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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科技、人文领域的成果不断涌现,且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在不端加大。但功利化、不正当化的倾向在学术界也开始蔓延,其中学术不端行为即为其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我国《著作权法》46条虽明确地将剽窃等行为列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对其内涵和认定标准未作出规定。为此给司法实践中对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裁断带来了困难与不便,本文从剽窃的定义开始,对其不足提出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