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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国情环境、重视程度、参与程度和发展情况四个方面,对中国与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发展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促进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中国 新加坡 住房保障制度
一、文献综述
随着中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学界对于住房保障制度发展的探索也经历了从模式的选择与建立,再到理论依据的探寻这样一个有序的发展过程。早期文献多针对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成功实践经验展开分析。其中,李薇辉等(2005)从住房制度、住房机构、住房法规、调控手段四个方面,对世界各国的政府干预住房问题进行了比较说明。李扬等(2008)重点阐述了美国政府主导的抵押市场模式、德國住房储蓄银行模式和新加坡公积金加“组屋”模式的基本运行机制和特点。郭伟伟(2008)重点从政府主导、严格控制土地资源、中央公积金制度、家庭收入基准、法律规范、规划设计六个方面对新加坡“住者有其屋”住房保障制度展开了详细说明。在对国外经验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特殊性国情,国内学者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王晖,2006)。进一步地,聂曙光等(2007)指出,尽快建立并完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健全以政府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并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张振勇等(2010)尝试从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马斯洛需要层次、庇古旧福利经济学、凯恩斯经济理论等不同视角切入,构建住房保障的理论依据。
尽管既有文献已经关注到,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成功实践经验借鉴与中国特色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然而,尚且缺乏深入探讨。例如,如何将新加坡成功的“组屋”发展模式应用到中国特色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来?事实上,由于我国与新加坡在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均存在较多的不同之处,盲目地效仿与照搬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是行不通的,在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过程中,既要借鉴新加坡“组屋”模式成功发展的经验,也要结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符合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考虑到新加坡与中国在住房保障制度实施背景与发展阶段等方面均具有差别,单纯通过对两国当前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比较所得出的结论明显是缺乏信服力的。因此,本文结合发展历程与现状对中国与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找出新加坡在发展“组屋”模式的过程中值得中国学习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当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二、中国与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发展的比较
1964年,李光耀提出了“居者有其屋”计划,并开设专门的管理机构——建屋发展局,对组屋实施严格管理。自此以来,新加坡境内各地纷纷开始兴建组屋,民众居住条件不断得到改善;截止至2010年,已有85%的新加坡公民住进了“政府组屋”,其中,93%的居民拥有房屋产权,仅7%的低收入家庭的组屋是向政府廉价租赁的。而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则先后经历了提出(1994~1997年)、探索(1998~2001年)、发展(2002~2006年)、调整(2007~2009年)与量化实施(2010年至今)共五个阶段的发展;其政策制定思路与认识转变可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多类型、多层次的保障房共存,从最初以住房销售(经济适用房或安居工程)为主,发展至今已是各类保障房建设并举的场面;二是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不仅包括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棚改房和城镇中低收入困难家庭也被纳入了保障范围。
(一)不同的国情环境带来发展任务艰巨性的差异
就基本国情而言,新加坡的国土面积是714.3平方公里,人口为540万;而我国国土面积9,634,057平方公里,人口约13.68亿;无论是国土面积还是在人口基数,新加坡均远远小于我国。并且,新加坡的人均GDP显著高于我国人均GDP,其中,前者为50123美元,而我国的人均GDP为7575美元。也就是说,尽管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兴旺,但经济发展水平仍然与新加坡有较大差距。据此,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与管理方面,新加坡政府的管理工作较为容易,且强大的经济实力也能够为住房保障制度的顺利执行起到强大的支持作用;而我国的基本国情环境则决定了政府管理工作的相对艰巨性。一方面体现在政府管理的地域范围和人口数量的扩大,从而容易出现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另一方面,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需要强大的资金实力,而我国的基本国情环境决定了我国较新加坡而言需要储备更为雄厚的经济实力。以上两点反映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如果仅仅参照新加坡模式的话,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是难以行通的,还需要结合国情环境基本情况重新斟酌。
