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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对破产清偿顺位问题的讨论仍旧争议很大,担保债权与劳动债权的顺位安排再度成为争议焦点。通过对不同学者理论分歧的评析,重新回归到对破产立法历史目的的探讨,而从"实现社会公平"的政策目标出发,借鉴了国外破产清偿顺位设立的比较经验,建议重新确立"担保债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劳动债权、税收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的破产清偿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