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对于区域金融合作的内容及安排,朱孟楠和郭春松认为,在区域金融合作方面最成功的是欧盟,他们在区域内金融监管协调、货币合作、法律协调等方面取得了高度一致,有力促进了欧盟经济一体化的成功实现;金耀斌认为区域金融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确定长期的发展目标,做出与之相适应的发展规划;刘文翠和蒋刚林认为,区域金融合作应从金融监管当局间的合作(如制度安排、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间的合作等方面进行,解决内涵建设少、合作程度偏低等问题。
  关于亚洲区域金融合作,隋伟认为,就区域金融合作而言,最不发达的当属亚洲,尤其是东亚地区金融合作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极不相称,必须改变这种状况已成为学界和各国政府的共识。张帆分析了东亚金融合作中的法律制度后,提出东亚各国金融合作应从法律制度安排入手,完善合作的制度框架。
  关于中阿金融合作,刘鸿伍认为,宁夏与阿拉伯国家民族习俗相同,经济产业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双方合作空间巨大;朱琳认为,我国宁夏要抓住国家中阿战略实施契机,利用地区民族优势,推动在宁夏建立中阿自由贸易区;赵其宏认为,受制于双方在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体系、金融监管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异、经贸基础薄弱等因素影响,中阿合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马明霞认为,我国宁夏应利用民族、产业优势,在防范伊斯兰教极端主义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创新特色金融产品、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石油美元等方式,深化中阿金融合作的力度和广度。
  已有的区域金融合作文献为我们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实践指南,使本文在中阿金融合作方面的探索有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依据。但是,这些文献对于区域金融合作尤其是中阿金融合作的论述,大多局限于合作的重要性、基础、优势、问题等方面,对于如何从我国对外区域金融合作模式中汲取成熟经验、回避问题不足方面尚未涉及。基于此,我们在梳理我国与东盟
  东盟包括新加坡、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印度尼西亚、文莱等国家。、东北亚
  东北亚指亚洲的东北部地区,包括中、日、韩、俄、朝鲜、蒙古等国家。、中亚
  中亚指亚洲中部地区,包括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拉美
  拉美指美国以南的美洲大片以罗曼语族语言作为官方语言或主要语言的地区。共有三十四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墨西哥、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巴西、秘鲁、阿根廷、委内瑞拉、古巴、乌拉圭等国家。等对外区域金融合作模式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几种模式的合作动因与合作路径,以期对我国深化中阿金融合作提供有益参考。
  三、 我国对外区域性金融合作主要模式及比较
  (一) 我国与东盟金融合作模式
  我国与东盟的金融合作关系始于亚洲金融危机,属于比较典型的危机驱动性质的金融合作。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引发全球股市剧烈动荡,震动了全球金融市场。随后,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区域金融支撑力量和货币救助机制被认为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加剧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此背景下,亚洲国家加强区域金融合作的意识和意愿得到强化。1997-1998年间,我国政府利用东盟首脑会议、地区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等场合与东盟各方就建立成员国有效货币体制、成立亚洲基金、建立区域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及金融监管当局间的磋商机制等问题达成一系列共识。2000年,我国与东盟签订了以货币互换为核心的《清迈倡议》;2002、2004、2005、2007年,又先后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及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明确了双方合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安排。   (五) 我国对外区域金融合作四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上述几种发展模式都是我国对外开展区域金融合作中探索出来的,在合作动因、合作机制、合作主体、合作内容等方面既有不同点又有相同点。相同的是,对外金融合作起初离不开国家战略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具体合作中经济金融相辅相成,经济合作先于金融合作。不同的是,由于我国政府对外区域金融合作的目标任务不同,相应的合作举措、推动力度因而不同,也决定了双方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表1 我国对外区域金融合作四种主要模式的比较
