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人权利保护与中小企业融资:德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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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信贷人权利保护的有效性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决定因素。我国由于法律不健全,对信贷人权利保护不足,严重影响到了中小企业融资,而山东省德州市以行政手段加大信贷人权利保护力度,提高了银行放贷的信心和积极性,中小企业贷款增长重新进入快车道。本文结合该案例深入分析行政推动信贷人权利保护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有效性,以期对解决我国当前阶段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信贷人权利;保护;中小企业;融资
  Abstract:The government of Dezhou strengthens 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rights through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Therefore,the confidence and enthusiasm of bank lending is greatly improved,and the growth of SMEs loan re-enter the fast lane. In this paper,we analyze the importance,necess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to solve SMEs financing problems by promoting the protection to creditor’s rights,in order to provide relevant suggestions in the current stage of China.
  Key Words:creditor’s rights,protection,SMEs,financing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7-0059-05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在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监管部门的推动下,金融机构普遍设立了专营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部门与机构,创新中小企业信贷品种,改革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考核机制,优化中小企业信贷审批业务流程。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断完善,动产抵押、仓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担保方式不断创新,财政贴息等一系列相关政策效果也初步显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然而2010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中小企业经营状况下滑,贷款风险加大;加上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向稳健,银行信贷投放规模收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又逐步凸显,部分地区中小企业因贷款难陷入停产、半停产困境,有的企业甚至不得不求助高利率民间借贷,导致还款困难。
  经济主体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山东省德州市在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初也遭遇了这一问题,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大幅增长,银行惜贷倾向加剧,贷款增速大幅放缓,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重现。当地人民银行和政府部门果断采取措施,通过以行政手段推动清收化解银行不良贷款、用财政资金和土地置换银行不良贷款的方法,加大信贷人权利保护力度,恢复了银行信心,中小企业贷款增长重新进入快车道,取得了多赢局面。本文结合该案例深入研究信贷人权利保护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性,以期对解决我国当前阶段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有所裨益。
  二、信贷人权利保护的研究综述
  所谓信贷人权利保护(creditor right protection),就是通过建立完善法律框架和建立相应的担保权益备案制度,在扩大信贷范围的同时,更好地保护金融机构的权利。信贷人权利保护的有效性,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决定因素。据世界银行投资环境局自2003年对全球120多个国家(包括中国)投资环境的调查,在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效率的因素中,信贷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信用体系、金融机构数量和利率市场化等其他外部条件。
  目前我国对于信贷人权利保护的研究较少。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2005年发布了《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报告》,这是中国央行与世界银行集团外国投资服务局(FIAS)、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IFC-CPDF)联合开展的研究项目,是对我国信贷人权利保护的第一次全面调查研究,其目的是从法律与金融相互关系的角度,从担保权创设和契约安排、担保权的优化及优先权、担保权的公示、担保权的实现等方面,分析中国信贷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如何保护信贷人权利,改善企业融资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该报告认为我国担保制度偏重于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制度薄弱,其结果一方面导致银行抵押资产中房地产比重过高,银行风险集中;另一方面,限制了可供选择的担保范围,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据此提出了构建现代担保制度、更好地保护信贷人权利的立法和政策建议。
