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市化建设中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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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前新型城市化是一个热门的话题,也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应运而生的课题。城市化就是城镇化,包括都市型居民点的镇和市。本文以新型城市化的含义为切入点,谈谈当前检察机关在构建新型城市化中应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关键词 新兴城市化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实践探索
  作者简介:暨中党、左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新型城市化建设中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广州市检察院在今年5月31日便召开了服务保障新型城市化发展座谈会,明确提出全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找准工作定位,着力为广州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那么,检察机关在构建新型城市化建设中到底能发挥哪些作用呢?
  一、新型城市化的定义
  根据广州市委宣传部、政策研究室和广州市政府研究室主编的《新型城市化理论观点选编》一书的解释,城市化是当今世界上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之一。总的来说,城市化反映了乡村变为城镇的一种复杂的过程。其至少包含了乡村到城市之间的四种转型:(1)人口结构的转型;(2)经济结构的转型;(3)地域空间的转型;(4)生活方式的转型。而新型城市化是科学的城市化,是体现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城市化,集约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城市化,坚持以人为本的城市化;更为重要的,也是我们法律工作者最关心的是,新型城市化是发展民主法治的城市化,要以民主法治的方式推进城市化,以城市化来提升民主法治水平,使城市化与民主化相互促进,城市建设与法治建设交相辉映。因此,新型城市化建设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和法律制度的支撑,需要通过法制体系的完善来促进新型城市化建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新型城市化建设中责无旁贷。
  二、番禺检察院服务新型城市化的实践探索
  新型城市化要求城市经济发达、功能完善和环境良好,但不能忽略的是,新型城市化同样要求社会和谐,包括拥有良好的治安环境、廉洁的政务环境和公平的社会环境,否则,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新型城市。因为城市的品格不光在于外表,还在于内涵,尤其是人文内涵,特别是城市的法治化水平。高楼大厦是城市的硬实力,而适宜居住则是城市的软实力。城市要越来越漂亮,越来越养眼,但同样要越来越养心,即中华民族自古倡导的安居乐业。适宜居住的城市是有凝聚力和归属感的地方,是人们的美好家园。如果高楼大厦建起来了,人却因腐败倒下了,城市化水平提高了,人的安全感却下降了,再来谈建设、谈环保、谈和谐,都将是苍白无力的。因此,广州市早在今年4月5日就召开了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会议,会上万庆良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成效如何,事关新型城市化发展大局。5月30日,广州市委、市政府更是作出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建设廉洁广州的决定,要求树立与新型城市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廉洁广州形象。
  近年来,番禺检察院紧紧围绕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这个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对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新型城市化,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了一系列的实践探索。
  (一)坚持思路创新,着力在促进绿色生态、城乡协调发展上下功夫
  1.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绿色生态环境。2009年至今,在我区加大河涌综合整治工作力度的大背景下,我院抓住发展机遇,锐意创新,拓展职能,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走在全市基层检察院前列。2009年3月,我院就一宗染整企业偷排废水造成海域陆源污染一案,首次以原告身份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全省第二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010年6月,我院再次以原告身份向番禺区法院提起一宗诉番禺某五金厂违法排污导致水域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两起案件办理中,我院在全市基层院中率先牵头广州海事法院、区法院、区环保局召开联席会议,探索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权、增强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指控力度,促使判决得到有效执行,有力地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赞同。
  2.实行与政府维稳窗口的无缝对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去年我院与区综治办联系,正式签订《使用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意见》,使我院能够直接采用区综治办的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人民群众到各镇街信访维稳中心进行申诉的情况,从而多渠道地发掘城乡案源。同时能根据实际情况,引导人民群众到正当、有序、可控的司法程序解决申诉问题。为促进新型城市化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坚持机制创新,着力在促进空间优化、法治文明上下功夫
  1.探索审前非羁押措施适用。一是建立审前调查机制。通过建立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品格证据的捕前审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形成品格证据,为办案人员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提供依据。二是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制定了《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综合考虑案情等因素开展刑事和解,促使加害方与被害方重归和谐。如去年在办理谢某某、陈某、孟某某三宗交通肇事案,嫌疑人均系在倒车期间未充分注意安全,将自己的亲生儿女碾压致死,我院秉持人性执法的理念,充分体谅嫌疑人身为人父的悲痛心情,同时考虑到案件办理对三个家庭的影响,根据三嫌疑人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处理。三是建立帮教对接机制。通过外部加强与团委社工组织、司法行政矫正机构联系,内部加强公诉、监所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完善对犯罪嫌疑人不捕后的跟踪、考察、帮教工作,在保证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力求发挥教育、感化、改造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是探索流动人口取保机制。实行品格证据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所在单位,了解平时表现,由单位对其品格出具书面证明;约见犯罪嫌疑人家属,考察家属人品,确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
  2.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贯彻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试行附条件不起诉的部署要求,我院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创新行使检察裁量权,探索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至今共对4件个案启动了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目前已对其中2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另外2件正处于考察期间。在姜某某盗窃一案中,姜某某由于一时贪慕同学的摩托车而实施了盗窃,该案事实虽然简单,但情况特殊,姜某某在案发时即将面临高考,我院公诉科受理该案后,经过多次考察走访发现姜某某是一名非常懂事、孝顺的大男孩,其对自己的一时糊涂悔恨不已。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公诉科对其启动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考察期间,姜某某表现良好,并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本省一所高校。案件办理期间检察官多次认真、细致的走访家庭、学校,对嫌疑人进行耐心的教育、鼓励,使姜某某的亲属深受感动,其父亲专程前来我院赠送感谢信以及锦旗。
  通过办案实践及理论研讨,我院制定了《番禺区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操作细则》,明确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操作规程。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中,配套设立公开听证制度、社会调查机制以及不起诉案件回访机制,即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后,根据拟不起诉人的自身情况,设定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考察期,制定具体考察方案,形成社会调查报告,而后召开听证会,对拟不起诉人的个人表现、考察情况予以公开听证,并视情况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决定做出后,对不起诉人继续跟踪回访,以确认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的消除,保障不起诉决定的效果。
  (三)坚持方式创新,着力在促进社会和谐、公平诚信上下功夫
  1.依托全市首个刑释解教帮教基地,延伸基层检察监督新触角。在刑释解教帮教基地设置专门社区矫正检察室,延伸基层检察室社会触角,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全面法律监督。落实社区矫正检察官制度,制定因人而异的帮教方案,提高个案矫正水平。协助有关部门将心理医生引进社区矫正工作,用专业心理辅导减少社会维稳隐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监控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时定位,确保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建立与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动态监督,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督工作成效。
  2.依托检务大厅,进一步加强检察长接访、案件查询、控告申诉举报受理、律师阅卷等综合性功能,努力为群众提供高效、快捷、舒心的服务。率先在全市基层检察院中开通刑事、控申、民行案件实时查询、网上提交电子资料等功能,增设律师网上预约查询公开信息渠道,拓宽服务群众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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