  四、 我国对阿金融合作实践
  (一) 我国对阿金融合作意义及进展
  我国和阿拉伯国家同属发展中经济体,经济互补性强。中国目前已成为阿拉伯国家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九个阿拉伯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阿拉伯国家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原油供应地、第七大贸易伙伴、重要的工程承包及海外投资市场。截至2013年末,我国与阿拉伯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额由2001年的203亿美元增长到2400亿美元,增长了11倍多。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2014年6月5日在中阿合作论坛第六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发表讲话时指出,未来10年,争取把中阿贸易额增至6000亿美元,把中国对阿非金融类投资存量从2013年的100亿美元增至600亿美元以上。2014年,我国对阿拉伯国家进出口商品总额达2619亿美元,同比增长9.63%,占我国同期进出口商品总额的5.8%,呈现强劲的增长势头。区域合作,经贸先行,金融助推。伴随着我国与阿拉伯国家经贸往来的日益深入,加强双方金融合作显得至关重要。一是有助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阿拉伯国家和地区是全世界油气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而我国是能源进口大国,来自阿拉伯国家和地区的能源进口占比达60%以上。预计到2020年,中国原油需求将达到7.4亿吨,其中5.4亿吨需要进口。中阿是彼此最大的原油供应地和消费市场,进一步加强能源战略合作有利于保障双方能源生产和消费安全。因此,通过金融手段深化中阿经贸合作对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乃至维护国际能源市场稳定意义重大。二是有利于实现双方产业和经济模式的升级。中国和阿拉伯国家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科技、农业等领域具有很强的互补性,通过金融合作实现双方经贸的互联互通,将为双方利用对方的优势弥补自身产业短板及实现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助力。三是有利于稳定双方外部账户,缓冲经济波动,缓和经济金融危机冲击。阿拉伯国家拥有连通欧非的区位优势、4亿人口的广阔市场和巨大的人口红利,其30岁以下的年轻人超过人口总量的60%。对我国而言,对外资产需要寻求价值保值增值,与阿拉伯国家开展金融合作,符合我国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对阿拉伯国家而言,可利用我国产业发展优势助推阿拉伯地区经济多元化发展,改变其过度依赖石油产业,提高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同时,也可实现阿拉伯国家主权基金和金融储备资产的保值增值。四是有助于我国金融业“走出去”和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目前,我国鼓励金融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而伊斯兰金融是国际金融领域不可忽视的一股新兴力量。伊斯兰金融与我国传统金融业差异较大,它带有浓重的伊斯兰宗教色彩,伊斯兰教义深深融入在伊斯兰金融业务中,如伊斯兰金融禁止利息,倡导银行与客户以经营伙伴的关系共同参与生产经营,因具有宗教和道德约束性、非投机性等特点而体现出较高的安全性,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现在全球有500多家阿拉伯国家的银行机构分布在近60个国家中,且英国、中国香港等非伊斯兰国家和地区也都在大力发展伊斯兰金融。2013年,伊斯兰金融资产超过1.8万亿美元,预计2015年将超2.8万亿美元。因此,加强中阿金融合作对于我国金融业“走出去”、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我国宁夏回族自治区与阿拉伯国家信仰相同、习俗相近,具有得天独厚的民族文化优势,加之又是我国唯一覆盖整个省级区域的内陆开放型试验区,在我国对阿合作中担当着重要角色。2009年,我国将宁夏确立为中阿经贸论坛(2012年升格为中阿经贸博览会)的永久举办地,宁夏在我国对阿合作中的“窗口”、“桥头堡”以及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战略支点地位得到确立。为此,宁夏利用国家战略安排和政策优势,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探索开展了一系列对阿经贸金融合作。从合作机制上来看,有中阿部长级会议机制及中阿博览会金融合作论坛。从合作内容来看,宁夏与阿盟签订了《中阿金融发展战略框架倡议》,同意设立中阿合资合作银行和中阿产业投资基金。在货币合作层面,2014年11月3日,中国央行与卡塔尔央行签署了规模为350亿元人民币/208亿里亚尔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并建立了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在资本市场合作方面,中国央行同意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地区扩大到卡塔尔。从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合作来看,中国银行在巴林设立了代表处,中国工商银行分别在阿联酋、卡塔尔、沙特、科威特设立了分支机构;阿联酋国民银行(Emirates NBD)在北京设立了中国代表处;宁夏银行在银川试点开办了伊斯兰金融业务。