  后来的研究也基本延续了这一思路。梁笛(2007)认为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权利进行保护,可以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放贷,这包括两方面:当中小企业发生违约后,增加中小企业拖欠债务的成本,使中小企业自身产生还款的动力;抵押担保制度的有效性使得金融机构更容易掌握企业的还贷能力。王维旭(2010)认为信贷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与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效率存在正相关关系,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融资结构和融资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融资效率。随着信贷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逐步提高。加强信贷人权利的保护程度,增加中小企业拖欠贷款的成本,中小企业将有更强的还贷激励,使银行更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上述研究只停留在法律层面,而且过分侧重开发动产抵押担保市场,期望以此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对于行政手段则未涉及。在我国当前阶段,法律体系仍很不完善,虽然动产担保的范围逐步扩大,但中小企业贷款中法律范畴内的信贷人权利保护仍困境重重,特别是在中小企业的主要聚集地——县域,很多权利仍需要行政权力来保障,本文就以此为切入点,引入信贷人权利的行政保护概念,完善信贷人权利保护体系。   三、信贷人权利保护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性:德州案例
  (一)近年来中小企业贷款蕴含风险不断增大
  德州市地处山东省西北部,是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大市,工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受中小企业贷款难因素影响,该市多年来贷款增长水平一直在低位运行。但自2007年以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推动下,该市金融机构积极响应政策号召,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推动了全市贷款的快速增长。2008年贷款增加80.96亿元,同比多增26.67亿元,增量是2007年的1.5倍;2009年贷款增量再创新高,增加170.59亿元,增量是2008年的2.1倍。该市每年新增企业贷款的95%以上都投向了中小企业,其中小企业贷款增长尤为迅速。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生存周期短,所以贷款风险也更大。德州市各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保持着高比例的客户市场退出率。以该市S银行为例,该行从开办小企业信贷业务以来,年均市场退出率超过30%。在中小企业贷款高速增长的同时,其中蕴含的风险也不断增大。2009年金融危机冲击下,中小企业经营状况下滑,导致德州市保持多年的贷款不良额和不良率双降局面被打破,全市金融机构贷款不良贷款余额居全省第三位。
  (二)银行“惜贷”使中小企业贷款再陷困境
  金融危机的影响本来就使银行对贷款投放持较为审慎的态度,不良贷款增长更使各行提高了门槛,“惜贷”情绪加重。2010年,德州市部分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出现贷款逾期或欠息所造成的信贷风险,引起多家省级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4家国有商业银行省行均派检查组到德州对信贷业务进行现场检查,部分行授信权限被上收,信贷计划被否决。
  2010年德州市贷款增加136.64亿元,同比少增19.41亿元,增长17.67%,增速低于2009年7.62个百分点,贷款增量在全省列倒数第三。不良贷款的高企不仅影响到各国有商业银行上级行对德州辖区整体授信的额度和权限,部分不良贷款率过高的县域也遭遇“区域限批”。2011年初,某国有银行按信用环境优劣对县域支行进行等级划分,把全省县支行分成ABCD四级,德州市没有1家A级行,有4个县支行属于D级行;而另一家国有银行在全省选出了30个重点支持的县,德州只有禹城跻身其中,列第30名。2011年第一季度,德州市贷款增加31.57亿元,同比少增31.9亿元,不足上年同期增量的一半;比年初仅增长3.47%,增速分别低于全国、全省3.03个和0.79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由于省级金融机构普遍实行严格的信贷规模控制制度,审批权限上收,而中小企业受国外订单减少、原材料价格上涨、用工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经营状况下滑,贷款难度加大,信贷资源更多地流向大企业和大项目。截至2011年第一季度末,德州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64.27亿元,比年初仅增加15.70亿元,同比少增16.1亿元,比2009年同期也少增8.21亿元。贷款难导致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不良贷款率的持续高企又引发银行进一步收紧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益加剧。
  (三)信贷人权利保护的法律途径受阻,行政手段效果明显
  在外需锐减、内需不旺的背景下,众多中小企业订单不足,经营陷入困境,仓单、存货等动产担保物价格大幅下降,加上市场低迷,银行即便想执行担保,也难以找到买家处置担保品;而且中小企业贷款在不动产和动产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之外,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有第三方保证的方式,且互保、联保、循环担保的情况非常常见。如果银行强制执行担保,信贷风险将会通过担保链传递到更多的企业,甚至会使很多经营正常的企业也因此资金链断裂,贷款成为不良。这不仅会使银行遭受更大的损失,也有引发区域金融风险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束手无策,只能求助于地方政府。
  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在日常对金融运行情况监测中也发现这一问题,并从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角度向地方政府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德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事,认为保护信贷人权利、化解不良贷款、防止银行出现损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2011年4月16日,德州市政府召开了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市统一组织开展金融生态环境百日集中整治活动,利用一百天时间,做到重点督办金融案件全部或基本得到解决;信贷诉讼案件审结70%以上,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执结70%以上;不良贷款率降到计划指标。