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李某育有一儿李甲和一女李乙,生前立遗嘱将其房产给李甲,但房产证由女儿保管。李某于2007年5月去世,儿女因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于2008年3月判决房产由李甲继承。因李乙将李某的房产证。李甲在申请过户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告知要提交李某的房产证。李甲后来申请遗失补发,但工作人员告知只有权利人可以申请遗失补发,不能为李甲补发。李甲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8年9月向房产登记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将李某列为申请执行人,李乙列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