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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推动我省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卫生管理,改善城市卫生面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开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