通过促使企业兼并重组、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等经济、法律和行政措施,集中整治期间共清收不良贷款7.66亿元,化解隐性贷款风险13亿元;重点督办的24个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不良贷款的案件,有10个完全得到化解;督促法院加快案件审结进度,已立案的504起案件,审结390起,审结率77.4%;公安部门处罚恶意逃废债务案件58起;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处分302人;通过司法手段处理了两起较大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截至2011年9月末,全市不良贷款额比活动初期减少20.66亿元,不良贷款率下降2个百分点。各县市区都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为持续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2年初,德州市政府召开全市金融工作会议,专门安排部署信贷人权利保护工作,着力实施“四个一批”:一是重组整合消化一批。对有重组希望的风险企业,利用招商引资和本地大企业并购等方式,搞好重组整合。二是完善手续充抵一批。对各金融机构名下使用或实际控制的土地,特别是县级农联社过去的建设用地,手续不完善的要尽快完善,通过增值冲抵部分不良资产。三是土地变性填充一批。对那些重组无望,但名下尚存土地资源的企业,可以对土地实行二次招拍挂,让接收土地的企业先行拿出资金解套。四是以土地资源置换一批。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涉政类不良贷款和资不抵债但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稳定的企业,要求每个县市区划出100亩可变现的土地进行置换,争取一次性化解到位。会议确定全市2012年用财政资金和可变现的土地置换银行不良贷款70亿元,其中上半年置换42亿元,确保年末全市不良贷款率降至2.2%以下,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在地方政府推动下,银行的资产被保全,信贷风险得到化解,不良贷款快速下降,得到了各金融机构的充分肯定。2012年,银监部门取消了对各商业银行德州市分行的特别监管,各商业银行省行也恢复了其存量续授信权限等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四)信贷人权利保护效果显现
  信贷人权利得到充分保护,银行随之恢复了放贷的信心。2011年1—4月份贷款同比少增41.18亿元,而自当年4月份开展生态环境百日集中整治活动以来,贷款增速逐步加快,5—12月份贷款同比多增12.89亿元,增量、增速在全省的排名也明显提高,2011年6月份,德州市贷款增量、增速分别跃居全省第11名和第8名。
  2012年初德州市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之后,贷款投放进一步迈入快车道。2012年1—2月份,全国贷款同比少增1268亿元,山东省贷款同比少增31.3亿元,在此背景下,德州市贷款延续2011年下半年以来的增长势头,前两个月增加30.32亿元,同比多增6.49亿元,增长3.05%,增幅同比提高0.43个百分点。2012年3月,德州市贷款继续快速增长,当月增加32.2亿元,同比多增18.77亿元。整个一季度贷款增加62.52亿元,增长6.28%,分别高于全国和全省2个和1.74个百分点,列全省第6位,为历史同期最好水平。
  德州市对信贷人权利的保护工作还得到了异地股份制银行的高度认可,异地银行对德州市企业的贷款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也持续快速增长,其中2012年第一季度同比多增36.76亿元。北京银行济南分行对德州市11个县市区和两个经济开发区的中小企业同时发行13支集合票据,总金额达30亿元。
  四、法律手段的无奈:县域中小企业贷款中信贷人权利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高,信贷人权利保护问题更需加强
  银行贷款属于债权融资,银行对借款人只能定期收取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在贷款期间银行对借款企业没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只有当企业违约或者破产时,债权银行才拥有对抵押品的所有权和企业的控制权。和企业股东相比,债权人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更加严重,因此银行贷款对法律和信用环境的依赖程度很高。根据世界银行的评估,我国属于对信贷人权利保护严重不足的国家之一。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政府干预银行经营、协助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已较为少见,金融生态环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好转。但值得关注的是,由于中小企业大都为家族经营,经营治理欠佳,抗风险能力差,而且一旦中小企业贷款出现问题,其担保品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很难执行,即便执行也难以覆盖风险,所以银行往往面临损失。更为关键的是,中小企业生存周期短,大部分企业在短短几年内便走向衰亡。民建中央2010年发布的专题调研报告《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转型与创新的调查与建议》显示,中国中小企业目前平均寿命仅3.7年。在这种情况下,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面临更大的风险,信贷人权利保护问题更需要加强。
  (二)信贷人权利缺乏保护成为制约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融资的瓶颈
  2009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原材料和劳动力价格上涨、外贸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出现困难,银行贷款风险随之增加且不断暴露。以德州市为例,该市2009年开始不良贷款率持续高企,防风险、降不良成为了银行的主要工作,信贷审批权限纷纷被上收。银行疲于应付化解不良贷款和上级检查,对于贷款发放既无权限也无精力;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逐步好转,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不断增强,却告贷无门。不良贷款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贷款的瓶颈,如何保护信贷人权利,尽快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成为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因素。
  (三)法律手段对中小企业贷款中信贷人权利保护存在明显不足
