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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化共享工程在对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制作与将作品上网传播时,不得不面对版权作品的利用问题。本文列举了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中存在的版权问题,针对共享工程建设的版权使用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文化共享工程;文化资源;版权使用;问题;对策
Abstract: The cultural sharing of cultur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in digital processing, production and dissemination of the work on the Internet, had to face the problem of the use of copyrighted works. This article lists the cultural sharing project resources copyright issues exist in the building, construction of copyright for shared use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s: cultural sharing project; cultural resources; copyright;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是由文化部、财政部共同实施的一项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标志性工程,其内容主要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中华优秀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和整合,利用覆盖全国的网络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实现文化信息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共建共享。文化共享工程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对于提高公共文化资源供给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地方部门在申报文化共享工程项目时可以选择自主建设或购买成品,而在自主建设方式上也要阐明整合还是原创。在共享工程建设中,图书馆要对传统作品进行录入,或对拥有版权的一次文献编制题录、文摘、索引。而数字化的过程中必然涉及版权问题,如果不对数字图书馆设置法定许可制度、赋予参与共享工程的各图书馆“法定许可”权利,数字图书馆则难以开展工作。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不仅要实现优秀文化信息资源为全民共享,还要保障公众在文化活动中依法合理使用创新成果和信息的权利,促进创新成果的合理分享。
1、文化共享工程数字文化资源建设中存在的版权问题。
文化共享工程在对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整合和利用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传播时,需要面对的版权问题主要为:数字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1.1文化共享工程中的数字化权
在进行海量的资源数字化建设中,版权问题是文化共享工程不可避免的首要问题。我国《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2 条就明确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无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 条第1 款所指的复制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在文化共享工程中,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包括将大量传统的出版文献制作成电子文档,其行为就构成了数字化复制。而此时在未经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侵权行为。文化共享工程属于国家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其性质为公益性,对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是否都必须征得版权人的授权许可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不经版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对其自由地进行数字化,但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权。还有就是在符合“法定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不经版权人的许可进行数字化使用,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要求,文化共享工程则必须获得版权人的授权许可,而并不享有特别的例外。
数字化授权的许可必须参照法定、法规执行,由于文化共享工程涉及到大部分民族民间文化的内容,在传统文化的数字化授权上比较复杂,而有关的法律法规却并未具体涉及,处理起来仍然困难重重。
1.2文化共享工程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文化共享工程的主要目的是利用覆盖全国的网络化管理和服务体系,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实现文化信息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共建共享。海量的版权作品要进入网络传播,同样也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有不慎则会侵犯版权人的专有权。《著作权法》(2001 年)第10 条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文化共享工程的信息网络传播只能依照以上条款的要求,其主要前提是非营利性的使用,如果文化共享工程的信息使用范围超出以上规定,则必须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或者是接受权利人的赠与或者是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许可。
2、文化共享工程版权使用的几点对策
2.1提高版权意识
文化共享工程启动之初就开始重视数字文化资源的版权问题,并将其列入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方案》。方案明确规定“在遵循现有有关法律的前提下, 要尽快从运营和技术两个方面出发, 建立公正和实用的运营模式和技术平台, 为最终合法地解决数字版权保护问题提供一定的基础”。然而,文化共享工程仍然是一个不断实践和完善的进程,在其建设过程中要将妥善解决版权问题作为衡量资源有效性的先决标准, 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版权意识和法律水平。
2.2 坚持多种模式并举的版权使用
