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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民营化是否可以成为高等教育改革的新途径,高等教育如何实现民营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民营化; 高等教育; 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 G64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05-0043-02
高等教育作为公共产品一直是由我国政府财政负担,属于公共事业单位,并处于一定的行政管理体制机构之内。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能进行调整,相应的,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也逐渐扩大。我国高等教育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然而当我们进入二十一世纪,以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视角综观我国高等教育时,又不能不感到要更好地实现高等学校与其作为办学实体应具有的功能、职责、任务等相匹配的权利,有必要进一步调整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本文认为民营化可以作为探索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道路之一。
一、教育民营化的诠释及其发展动力
对于民营化和教育民营化的解释,部分学者曾将它与产业化等同,这是一个不准确的解释。教育民营化是指通过更多的民间办学,改变可能的教育垄断,进而改变教育中的低效和缺乏竞争,实现教育的公平和民众对教育的选择权,这与教育产业化要求明晰教育产权和片面追求利润有着根本的区别。
高等教育民营化的推动力量可以分为现实压力、经济压力、意识形态和市民主义的影响。高等教育的现实压力来源于今天出现的教育经费危机。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过渡,高等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同时我国要建立一批世界性大学和一流大学,教育水平要求进一步提高,而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明显不足。这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投资解决,必须在财政拨款之外,寻求其他渠道筹措经费。
高等教育民营化的经济推力,来源于由于经济生活的日益富裕,人们能够自己提供各种服务,因而更倾向于由自身、而不是政府来提供产品和服务,这就使人们在高等教育方面,需要更多的选择,而不是单一品种的供给。
高等教育民营化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推动力主要表现为高校自主权的扩大,即办学责任的重新划分和管理权利的重新配置。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民众和市场主体要求减少政府对生活的全面干预,包括减少对高等教育的全面干预。
市民主义对高教体制改革的影响是重要的。市民社会的发展要求公众拥有更多的公众服务选择权。他们应该被赋予确认和满足共同需求的权利,减少对官僚机构的依赖,更多地依靠民众的自治能力。
二、高等教育民营化的依据
(一)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可以实现多种方式供给。
准公共产品一般可以由政府生产,也可以由私人生产。近年来,由第三部门生产和供给公共产品的呼声也很高。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在高等教育的生产方面,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第二,从高等教育的消费上,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第三,在高等教育的提供方式上,政府、私人、第三部门之间既存在着单独供给,也存在着交叉合作供给。
(二)满足消费者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由于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这种性质决定了,在高等教育的需求上仅仅依靠政府的单一供给和垄断供给,无法满足消费者对它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公民对高等教育表现出明显的多样化需求。推动高等教育的民营化,可以实现人们的更多选择权,克服因政府垄断而产生的学校教育的整齐划一和对招生的严格控制,保证学生的需求得到最大的满足。
(三)提高高等教育生产与供给的效率。
高等教育作为一种产品和服务,单一的生产者和供给者都会导致效率的损失。传统的经济学认为,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时会出现“市场失灵”,即因产品或服务的外部性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使私人不愿提供;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又存在着“政府失灵”,政府由于其自身具有的官僚性,提供产品时效率低下;第三部门在提供公共产品时会出现“志愿失灵”,并且第三部门的力量比较薄弱。
民营化所代表的治理理念可以有效地解决高等教育的供给效率问题。首先,民营化将高等教育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分开,形成二者之中的新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委托私人,或第三部门生产,政府向民众供给高等教育。其次,在生产中引入竞争机制,政府采取凭单、外包、招标等方式,提高高等教育的服务水平。再次,健全产品的供给机制,加大政府和第三部门对高等教育供给中的监督,使之做到效率与公平兼顾。
三、高等教育民营化的路径选择
(一)高等教育民营化中政府角色的重新确定。
