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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审过程中,尤其是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常涉及公知常识的举证。本文主要讨论了其中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况,即在审查单位举证某一定义的公知常识证据之后,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对于该定义的另一个公知常识证据,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分歧。笔者对该情况的发生进行了具体的实例分析,并给出了建议的解决方式,同时引申讨论了该方法在其他程序中的适应性,以及对申请人撰写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