文化共享工程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在推进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要处理好四个关系:要处理好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要处理好公共资源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以及普惠性与限制性之间的关系。多种方式的版权使用不仅可以使文化共享工程的资源库更加丰富,还能促进其经费和资源的合理化分配。
2.2.1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使用, 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 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还专门为文化共享工程制定的法定许可, 为扶助贫困, 通过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特定的版权作品, 但是在使用作品前要提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作者及拟支付的报酬。自公告之日起版权人没有异议的方可提供, 并且要按公告的标准向版权人支付报酬。
2.2.2市场采购
市场采购就是在音像出版社、影视中心、电子书刊企业和版权代理机构等单位直接以购买的方式获取一批已取得版权的数字资源。
2.2.3委托创作
委托创作就是将部分资源的制作委托给专业机构完成,约定制作完成后的资源库版权属于文化共享工程。2013年,文化共享工程国家中心对各地分中心的特色资源库建设实行了项目招标的形式,由各地报送特色资源的项目,阐明项目的特点、制作方式、制作实力以及所需经费,经过省级和文化部的专家评审通过,再由中标机构进行制作。制作完成后的资源库版权归文化共享工程分中心所有。
2.2.4接受赠与
文化共享工程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 获得著作权人的赠与,从而得到合法的版权使用权。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中明确阐述了创新资源征集机制,加大对文艺院团、群艺馆、文化馆、美术馆、艺术院、博物館等以及社会资源的征集力度,组织开展资源捐赠活动,鼓励机关事业团体、企业、个人向文化共享工程捐赠资源,探索建立资源使用效果的调查与反馈机制。
2.3建立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由文化共享工程国家中心牵头,成立有关版权的中介机构或团体,集体管理相关事务,统筹办理因利用文献信息资源所产生的用户与权利之间的各种问题及其处理办法。目前,多数版权保护较发达的国家都有自己的集体管理组织。这种制度可有效地解决著作权人与用户间的利益冲突,共同管理,共同授权,有助于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对于权利人和利用者都是有利的。
3、结语
文化共享工程自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国家骨干通讯网络系统,整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现有的各类文化信息资源,扩大网上中华文化信息资源的存储、传播和利用,实现全国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建成互联网上的中华文化信息中心和网络中心,实现优秀文化信息通过网络为大众服务的目标。遵守版权法的长期利益将引导人们放弃使用非法版权所带来短期利益,这样才是对版权等知识产权积极的、真正的、最大范围内的保护,达到知识产权法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
[1]刘华.文化政策视阈下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2).
[2]于丽英.知识产权保护与文献资源共享. 法律信息研究网,1997.
[3]叶秀明. 文化共享工程版权使用方式的比较研究.图书馆学研究,2008(4).
[4]孙承鉴,李晓松.数字资源 社会共享—文化共享工程概述. 数字与缩微影像,2007(4).
[5]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人民网,2013(2).
[6]李挺. 浅析我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特点及其保障.图书馆论坛,2009(4).
关键词:文化共享工程;文化资源;版权使用;问题;对策
Abstract: The cultural sharing of cultur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in digital processing, production and dissemination of the work on the Internet, had to face the problem of the use of copyrighted works. This article lists the cultural sharing project resources copyright issues exist in the building, construction of copyright for shared use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s: cultural sharing project; cultural resources; copyright;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是由文化部、财政部共同实施的一项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标志性工程,其内容主要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中华优秀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和整合,利用覆盖全国的网络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实现文化信息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共建共享。文化共享工程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对于提高公共文化资源供给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地方部门在申报文化共享工程项目时可以选择自主建设或购买成品,而在自主建设方式上也要阐明整合还是原创。在共享工程建设中,图书馆要对传统作品进行录入,或对拥有版权的一次文献编制题录、文摘、索引。而数字化的过程中必然涉及版权问题,如果不对数字图书馆设置法定许可制度、赋予参与共享工程的各图书馆“法定许可”权利,数字图书馆则难以开展工作。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不仅要实现优秀文化信息资源为全民共享,还要保障公众在文化活动中依法合理使用创新成果和信息的权利,促进创新成果的合理分享。
1、文化共享工程数字文化资源建设中存在的版权问题。
文化共享工程在对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整合和利用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传播时,需要面对的版权问题主要为:数字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1.1文化共享工程中的数字化权