  (二) 我国对阿金融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合作进展来看,我国对阿经贸金融合作正在稳步推进。但是,对比我国四种对外金融合作模式的成功范例,笔者认为,我国对阿金融合作尚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 合作路径有待进一步完善。纵观四种主要对外金融合作模式,笔者发现存在一个“国家战略支持切入——政府间平台搭建——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跟进”的基本路径。从现有我国对阿金融合作情况来看,中阿双方通过首脑会晤、中阿部长级会议及中阿博览会有效解决了国家战略支持和政府间平台搭建的问题,为双方深化金融合作奠定了扎实基础,然而“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跟进”这个关键节点进展不大,基本是闭塞的,亟待打通。
  2. 合作机制有待进一步丰富。合作机制包括对话磋商机制、合作交流平台等内容。对比我国对外金融合作的四种主要模式,笔者发现,我国对阿合作机制较为单一,也是影响中阿金融合作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如在政府间层面仅有中阿部长级会议、在民间层面仅有中阿博览会,与东盟的首脑会议、“10+3”对话机制、央行行长和财长会议、博览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清迈协议相比,我国对阿合作机制乏善可陈,仍有很大拓展空间。   3. 合作内容有待进一步深化。当前,中国对阿金融仅限于金融机构间的合作,范围局限于国际贸易结算、跨境投资领域,比较其他模式在货币互换、风险防范、金融监管、资本市场、设立离岸人民币清算中心等方面的合作,我国对阿合作在形式、内容和范围上明显滞后,有很大的合作提升空间。
  (三) 中阿金融合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与伊斯兰金融所具有的宗教色彩密切相关。在阿拉伯地区,伊斯兰教义始终贯穿于金融体系的方方面面。在负债业务方面,伊斯兰金融拒绝利息,融资中不给存款者、投资者付利息,而是采用变通方式分享融资所获取的收益,这与我国银行业“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完全不同。在资产业务方面,伊斯兰金融由储户同意或授权或要求银行投资特定项目,储户和银行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共享投资产生的利润,共担投资风险,这也与我国金融机构在贷款、融资等方面的规定存在本质性差异,伊斯兰金融业务的种种理念和做法与我国金融业差距较大、相去甚远,给双方在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合作方面带来很大困难,严重制约了双方金融合作的进度。以宁夏为例,2009年12月24日,宁夏银行正式试点开办伊斯兰金融业务,但因实际运行效果不理想,在2013年底业务试点到期后,已停办伊斯兰金融业务。伊斯兰金融的业务经营方式与我国传统金融业差异大,业务量和客户群少,成为其停办的主要原因。
  二是与我国对外区域合作战略安排、双方经贸合作规模等密切相关。长期以来,我国对外区域金融合作的重点集中在东盟、拉美、东北亚等地区,对于双边贸易额少、直接投资额低的阿拉伯地区重视不够。近年来,随着我国能源安全战略的实施以及中阿双方贸易总量的快速增长,我国对阿合作站在了新的起点,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但对比我国与东盟、拉美等区域金融合作成功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对阿金融合作机制、合作内容亟需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应借鉴中国与东盟的金融合作内容,搭建双方央行行长和财长会议机制,深化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同时,我国还可通过与海合会单边或多边的交往,增强彼此的互信,为双方深化金融合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三是受制于我国资本项下开放进程和双方金融监管当局合作进展等因素制约。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下逐渐放开的历史阶段,双方金融合作在面临重大机遇的同时,也因我国资本项下尚未完全放开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上述合作路径分析所言,双方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关键节点尚未打通,双方监管合作的障碍未完全清除。因此,在中阿金融合作中,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稳步扩大双方金融监管、贸易结算及离岸人民币清算中心建设的同时,通过建立风险监督与防范机制,最大限度地清除双方在资本市场、人民币清算等方面的合作中的障碍,切实规避资本项下未完全放开所带来的风险。
  五、 深化中阿金融合作的路径
  比较四种主要对外金融合作模式,借鉴他们的经验,结合我国对阿金融合作的探索和实践,笔者发现中阿金融合作中存在三块短板,也为下一步深化中阿金融合作找到了方向和目标。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继续深化和拓展中阿金融合作的内涵及外延:
  (一) 尽快建立我国对阿金融合作的制度框架安排,进一步明确双方合作路径。中阿双方金融体系差异较大是客观现实,给双方有效融合对接带来一定困难,但双方应发挥彼此的主观能动性,通过一系列金融合作制度安排,确保双方金融合作有序快速推进。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两个层面入手:一是我国政府应尽快与阿盟