  在关于信贷人权利保护的框架中,合同的完备性和抵押制度的有效性是核心内容。合同的完备性要求信贷人权利保护的契约安排存在制度约束。国际上信贷人权利保护契约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声明与保证条款、约定事项条款(约束条款) 和违约事件及约定救济手段条款。而抵押担保制度额有效性包括明确抵押担保的范围,建立统一、可靠的登记制度,提高诉讼与法律执行的效率等内容。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信贷人权利保护的完整法律,相关条款散见于《民法》、《商业银行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而且这些法规对保护债权人还存在许多问题。从贷款合同的完备性上看,国内银行的贷款合同通常仅有几页内容,对于贷款的基本要素进行规定外,很少有关于声明与保证条款、约定事项条款(约束条款)和违约事件及约定救济手段条款的内容。中国信贷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制度性问题,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不仅如此,我国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多种问题,担保债权执行时间冗长,程序复杂繁琐,而且执行担保债权的环节多、费用高,个别金融机构执行担保债权整体费用占诉讼的最高比例达到了1/3以上,银行“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法律渠道对于中小企业贷款中信贷人权利保护存在明显的不足。
  五、地方政府推动的效用:信贷人权利保护中法律手段的有效补充
  (一)地方政府有推动信贷人权利保护的动力
  信贷人权利保护不力的突出表现就是地方不良贷款额的增加和不良贷款率的上升,这两项是衡量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主要指标,而金融生态环境则是影响贷款投放的关键因素。对于这一点地方政府已有充分的认识。2007年德州市政府颁布了《德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2008年德州市委考核办又正式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纳入了对各县(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内容;2009年,德州市委市政府又将金融工作列入对各县(市)的年终单项考核,进一步强化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核力度。2007—2010年,市政府连续4年召开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专题会议,营造了政府主导、多方协作、合力推进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良好氛围。在考核压力下,地方政府积极优化当地金融生态环境,而加强对信贷人的权利保护、化解不良贷款则成为当务之急。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区域限批政策是推动地方政府加大信贷人权利行政保护力度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金融机构对于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越来越重视,对于地方不良贷款率高度关注,将指标较差的区域列为“高风险区”,在信贷审批上程序严格,个别银行还实行了“区域限批”政策。这一做法对地方政府触动极大,因为一家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可能导致多家银行均不再放贷,直接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从这一角度出发,地方政府对于任何一家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均有及时协助处置的动力。   (二)地方政府有推动信贷人权利保护的能力且效率更高
  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权利进行保护,可以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放贷,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中小企业发生违约后,增加中小企业拖欠债务的成本,使中小企业自身产生还款的动力。二是中小企业出现经营问题的确不具备还款能力时,地方政府可以帮助其进行债务重组。地方政府可以调动与协调的部门众多,对于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采取综合手段予以制裁,督促其归还贷款。对于经营出现问题的企业,地方政府可以协调国有企业为其提供担保或暂时承接贷款,为财务重组提供便利;对于确实无法偿还的贷款,还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置换等方式协助金融机构化解不良。
  德州市某造纸企业在4家银行的不良贷款达3亿元,企业根本无法偿还,而贷款担保主要是通过其他企业保证的形式,担保企业也大都资金紧张,根本无力代偿贷款。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企业破产,银行贷款损失率将超过70%。当地县政府牵头进行债务重组,协调县内的5家民营企业分头承担该企业的全部贷款,利息由县财政下属的投资公司承担,按时付息,银行对贷款展期。企业甩掉了包袱,轻装上阵,然后再从外地引入实力强的企业入股,增强企业实力,逐步还清贷款本金。这一方式得到各行的充分肯定,但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行政推动,这根本就不可能实现,银行必定会面临损失。
  六、启示与建议
  (一)信贷人权利保护对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具有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银行会经常面临不良贷款处置问题,而如果损失较大,银行就不得不考虑压缩这一业务。所以保护信贷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保全银行资产、降低银行损失,可以增强银行放贷的信心,有助于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二)在当前阶段行政手段推动信贷人权利保护具有更好的效果
  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单纯依靠法律手段无法实现信贷人权利的有效保护,所以需要行政力来推动,特别是在中小企业聚集的县域地区,行政手段对于保护信贷人权利更有优势。因此,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强行政手段对信贷人权利的保护力度,推动当地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和中小企业信贷的增长。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报告[M].中信出版社,2005.
  [2]梁迪.信贷人权利保护对中小企业信贷的影响[J].江苏商论,2007,(1).
  [3]王维旭.法律保护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效率的实证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9,9.
  [4] 民间中央专题调研组: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转型与创新的调查与建议[EB/OL].http://www.docin.cop/p-300939545.html,2011.12.04.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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