在进行海量的资源数字化建设中,版权问题是文化共享工程不可避免的首要问题。我国《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2 条就明确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无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 条第1 款所指的复制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在文化共享工程中,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包括将大量传统的出版文献制作成电子文档,其行为就构成了数字化复制。而此时在未经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侵权行为。文化共享工程属于国家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其性质为公益性,对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是否都必须征得版权人的授权许可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不经版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对其自由地进行数字化,但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权。还有就是在符合“法定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不经版权人的许可进行数字化使用,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要求,文化共享工程则必须获得版权人的授权许可,而并不享有特别的例外。
数字化授权的许可必须参照法定、法规执行,由于文化共享工程涉及到大部分民族民间文化的内容,在传统文化的数字化授权上比较复杂,而有关的法律法规却并未具体涉及,处理起来仍然困难重重。
1.2文化共享工程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文化共享工程的主要目的是利用覆盖全国的网络化管理和服务体系,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实现文化信息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共建共享。海量的版权作品要进入网络传播,同样也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有不慎则会侵犯版权人的专有权。《著作权法》(2001 年)第10 条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文化共享工程的信息网络传播只能依照以上条款的要求,其主要前提是非营利性的使用,如果文化共享工程的信息使用范围超出以上规定,则必须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或者是接受权利人的赠与或者是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许可。
2、文化共享工程版权使用的几点对策
2.1提高版权意识
文化共享工程启动之初就开始重视数字文化资源的版权问题,并将其列入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方案》。方案明确规定“在遵循现有有关法律的前提下, 要尽快从运营和技术两个方面出发, 建立公正和实用的运营模式和技术平台, 为最终合法地解决数字版权保护问题提供一定的基础”。然而,文化共享工程仍然是一个不断实践和完善的进程,在其建设过程中要将妥善解决版权问题作为衡量资源有效性的先决标准, 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版权意识和法律水平。
2.2 坚持多种模式并举的版权使用
文化共享工程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在推进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要处理好四个关系:要处理好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要处理好公共资源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以及普惠性与限制性之间的关系。多种方式的版权使用不仅可以使文化共享工程的资源库更加丰富,还能促进其经费和资源的合理化分配。
2.2.1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使用, 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 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还专门为文化共享工程制定的法定许可, 为扶助贫困, 通过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特定的版权作品, 但是在使用作品前要提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作者及拟支付的报酬。自公告之日起版权人没有异议的方可提供, 并且要按公告的标准向版权人支付报酬。
2.2.2市场采购
市场采购就是在音像出版社、影视中心、电子书刊企业和版权代理机构等单位直接以购买的方式获取一批已取得版权的数字资源。
2.2.3委托创作
委托创作就是将部分资源的制作委托给专业机构完成,约定制作完成后的资源库版权属于文化共享工程。2013年,文化共享工程国家中心对各地分中心的特色资源库建设实行了项目招标的形式,由各地报送特色资源的项目,阐明项目的特点、制作方式、制作实力以及所需经费,经过省级和文化部的专家评审通过,再由中标机构进行制作。制作完成后的资源库版权归文化共享工程分中心所有。
2.2.4接受赠与
文化共享工程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 获得著作权人的赠与,从而得到合法的版权使用权。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中明确阐述了创新资源征集机制,加大对文艺院团、群艺馆、文化馆、美术馆、艺术院、博物館等以及社会资源的征集力度,组织开展资源捐赠活动,鼓励机关事业团体、企业、个人向文化共享工程捐赠资源,探索建立资源使用效果的调查与反馈机制。
2.3建立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由文化共享工程国家中心牵头,成立有关版权的中介机构或团体,集体管理相关事务,统筹办理因利用文献信息资源所产生的用户与权利之间的各种问题及其处理办法。目前,多数版权保护较发达的国家都有自己的集体管理组织。这种制度可有效地解决著作权人与用户间的利益冲突,共同管理,共同授权,有助于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对于权利人和利用者都是有利的。
3、结语
文化共享工程自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国家骨干通讯网络系统,整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现有的各类文化信息资源,扩大网上中华文化信息资源的存储、传播和利用,实现全国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建成互联网上的中华文化信息中心和网络中心,实现优秀文化信息通过网络为大众服务的目标。遵守版权法的长期利益将引导人们放弃使用非法版权所带来短期利益,这样才是对版权等知识产权积极的、真正的、最大范围内的保护,达到知识产权法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
[1]刘华.文化政策视阈下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2).
[2]于丽英.知识产权保护与文献资源共享. 法律信息研究网,1997.
[3]叶秀明. 文化共享工程版权使用方式的比较研究.图书馆学研究,2008(4).
[4]孙承鉴,李晓松.数字资源 社会共享—文化共享工程概述. 数字与缩微影像,2007(4).
[5]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人民网,2013(2).
[6]李挺. 浅析我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特点及其保障.图书馆论坛,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