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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沿袭明朝相关法条,继续禁止庶民之家存养奴婢,同时允许旗人蓄奴。雍正、乾隆年间相关立法向旗下看齐,解除民人存养奴婢之禁。此后民间人口买卖普遍化,司法实践中以奴婢身份裁量的人群增加,逃人法被适用于民人家奴从而使得民人主奴关系加强。从奴婢制度普遍化趋势来看,人与人的依赖关系在清代得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