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农村经济的落后,基层政府的社会服务的功能缺失,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竞争,担保范围狭隘,征信体系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等是造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脆弱的重点制约因素,因此,必须以加快农业产业化带动农村经济、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夯实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完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等入手,构建和谐的金融生态体系,切实为农村金融的稳健、高效运行提供保障。
关键词:金融滞后的乘数效应;服务功能缺失;金融环境脆弱性
中央银行行长周小川(2004)首次提出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推动力——金融发展的依赖路径研究提出了新的指引方向。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指的是农村各类金融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相关联的所有因素及其他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动态的、均衡的系统。其优劣直接影响到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而从当前进行的农村金融改革看,我国农村金融运行缺乏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严重阻碍农村金融生态融资的发展。
一、当前影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构建的几大重点制约因素分析
一般来说,农村融资力的强弱,发展后劲充足与否,与经济环境、信用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自身环境等有直接关系。
(一)农村经济的落后严重制约着农村金融的发展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史正相关的,一方面,发达的金融体系可以因“引致增长效应”促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经济增长对金融发展也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一直以来,虽然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处于上升阶段,但是由于经济机会与城市地区相比不够明显,从而无法形成对金融机构的有效吸引,从而加剧了农村资金向城市的集中。同时,农村金融发展的滞后又制约了农村经济货币化水平的提高,不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也不利于农村地区乘数效应的实现,反过来又限制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归根究底,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经济的落后。
(二)法律体系不完善是影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很多国家的实践证明,没有法律的刚性约束商业银行不可能对农村金融有大规模的投入,各国的实践证明,只有在硬性规定下,商业银行才会通过营业网点,去扶持弱质的农业;同时,还需硬性加强对农村金融的规范和保护,提出正向激励措施。如美国对信用社的免征税赋。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是影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主要表现在:无硬性规定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农业的支持;没有法律的形式去规范和保护农村金融这一相对弱势领域。如《刑法》对有意通过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骗贷的企业刑事责任无明确规定;《破产法》规定清算程序上把银行排在最后。
(三)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竞争,“垄断效应”严重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的改革以来,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域农村的撤出,各行都采取了撤并网点、收缩权限的集约化经营手段。并且国家处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国家出台政策关闭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保险、投资、担保、租赁、信托等非银行机构在农村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活动不受政府政策上的鼓励和保护,从而使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正规金融市场处于垄断地位,形成“一社抗三农”的局面。2002-2007年,农村信用社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份额分别高达81.04%、84.14%、86.26%、87.35%、91.65%、92.63%,比重不断上升。而垄断的农村金融一般都是低效率的。因此,虽然客观上赋予了农村信用社独立支撑农村金融主渠道的职能,但是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是把“垄断”经营强加于农村信用,致使农村信用社自身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称的矛盾很快暴露出来,从而使相当一部分信用社无法长期承担农村金融“主力军”角色。
(四)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加剧了农村金融生态的脆弱性
诚信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方面,从目前的整体情况看,我国农村整体信用环境不尽人意,严重制约着农村金融生态。一方面,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滞后,社会信用文化缺失,农村企业和农户缺乏诚信意识,逃债、躲债和赖债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根据雷和平、林之诠对陕西部分地区的调查,陕西省周至县2005年3月底全县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为7.9亿元,而农村信用联社不良贷款额为1.7亿元,不良贷款率近22%。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和征信业务发展缓慢,缺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渠道,农村有限的信用信息资源也无法共享。此外,当前正蓬勃发展的“合理不合法”的民间金融,由于民间融资不规范和诚信环境的缺失,恶化了民间融资能力的提高。
总之,农村个人信用的缺失加大了贷款的风险,降低了贷款的可获得性;农村企业信用的缺失加剧了“信贷配给”和金融机构主体的“无奈”,加之政府的“无为”,最终导致农民和企業得不到金融的支持,农村经济萎缩;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体功能异化,并逐步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农村民间借贷的风险增大,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生态的脆弱性。
(五)基层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缺失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仅是一个权力部门和管理部门,更是一个综合性的服务部门,它的职能定位和根本宗旨是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当前,一些农村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乡村政府尚未切实转换服务理念,未能正确定位其职能和根本宗旨,“生态建设”意识淡薄,思想上过分重视上级政策倾斜而忽视金融生态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实践中不能主导当地农村金融生态建设。
二、构建和谐的金融生态体系,切实为农村金融的稳健、高效运行提供保障
