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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 2 86条首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这一规定是以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出现的拖欠工程款现象为立法背景的 ,其立法政策与其说是保护社会弱者 ,不如说是保护建筑行业的生存与发展。从立法比较研究上看 ,承包人的权利当属法定抵押权的范畴。然而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则显然偏离了抵押权这一逻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