  阿拉伯国家联盟(League of Arab States)是为了加强阿拉伯国家联合与合作而建立的地区性国际组织。简称阿拉伯联盟或阿盟。1945年3月成立,目前共有22个成员国。宗旨是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密切合作,维护阿拉伯国家的独立与主权,协调彼此的活动。、海合会
  海合会是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的简称,是海湾地区最主要的政治经济组织,成立于1981年5月,成员国包括阿联酋、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沙特阿拉伯、约旦、摩洛哥8国。等地区组织就金融合作达成框架协议,抓紧制订双方金融市场开放与合作、金融监管等全面的制度框架,从制度层面为彼此合作奠定基础;二是在上述框架内,双方金融监管当局应尽快从合作方式、区域金融合作监督与风险防范、货币互换、金融机构准入、设立离岸人民币清算中心等方面做出具体安排,使金融市场主体具有明确的合作指向。
  (二) 加快丰富对阿金融合作的机制与平台,进一步增强双方合作成效。在现有中阿部长级会议、中阿经贸博览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完善双方金融合作的新机制,倾力打造双方金融合作的新平台。一是尽快建立我国与阿盟、海合会这两个阿拉伯世界最重要国际性组织的长效沟通磋商机制,通过对话解决双方在经济金融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加深彼此的理解和互信,共促区域经济金融合作发展;二是尽快建立与阿拉伯各国政府首脑、高层及财长、央行行长会议机制,及时解决在金融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加快推动国与国之间金融合作机制的建立;三是尽快建立金融协调小组,具体研究处理区域金融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本国货币政策及金融市场运行状况,就金融领域合作进展总结经验,推进区域金融合作的顺利进行。
  (三) 进一步完善金融合作的内容,不断扩展双方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在双方货币互换、国际结算方面金融合作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层面扩充合作内容:一是双方金融监管当局应尽快就金融市场开放和加强金融监管合作进行沟通,重点在金融监管协调、金融风险监测及防范化解等方面尽快达成共识;二是进一步放宽双方合作的领域,范围不仅要包括国际贸易结算、跨境投资、风险防范、金融监管、设立人民币离岸清算中心等传统金融领域,还应逐步放松在资本市场、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投资、兼并收购、资产证券化等新兴金融领域的限制;三是引导双方金融机构主体积极稳妥地发展合作关系,开展国际贸易融资、国际结算、项目融资等业务领域的合作,构建中阿间清算支付体系,更好地服务贸易投资便利化。   (四) 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区位和政策优势,在中阿金融合作方面先行先试。宁夏是我国向西开放的桥头堡,可充分利用我国“一带一路”和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加快中阿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为双方金融合作趟开路子。一是积极争取国务院批准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成为中国—阿拉伯国家及世界穆斯林地区自由贸易区,利用自贸区的特殊政策探索中阿金融合作的可行方式。在中阿自贸区内可试验逐步推进资本项下放开。首先,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推行资本项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促进中阿企业加强合作。其次,尝试逐步放松区内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信贷管制,助推中阿之间不断扩大跨境人民币使用。第三,待区内对阿直接投资和商业信贷发展到一定时期,相对成熟规范后,按照先开放流入后开放流出的次序,依次审慎开放不动产、证券及股权交易,逐步以价格型管理替代数量型管制。二是在宁夏回族集中聚居区吴忠、同心、海原、固原、西吉等地,积极引导宁夏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试点开办伊斯兰金融业务,通过先行先试,寻求既不违背伊斯兰教义又符合我国金融监管要求的合作契合点,探索我国金融业与伊斯兰金融融合发展的方式和方法,构建互利共赢、相互融合的中阿金融合作新体系。三是积极融入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充分发挥宁夏作为新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支点作用,通过建设中阿离岸金融中心、创办中阿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加强双方在金融市场开放、金融机构发展、金融产品创新、跨境人民币结算等方面的合作,推动中阿经贸金融合作的进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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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赵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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