一个良好、平衡而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切实保障农村金融的稳健、高效运行,实现农村金融、经济的良性互动、和谐发展。
(一)提高农业生产率,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是优化农村金融环境的基础
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讲,还是要依靠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农村经济发展、壮大,才能放大和集中农村资金的供应量和需求量,增强货币创造能力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传统意义上的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村是落后地区,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村经济易受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影响,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而现代农业是科学化、集约化、市场化和产业化高度集中的发达产业,具有高产、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特点。我国农业正处于从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生产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发展现代农业具有客观必然性,也具备现实条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支持“三农”力度不断加大,新农村建设正在全面向前推进,显而易见,发展现代农业是现阶段提高农业生产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而农业产业化又是实现现代农业的重要方式,因此,加快推动农业产业化是当前的重大任务。
(二)强化法制建设,夯实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
1、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生态法律体系。第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的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对农村的支持比例。如对于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明确规定相当比例的贷款流向农村,以防止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第二,加强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为农村金融提供法律支持。针对现行的《破产法》规定清算程序上把银行排在最后,未明确金融机构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享有无条件的破产起诉权,对有意通过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骗贷的企业刑事责任无明确规定,应修正《破产法》,让其成为债权人依法保护其债权的最后底限;针对农民可担保资产不足,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要完善《担保法》,强化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担保缺失成为规避债权风险的有效屏障,并将动产主要是企业应收账款和存活纳入担保物范围,发挥抵押、担保在支持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2、在立法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农村金融犯罪。这就要求在法律框架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同时,鉴于农村金融案件一般金额较小,如果按照常规法律程序,打击农村金融犯罪的成本将大为增加。因此,应建立一种处理农村金融案件的特别简易程序,以期加大打击农村金融犯罪的力度,为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创造一个宽紧适度的法制环境。
(三)培育农村金融良好的征信体系
农村的征信体系是农村金融生态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当前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滞后,不仅制约着正规银行的借贷,而且恶化着民间金融的融资能力,因此有必要培育农村金融良好的征信体系。
1、建立一套操作性较强的硬性程序。将信用环境建设状况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增强对政府改善信用环境的约束力;加强农村金融机构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农村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库,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充分运用法律约束、行政处罚等多种有效措施,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实现社会诚信建设的法制化、制度化。
2、注重“征信文化”的普及,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氛围。基层政府首先要以提高行政公信力为核心,提高政府信用。并在此基础上,发挥主导作用,如加快对新用户信用的评定步伐,文明信用工程实行贷款有限、利率优惠、服务优质的信贷扶持,对失信户予以信贷制裁,培育诚实守信的文明乡风民风,培育有素质、讲诚信的新型农民。
(四)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多元化竞争格局
当前农村金融抑制非常普遍,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正规金融之间缺乏竞争,造成信用社的“垄断效应”;二是“合理而不合法”的民间金融无法与正规金融协调发展。面对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不仅需要正规金融的主体作用,而且需要民间金融的有益补充,如何改善当前农村金融缺乏有效竞争的局面,促进正规金融之间、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的协调发展是当前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1、加快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革。解决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单一与自身管理机制的问题。例如,改善中国农业银行过分的追求商业化问题;真正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主力作用;让邮政储蓄不再仅仅成为农村金融的“抽水机”,以促进农村正规金融的有效竞争。
2、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使民间借贷真正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前提下,打破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最大限度地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金融建设,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保证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有平等的竞争环境,坚持普惠制改革,优惠政策要惠及一切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使其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共生发展;加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有机联系,充分发挥正规金融规模经营的成本优势和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建立二者之间各种有效的合作机制,改善广大农户的贷款条件,提高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度。
参考文献:
1、惠国琴.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2008(12).