新公共管理运动中的“治理”理论认为:政府是有限而非全能的,应专注于“掌舵”而非“划桨”。在高等教育方面,政府应该承担起供给和监控的职能,注重绩效而非过程。主要表现在四方面:第一,高等教育民营化必须依靠政府的政策推行方可成功,民营化不是产业化,避免将高等教育办成企业,政府要防止高等教育在办学过程中出现的盈利倾向。第二,我国高等教育民营化的进程依赖于政府的能力与效率,高等教育民营化实际是政府转变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方式、谋求多元化的过程,又是一个政府放松管理的放权过程。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民营化及进程有着决定作用。第三,高等教育民营化是政府在高等教育的管理中角色减少的过程,不是一个逐渐消失的过程。第四,政府依然承担着高等教育的公共责任,转移的只是市场中所体现的优于政府管理绩效的方面。
(二)高等教育民营化的程序。
高等教育的民营化首先是一种政治行为,背后隐藏的是经济行为。持久不懈而循序渐进地推进民营化,需要有一系列的组织和管理过程。首先,政府对民营化要有坚定的信心,明晰的目标,明确的责任分工。其次,选择合适的民营化形式,对从事教育的非政府经营者,政府确定适当的委托项目和对象,委托的途径,政府的支持和资助原则,奖励和监督措施等。再次,进行必要的立法改革,为高等教育民营化提供法律保障措施。最后,普及高等教育民营化方面的知识,消除教育产业化带来的负面效应。
(三)高等教育民营化的实现形式。
高等教育民营化追求的是在教育中引进竞争,实现受教育者的选择权,追求自由民主的教育理念和提高教育的效率。目前,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民营化要实现:第一,办学主体多元化。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到高等教育的办学过程中来,它包括个人、社会团体、合作组织、公司企业等非政府部门。主体多元化有利于各高校之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形成竞争机制,平衡教育的供需矛盾。第二,办学思想层次化。我国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存在着思路不清、定位不准的问题,进而导致整个高等教育学科层次划分和专业发展模糊不清,影响学校的招生和学生就业的选择标准。第三,办学经费多渠道。我国公立高校资金过分依靠政府拨款和学费收入,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仅仅依靠学费的收取,直接导致了高等教育经费的紧缺。民营化要求在高等教育中,经费不仅依靠消费者——学生的自筹,还要有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业资助等多渠道来源。第四,评价标准多样化。高等教育的评价标准反映了社会和评价者的期望和导向,评价主体有企业、政府、家长、学生本人等等,评价的客体也包含多个,如研究型大学、一般性大学、职业性学院等,这就要求有多种评价标准,来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求。
我国高等教育民营化过程中,还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凭单制和学费税收扣除等具体方法。凭单制是指学生可以根据得到的凭单中所列学校,选择性就学,而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学校可以此凭单到相应的机构兑换相应的资金。学费税收扣除就是在某一上限规定的范围内,从家长的应付款项中扣除应交付给民营学校的学费。
(作者单位: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 宁 静
[关键词] 民营化; 高等教育; 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 G64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05-0043-02
高等教育作为公共产品一直是由我国政府财政负担,属于公共事业单位,并处于一定的行政管理体制机构之内。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能进行调整,相应的,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也逐渐扩大。我国高等教育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然而当我们进入二十一世纪,以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视角综观我国高等教育时,又不能不感到要更好地实现高等学校与其作为办学实体应具有的功能、职责、任务等相匹配的权利,有必要进一步调整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本文认为民营化可以作为探索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道路之一。
一、教育民营化的诠释及其发展动力
对于民营化和教育民营化的解释,部分学者曾将它与产业化等同,这是一个不准确的解释。教育民营化是指通过更多的民间办学,改变可能的教育垄断,进而改变教育中的低效和缺乏竞争,实现教育的公平和民众对教育的选择权,这与教育产业化要求明晰教育产权和片面追求利润有着根本的区别。
高等教育民营化的推动力量可以分为现实压力、经济压力、意识形态和市民主义的影响。高等教育的现实压力来源于今天出现的教育经费危机。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过渡,高等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同时我国要建立一批世界性大学和一流大学,教育水平要求进一步提高,而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明显不足。这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投资解决,必须在财政拨款之外,寻求其他渠道筹措经费。
高等教育民营化的经济推力,来源于由于经济生活的日益富裕,人们能够自己提供各种服务,因而更倾向于由自身、而不是政府来提供产品和服务,这就使人们在高等教育方面,需要更多的选择,而不是单一品种的供给。
高等教育民营化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推动力主要表现为高校自主权的扩大,即办学责任的重新划分和管理权利的重新配置。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民众和市场主体要求减少政府对生活的全面干预,包括减少对高等教育的全面干预。
市民主义对高教体制改革的影响是重要的。市民社会的发展要求公众拥有更多的公众服务选择权。他们应该被赋予确认和满足共同需求的权利,减少对官僚机构的依赖,更多地依靠民众的自治能力。
