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法律以人民为中心,以生活为旨归,以幸福为目的,在这三重意义上构成了法律与人民美好生活的价值关联.法律在规定生活方式和生活需要之外,通过设置权利来保障人民的美好生活,权利构成了法律保障美好生活的基本方式,在需要和实践的双重维度上与美好生活相契合.权利的行使是美好生活由抽象可能转化成为具体现实的关键环节,在权利的自我实现中,为了解决权利的实现能力不足、权利的个人主义弊病和权利的工具主义问题,必须反对国家中立主义,强调美好生活实践中的国家介入.在宏观层面,要做到“三个坚持”,为公民实现其美好生活创造条件;在微观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以人民为中心,以生活为旨归,以幸福为目的,在这三重意义上构成了法律与人民美好生活的价值关联.法律在规定生活方式和生活需要之外,通过设置权利来保障人民的美好生活,权利构成了法律保障美好生活的基本方式,在需要和实践的双重维度上与美好生活相契合.权利的行使是美好生活由抽象可能转化成为具体现实的关键环节,在权利的自我实现中,为了解决权利的实现能力不足、权利的个人主义弊病和权利的工具主义问题,必须反对国家中立主义,强调美好生活实践中的国家介入.在宏观层面,要做到“三个坚持”,为公民实现其美好生活创造条件;在微观层面,政府可以通过非强制的方式,在尊重个人自主性的前提下介入公民的生活实践.
其他文献
关于被害人同意的对象,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行为说和结果说两种观点,我国现在的主流学说是结果说.结果说将被害人教义学体系割裂为被害人同意和被害人自陷风险两个划江而治的领域,造成不可化解的矛盾.有必要重新认识被害人同意的对象.被害人同意阻却违法性的实质理由并非法益侵害结果符合被害人自我决定,也并非法益侵害结果被正当化,而是危险行为符合被害人自我决定.被害人同意的对象是行为,被害人同意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就是放弃刑法对自身法益的(部分)保护,进而排除行为不法或者将自身法益排除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外,即使发生法益侵害结
宪法惯例问题的出现,是以综合的、整全的宪法观为前提的.随着“惯例宪法”的发现,以及宪法学家对作为法律的宪法的界定,宪法学说史上便产生了宪法与宪法惯例区分的问题.这个区分命题一开始就蕴含着司法机关的内在视角.从外在视角出发,反对宪法和宪法惯例的区分是无效的.而内在视角下的宪法渊源问题,应该这样来提问:对合宪性审查主体而言,通过何种法律程序、并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将宪法惯例纳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个问题可能有三个潜在的答案.其中较为妥当的回答是:承认宪法惯例的存在,认可它在宪法解释过程中的辅助作用,而不将其
2018年《行诉法解释》第106条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范围,并借鉴《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之规定,以当事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三同说”作为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因新旧司法解释中使用的“重复起诉”的概念内含不同,导致新司法解释中的第106条与(沿用旧司法解释的)第69条存在概念错位和逻辑冲突.基于法律规范的统一性要求和行政诉讼制度精细化发展的需要,应当将该司法解释第69条第6项中的“重复起诉”修改为“已存在诉讼系属的”.行政诉讼中以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客观判断标准缺乏坚实的法教义学基础.为统一判断标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多边合作陷入低潮.国内知识产权法的域外适用逐渐成为美国在国际合作之外跨境保护其知识产权利益的选择之一.虽然这种单边主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策略尚未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是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国家有权在不违反国际法的前提下,对域外的人、财产和行为行使管辖权.实践中,我国《专利法》已经在现有技术与专利权用尽原则等方面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域外适用.出于全面应对美国专利法域外适用,积极维护海外专利利益,有效处理跨境网络专利权纠纷以及间接参与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需要,我国应
在波澜壮阔的百年征程中,中国共产党奋斗精神的科学内涵得以不断丰富和延展,体现为百折不挠、拼搏奋进的艰苦奋斗精神,无私奉献、不怕牺牲的忘我奋斗精神,上下一心、团结一致的团结奋斗精神.中国共产党奋斗精神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形成、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完善及新时代的升华,在历史进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发展脉络.百年初心历久弥坚,中国共产党奋斗精神已然成为坚定理想信念的精神动力、创造美好生活的精神密码、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精神支撑,三者共同指向中国共产党奋斗精神赓续的价值
自1994年至2020年底,证监会中央机构累计对559个单位和个人的内幕交易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但观察“数值数距式”和“倍率数距式”两种处罚模式下的处罚结果,证监会未充分利用此前《证券法》第202条赋予的自由裁量空间,既有处罚呈现出一定裁量逻辑与标准不明确的问题,不利于促进证券市场执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有效性.比较观察,美国联邦法院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内幕交易的制裁较为灵活地运用了法律所赋予的裁量空间,行政法官审裁程序背后的独立性、稳定性与专业性促进了执法风格的连贯和相对统一.我国证监会未来应当进一步优化内
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增设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之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主要机构,意味着我国在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方面采取了立法权模式,这将导向一个工作型制度.工作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程序可以概括为“一个目标、两个入口、三个主体、四个动因、五个机制”.在这种设计方案下,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要发挥法案分类这一前置程序和合宪性确认、合宪性讨论、合宪性质疑等主要程序以及备案审查动因的提请、广泛主体参与动因的提请、行政诉讼合宪性先决动因的提请等附属程序的作用,实现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的审议民主化目标.这将是一个集中、
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准确理解和发挥该制度的功能,亟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其具体适用条件.按目前各单行法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应当依权利人的请求启动,根据当事人举证,法院在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合理的许可费三种方式之一计算出赔偿额基数后,对有主观故意的侵权人按照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施以加倍的赔偿责任.鉴于目前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仍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且法定赔偿本身也有对惩罚性因素的考量,短期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增幅有限.适用惩罚性赔偿还需考虑与侵权行政、刑事责任的协调,
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理解其制度逻辑是深化改革的理论前提,需围绕改革目标、体制架构、模式选择、历史变迁等维度展开.改革意在解决实践中反腐低效乏力的问题,首要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纵向维度执政党领导下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制度架构,体现了不同体制下政党与国家权力关系的根本差异;横向独立建制的专职化集权模式,与面临问题、体制背景及国家治理的深层历史社会结构相关.传统中国监察制度的兴衰展示了制度变迁的历史逻辑.进一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在细化配套制度、强化制约机制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包括取得物、报酬物、替代物与收益,不包括创设物.对犯罪所得的最终处理,既可能是没收,也可能是返还被害人.不同于刑罚或保安处分,犯罪所得没收是旨在禁止任何人因犯罪而获利的财产衡平措施.对于获取型经济犯罪而言,应当采取总额原则认定其直接所得,将之返还被害人而非没收.对于经营型经济犯罪来说,扣除成本后没收净利,足以达致没收犯罪所得的规范目的.将犯罪所得用于购买彩票、炒股而获取的收益,应全额没收;但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则只能在扣除企业管理、劳动力等其他因素所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