2、曾学文等.农户的金融需求与中国农村的可持续发展[J].农村经济,2008(9).
3、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新华社.
4、周小川.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需系统推进[J].中國农村小康科技,2003(9).
关键词:金融滞后的乘数效应;服务功能缺失;金融环境脆弱性
中央银行行长周小川(2004)首次提出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推动力——金融发展的依赖路径研究提出了新的指引方向。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指的是农村各类金融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相关联的所有因素及其他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动态的、均衡的系统。其优劣直接影响到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而从当前进行的农村金融改革看,我国农村金融运行缺乏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严重阻碍农村金融生态融资的发展。
一、当前影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构建的几大重点制约因素分析
一般来说,农村融资力的强弱,发展后劲充足与否,与经济环境、信用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自身环境等有直接关系。
(一)农村经济的落后严重制约着农村金融的发展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史正相关的,一方面,发达的金融体系可以因“引致增长效应”促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经济增长对金融发展也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一直以来,虽然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处于上升阶段,但是由于经济机会与城市地区相比不够明显,从而无法形成对金融机构的有效吸引,从而加剧了农村资金向城市的集中。同时,农村金融发展的滞后又制约了农村经济货币化水平的提高,不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也不利于农村地区乘数效应的实现,反过来又限制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归根究底,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经济的落后。
(二)法律体系不完善是影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很多国家的实践证明,没有法律的刚性约束商业银行不可能对农村金融有大规模的投入,各国的实践证明,只有在硬性规定下,商业银行才会通过营业网点,去扶持弱质的农业;同时,还需硬性加强对农村金融的规范和保护,提出正向激励措施。如美国对信用社的免征税赋。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是影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主要表现在:无硬性规定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农业的支持;没有法律的形式去规范和保护农村金融这一相对弱势领域。如《刑法》对有意通过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骗贷的企业刑事责任无明确规定;《破产法》规定清算程序上把银行排在最后。
(三)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竞争,“垄断效应”严重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商业化的改革以来,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域农村的撤出,各行都采取了撤并网点、收缩权限的集约化经营手段。并且国家处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国家出台政策关闭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保险、投资、担保、租赁、信托等非银行机构在农村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活动不受政府政策上的鼓励和保护,从而使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正规金融市场处于垄断地位,形成“一社抗三农”的局面。2002-2007年,农村信用社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份额分别高达81.04%、84.14%、86.26%、87.35%、91.65%、92.63%,比重不断上升。而垄断的农村金融一般都是低效率的。因此,虽然客观上赋予了农村信用社独立支撑农村金融主渠道的职能,但是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是把“垄断”经营强加于农村信用,致使农村信用社自身能力与所负责任不相称的矛盾很快暴露出来,从而使相当一部分信用社无法长期承担农村金融“主力军”角色。
(四)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加剧了农村金融生态的脆弱性
诚信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方面,从目前的整体情况看,我国农村整体信用环境不尽人意,严重制约着农村金融生态。一方面,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滞后,社会信用文化缺失,农村企业和农户缺乏诚信意识,逃债、躲债和赖债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根据雷和平、林之诠对陕西部分地区的调查,陕西省周至县2005年3月底全县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为7.9亿元,而农村信用联社不良贷款额为1.7亿元,不良贷款率近22%。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和征信业务发展缓慢,缺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渠道,农村有限的信用信息资源也无法共享。此外,当前正蓬勃发展的“合理不合法”的民间金融,由于民间融资不规范和诚信环境的缺失,恶化了民间融资能力的提高。
总之,农村个人信用的缺失加大了贷款的风险,降低了贷款的可获得性;农村企业信用的缺失加剧了“信贷配给”和金融机构主体的“无奈”,加之政府的“无为”,最终导致农民和企業得不到金融的支持,农村经济萎缩;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体功能异化,并逐步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农村民间借贷的风险增大,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生态的脆弱性。
(五)基层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缺失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仅是一个权力部门和管理部门,更是一个综合性的服务部门,它的职能定位和根本宗旨是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当前,一些农村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乡村政府尚未切实转换服务理念,未能正确定位其职能和根本宗旨,“生态建设”意识淡薄,思想上过分重视上级政策倾斜而忽视金融生态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实践中不能主导当地农村金融生态建设。
二、构建和谐的金融生态体系,切实为农村金融的稳健、高效运行提供保障
一个良好、平衡而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切实保障农村金融的稳健、高效运行,实现农村金融、经济的良性互动、和谐发展。
(一)提高农业生产率,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是优化农村金融环境的基础