二、高等教育民营化的依据
(一)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可以实现多种方式供给。
准公共产品一般可以由政府生产,也可以由私人生产。近年来,由第三部门生产和供给公共产品的呼声也很高。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在高等教育的生产方面,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第二,从高等教育的消费上,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第三,在高等教育的提供方式上,政府、私人、第三部门之间既存在着单独供给,也存在着交叉合作供给。
(二)满足消费者对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由于高等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这种性质决定了,在高等教育的需求上仅仅依靠政府的单一供给和垄断供给,无法满足消费者对它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公民对高等教育表现出明显的多样化需求。推动高等教育的民营化,可以实现人们的更多选择权,克服因政府垄断而产生的学校教育的整齐划一和对招生的严格控制,保证学生的需求得到最大的满足。
(三)提高高等教育生产与供给的效率。
高等教育作为一种产品和服务,单一的生产者和供给者都会导致效率的损失。传统的经济学认为,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时会出现“市场失灵”,即因产品或服务的外部性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使私人不愿提供;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又存在着“政府失灵”,政府由于其自身具有的官僚性,提供产品时效率低下;第三部门在提供公共产品时会出现“志愿失灵”,并且第三部门的力量比较薄弱。
民营化所代表的治理理念可以有效地解决高等教育的供给效率问题。首先,民营化将高等教育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分开,形成二者之中的新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委托私人,或第三部门生产,政府向民众供给高等教育。其次,在生产中引入竞争机制,政府采取凭单、外包、招标等方式,提高高等教育的服务水平。再次,健全产品的供给机制,加大政府和第三部门对高等教育供给中的监督,使之做到效率与公平兼顾。
三、高等教育民营化的路径选择
(一)高等教育民营化中政府角色的重新确定。
新公共管理运动中的“治理”理论认为:政府是有限而非全能的,应专注于“掌舵”而非“划桨”。在高等教育方面,政府应该承担起供给和监控的职能,注重绩效而非过程。主要表现在四方面:第一,高等教育民营化必须依靠政府的政策推行方可成功,民营化不是产业化,避免将高等教育办成企业,政府要防止高等教育在办学过程中出现的盈利倾向。第二,我国高等教育民营化的进程依赖于政府的能力与效率,高等教育民营化实际是政府转变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方式、谋求多元化的过程,又是一个政府放松管理的放权过程。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民营化及进程有着决定作用。第三,高等教育民营化是政府在高等教育的管理中角色减少的过程,不是一个逐渐消失的过程。第四,政府依然承担着高等教育的公共责任,转移的只是市场中所体现的优于政府管理绩效的方面。
(二)高等教育民营化的程序。
高等教育的民营化首先是一种政治行为,背后隐藏的是经济行为。持久不懈而循序渐进地推进民营化,需要有一系列的组织和管理过程。首先,政府对民营化要有坚定的信心,明晰的目标,明确的责任分工。其次,选择合适的民营化形式,对从事教育的非政府经营者,政府确定适当的委托项目和对象,委托的途径,政府的支持和资助原则,奖励和监督措施等。再次,进行必要的立法改革,为高等教育民营化提供法律保障措施。最后,普及高等教育民营化方面的知识,消除教育产业化带来的负面效应。
(三)高等教育民营化的实现形式。
高等教育民营化追求的是在教育中引进竞争,实现受教育者的选择权,追求自由民主的教育理念和提高教育的效率。目前,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民营化要实现:第一,办学主体多元化。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到高等教育的办学过程中来,它包括个人、社会团体、合作组织、公司企业等非政府部门。主体多元化有利于各高校之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形成竞争机制,平衡教育的供需矛盾。第二,办学思想层次化。我国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存在着思路不清、定位不准的问题,进而导致整个高等教育学科层次划分和专业发展模糊不清,影响学校的招生和学生就业的选择标准。第三,办学经费多渠道。我国公立高校资金过分依靠政府拨款和学费收入,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仅仅依靠学费的收取,直接导致了高等教育经费的紧缺。民营化要求在高等教育中,经费不仅依靠消费者——学生的自筹,还要有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业资助等多渠道来源。第四,评价标准多样化。高等教育的评价标准反映了社会和评价者的期望和导向,评价主体有企业、政府、家长、学生本人等等,评价的客体也包含多个,如研究型大学、一般性大学、职业性学院等,这就要求有多种评价标准,来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求。
我国高等教育民营化过程中,还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凭单制和学费税收扣除等具体方法。凭单制是指学生可以根据得到的凭单中所列学校,选择性就学,而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学校可以此凭单到相应的机构兑换相应的资金。学费税收扣除就是在某一上限规定的范围内,从家长的应付款项中扣除应交付给民营学校的学费。
(作者单位: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 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