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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是条件较为优惠的贷款资金,积极利用不仅可以缓解林业建设资金不足、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扩大森林资源总量、促进林业生态建设,还可以增加项目区农民收入,促进当地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了加强林业行业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的引导、促进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第28号
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林业利用国外贷款投资建设方向和领域
林业利用国外贷款应以生态建设为主,同时,考虑到还款需要可适当将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投资领域包括生态公益林(竹)营造及林木(竹、花卉)良种培育,天然林资源保护与森林经营培育,荒漠化防治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和小流域综合治理,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建设,速生丰产林(竹)建设,多功能经济林、灌、草建设等。
二、林业利用国外贷款的原则
(一)优惠程度较高的国外贷款主要用于营造生态公益林、防治荒漠化、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等林业生态建设项目;优惠程度较低的国外贷款,可用于速生丰产林、经济林、沙产业等与生态有关的产业建设项目,此类贷款还可以与一些赠款(如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等)混合使用,赠款部分仅限于生态、能力等公益性建设。
(二)备选项目应紧紧围绕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与现有的各项林业生产建设相互补充、促进;要保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体现相对集中,严格禁止备选项目与已有内、外资项目重复建设。
(三) 项目建设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要有配套资金和还贷能力。
三、项目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 国家林业局组织申报的项目。
由我局提出项目编制的总体方向和思路并通知有关省,拟参与项目实施的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出本地区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不低于项目建议书的深度),报送我局,如涉及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或提供贷款担保等,需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经我局统筹规划后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二) 各省自行组织申报的项目。
各省可以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上述要求,自行申报利用国外贷款投资项目。为做好林业利用外资规划和管理工作,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按程序自行申报项目时应同时抄报我局,条件成熟的项目,我局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角度向国家外资主管部门予以推荐。
四、项目实施管理
(一) 国外贷款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布局、投资规模、建设内容、设备采购计划执行。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
(二) 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贷款协定》制定项目资金、财务、物资采购及技术规程等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建立并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加强对项目资金运行的过程监控。
国家林业局
二○○五年七月四日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是条件较为优惠的贷款资金,积极利用不仅可以缓解林业建设资金不足、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扩大森林资源总量、促进林业生态建设,还可以增加项目区农民收入,促进当地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了加强林业行业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的引导、促进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第28号
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林业利用国外贷款投资建设方向和领域
林业利用国外贷款应以生态建设为主,同时,考虑到还款需要可适当将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投资领域包括生态公益林(竹)营造及林木(竹、花卉)良种培育,天然林资源保护与森林经营培育,荒漠化防治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和小流域综合治理,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建设,速生丰产林(竹)建设,多功能经济林、灌、草建设等。
二、林业利用国外贷款的原则
(一)优惠程度较高的国外贷款主要用于营造生态公益林、防治荒漠化、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等林业生态建设项目;优惠程度较低的国外贷款,可用于速生丰产林、经济林、沙产业等与生态有关的产业建设项目,此类贷款还可以与一些赠款(如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等)混合使用,赠款部分仅限于生态、能力等公益性建设。
(二)备选项目应紧紧围绕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与现有的各项林业生产建设相互补充、促进;要保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体现相对集中,严格禁止备选项目与已有内、外资项目重复建设。
(三) 项目建设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要有配套资金和还贷能力。
三、项目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 国家林业局组织申报的项目。
由我局提出项目编制的总体方向和思路并通知有关省,拟参与项目实施的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出本地区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不低于项目建议书的深度),报送我局,如涉及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或提供贷款担保等,需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经我局统筹规划后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二) 各省自行组织申报的项目。
各省可以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上述要求,自行申报利用国外贷款投资项目。为做好林业利用外资规划和管理工作,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按程序自行申报项目时应同时抄报我局,条件成熟的项目,我局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角度向国家外资主管部门予以推荐。
四、项目实施管理
(一) 国外贷款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布局、投资规模、建设内容、设备采购计划执行。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
(二) 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贷款协定》制定项目资金、财务、物资采购及技术规程等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建立并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加强对项目资金运行的过程监控。
国家林业局
二○○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