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讲,还是要依靠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农村经济发展、壮大,才能放大和集中农村资金的供应量和需求量,增强货币创造能力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传统意义上的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村是落后地区,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村经济易受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影响,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而现代农业是科学化、集约化、市场化和产业化高度集中的发达产业,具有高产、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特点。我国农业正处于从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生产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发展现代农业具有客观必然性,也具备现实条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支持“三农”力度不断加大,新农村建设正在全面向前推进,显而易见,发展现代农业是现阶段提高农业生产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而农业产业化又是实现现代农业的重要方式,因此,加快推动农业产业化是当前的重大任务。
(二)强化法制建设,夯实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
1、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生态法律体系。第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的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对农村的支持比例。如对于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明确规定相当比例的贷款流向农村,以防止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第二,加强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为农村金融提供法律支持。针对现行的《破产法》规定清算程序上把银行排在最后,未明确金融机构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享有无条件的破产起诉权,对有意通过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骗贷的企业刑事责任无明确规定,应修正《破产法》,让其成为债权人依法保护其债权的最后底限;针对农民可担保资产不足,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要完善《担保法》,强化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担保缺失成为规避债权风险的有效屏障,并将动产主要是企业应收账款和存活纳入担保物范围,发挥抵押、担保在支持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2、在立法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农村金融犯罪。这就要求在法律框架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同时,鉴于农村金融案件一般金额较小,如果按照常规法律程序,打击农村金融犯罪的成本将大为增加。因此,应建立一种处理农村金融案件的特别简易程序,以期加大打击农村金融犯罪的力度,为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创造一个宽紧适度的法制环境。
(三)培育农村金融良好的征信体系
农村的征信体系是农村金融生态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当前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滞后,不仅制约着正规银行的借贷,而且恶化着民间金融的融资能力,因此有必要培育农村金融良好的征信体系。
1、建立一套操作性较强的硬性程序。将信用环境建设状况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增强对政府改善信用环境的约束力;加强农村金融机构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农村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库,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充分运用法律约束、行政处罚等多种有效措施,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实现社会诚信建设的法制化、制度化。
2、注重“征信文化”的普及,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氛围。基层政府首先要以提高行政公信力为核心,提高政府信用。并在此基础上,发挥主导作用,如加快对新用户信用的评定步伐,文明信用工程实行贷款有限、利率优惠、服务优质的信贷扶持,对失信户予以信贷制裁,培育诚实守信的文明乡风民风,培育有素质、讲诚信的新型农民。
(四)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多元化竞争格局
当前农村金融抑制非常普遍,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正规金融之间缺乏竞争,造成信用社的“垄断效应”;二是“合理而不合法”的民间金融无法与正规金融协调发展。面对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不仅需要正规金融的主体作用,而且需要民间金融的有益补充,如何改善当前农村金融缺乏有效竞争的局面,促进正规金融之间、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的协调发展是当前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1、加快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革。解决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单一与自身管理机制的问题。例如,改善中国农业银行过分的追求商业化问题;真正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主力作用;让邮政储蓄不再仅仅成为农村金融的“抽水机”,以促进农村正规金融的有效竞争。
2、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使民间借贷真正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前提下,打破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最大限度地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金融建设,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保证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有平等的竞争环境,坚持普惠制改革,优惠政策要惠及一切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使其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共生发展;加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有机联系,充分发挥正规金融规模经营的成本优势和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建立二者之间各种有效的合作机制,改善广大农户的贷款条件,提高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度。
参考文献:
1、惠国琴.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2008(12).
2、曾学文等.农户的金融需求与中国农村的可持续发展[J].农村经济,2008(9).
3、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新华社.
4、周小川.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需系统推进[J].中國农村小康科技,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