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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7月18日央行牵头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互联网支付业务由央行监管。在短短两个星期后就出台了针对自己所监管业务的新细则,让人不得不钦佩央行的效率要高于其他几个监管部门。这个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指导性法规虽然还是征求意见稿,但它基本体现了金融决策层对第三方支付公司业务范畴的划定,以及把市场上的资金尽量划归到商业银行体系内和维护银联的清算中心地位的态度。如果征求意见稿得以实施,市场上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公司由于只能提供支付通道业务,估值将会大幅度下降。
央行今年的征求意见稿对二维码支付并没有提及,相对于去年来说应该视为一种宽松。不过一些内容似乎仍然要求过高,引起了争议和误解。其中市场反应最强烈的是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很多人以为在此管理办法落地后,网上购物每次只能购买5000元以下的产品了。据此央行很快又给出了说明来解释这种误会:网购时不用支付公司账户上的余额,用银行账户进行支付就完全没有问题了。一般消费者基本感觉不出这种5000元额度的限制。
在征求意见稿中,类似会引起误会的地方还有几处。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个人,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同时,支付机构给个人开户,如果是消费类账户,需要3个机构为用户做身份验证。如果是具备理财、转账功能的综合账户,至少需要5个机构完成交叉验证。
这些规定对一般消费者没什么影响(只要用银行账户就可以了),但是却很大程度地限制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沉淀量和沉淀可能性。这基本保障了人们进行比较大宗的电子商务买卖时,要通过银行的网络系统进行交易。不过,从现实的角度讲,关于支付机构给个人开立账户的要求似乎有些过于严苛,预期这个要求在以后的正式稿中有望放松一点。
征求意见稿除了支付问题,对转账也做了细致要求。比如第十七条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对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P2P类贷款业务公司托管账户要放在商业银行账户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
经过征求意见稿的限制,第三方支付公司基本被打回了原型。它们将既不能做大额的银行间账户往来的清算业务,也不能利用沉淀比较大量的资金方便理财产品的销售,为P2P公司做的类似于银行服务的业务也被禁止。现在市场上从央行拿到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接近300家,它们最合规的动作就是做简单的支付通道。而在这个市场上,前两三家的市场占有率大概要超过90%,很可能除了支付宝、微信这类具有集团银行资源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大部分牌照持有者将变成僵尸公司。
央行的征求意见稿,无疑大大压缩了银行系统外的流动资金(影子银行的规模),巩固了商业银行系统、银联以及央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的地位。
央行今年的征求意见稿对二维码支付并没有提及,相对于去年来说应该视为一种宽松。不过一些内容似乎仍然要求过高,引起了争议和误解。其中市场反应最强烈的是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很多人以为在此管理办法落地后,网上购物每次只能购买5000元以下的产品了。据此央行很快又给出了说明来解释这种误会:网购时不用支付公司账户上的余额,用银行账户进行支付就完全没有问题了。一般消费者基本感觉不出这种5000元额度的限制。
在征求意见稿中,类似会引起误会的地方还有几处。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个人客户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个人,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同时,支付机构给个人开户,如果是消费类账户,需要3个机构为用户做身份验证。如果是具备理财、转账功能的综合账户,至少需要5个机构完成交叉验证。
这些规定对一般消费者没什么影响(只要用银行账户就可以了),但是却很大程度地限制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沉淀量和沉淀可能性。这基本保障了人们进行比较大宗的电子商务买卖时,要通过银行的网络系统进行交易。不过,从现实的角度讲,关于支付机构给个人开立账户的要求似乎有些过于严苛,预期这个要求在以后的正式稿中有望放松一点。
征求意见稿除了支付问题,对转账也做了细致要求。比如第十七条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对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P2P类贷款业务公司托管账户要放在商业银行账户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
经过征求意见稿的限制,第三方支付公司基本被打回了原型。它们将既不能做大额的银行间账户往来的清算业务,也不能利用沉淀比较大量的资金方便理财产品的销售,为P2P公司做的类似于银行服务的业务也被禁止。现在市场上从央行拿到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接近300家,它们最合规的动作就是做简单的支付通道。而在这个市场上,前两三家的市场占有率大概要超过90%,很可能除了支付宝、微信这类具有集团银行资源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大部分牌照持有者将变成僵尸公司。
央行的征求意见稿,无疑大大压缩了银行系统外的流动资金(影子银行的规模),巩固了商业银行系统、银联以及央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