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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994年赵某建蜂窝煤厂,经博山区A镇土管部门及A镇B村村委批准,在B村承包了一块荒地。2002年钱某与赵某签订协议,租用赵某的厂房及场地。2005年B村村委与钱某、赵某协商,对该地做了调整,另给赵某更换了一块土地。将该地调整给钱某使用,并与钱某达成协议,约定了租用时间自2005年至2055年,租赁费6.5万元,并给钱某写下了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