(二)不同的重视程度带来发展程度和实施效果的差异
衣食住行是一个人能够达到正常生存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一方面,新加坡早在1960年就已经意识到了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性,并在1964年提出了“居者有其屋”的住房计划;而我国实施时间相对较晚,直至1994年才正式提出“安居工程”方案。根据目前新加坡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实际发展情况不难看出,前后三十多年的实施时间差距,会对一个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与住房问题的解决力度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二者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重视程度的不同: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房制度的实施,并配之完善的法律规范进行严格限制;我国近年来对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尤其是最近几年来逐渐将住房保障指标量化,这一行为直接有助于对社会保障制度执行力度的衡量,但重视领域还是集中在如何将更多的中低收入人群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而在如何规范纳入标准和管理措施方面缺乏法律规范,从而导致出现了“高收入者入住保障房”这一类非正常现象的发生。
(三)不同的参与程度带来国民认知归属感的差异
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方面,新加坡政府不仅有责任修建保障房,同时对保障房的配套基础设施也有一定的要求。一方面,修建绿化带将道路与沿街保障房住宅区隔离开来,有助于居民住宅体验的提升;另一方面,完善住宅区周围交通设施与娱乐休闲设施的配套建设。此外,新加坡政府对于旧的保障房进行定期维修,并对住户的住宅体验做到一年一次普查,及时掌握反馈信息并进行改善。这一切做法会让居民感觉到平等性和舒适性的大幅度提升,从而对住房保障制度及国家产生更为强烈的满意感和归属感。然而,就我国而言,由于国内普遍存在地价高涨的现象,地方性政府多将土地出让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而对于保障房的建设则多选择在靠近郊区等地段,配套设施十分缺乏;并且政府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维修”、“重行动轻反馈”等观念,从而造成人们对保障房认知上的抵触,不愿意将保障房作为其最优选择之一。 (四)不同的发展情况带来实施过程的差异
新加坡自独立以来则开始发展“居者有其屋”的住房计划,在国民急需解决住宅问题时,政府站出来承担这个责任,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国民的拥护。而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一直到1994年才正式提出并实施“安居工程”,在这几十年的发展中,各社会阶级的发展不尽相同,差异逐渐拉大,以至于在1994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以来,我国所面临的社会各阶级的实际情况与新加坡相比更为复杂。在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参照新加坡模式,大量修建保障房满足中低收入无房者的基本住宅需求,同时也要对各类旧房、危房进行改造翻新,由此,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所涉及的包括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和棚改房等多个类型的住房建设工作需要同时推进。此外,还要注意平衡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公平”与“效率”的问题,调节社会矛盾。
三、进一步促进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的对策
(一)加强经济建设,塑造良好国情环境
良好的经济发展是住房保障制度实施与完善的基础。对于政府而言,良好的经济发展能够为政府财政收入的获取增加更多的可能性,从而能够划分更多的财政预算支出到住房保障发展上,有利于扩大我国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更好地改善保障住户的住房体验。对于国民而言,经济发展带来的直接影响是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能够增加其自行购买住宅用房的能力,进而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对保障房的需求。良好的经济发展能够促使政府从仅仅关注住房保障用房的建设问题,过渡到重视住房保障的规范化管理,从而促进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
(二)加大重视力度,扩大保障范围的同时加强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保障房的供应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具有社会准公共品的性质,在实施过程中,如何避免高收入者搭便车的现象成为一大问题。现有发展过程中过于重视扩大保障房人群覆盖范围,单一地增加保障房建设面积和建成套数,而在保障房的准入管理方面缺乏法律规范,从而促使很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高收入者借机炒房投机行为的发生,而使得更多需要社会保障房救助的社会中低收入阶级丧失了机会。因此,在接下来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不仅要扩大保障范围,同时也要严把准入关,制定严格规范的法律规范,有效避免高收入者投机行为的同时也要保证对中低收入者的保障到位。
(三)重视保障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加强服务意识
政府在保障房建设过程中,既要充当管理者的角色,制定保障者的准入要求并严把准入关;同时也要担任服务者的角色,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入住保障房的居民的满意度。一方面,政府需要加强保障房周边配套设施的建立与完善,让居民住得便利;另一方面,政府也要积极搜寻居民对于保障房的意见反馈,让居民住得舒心;此外,定期对危旧保障房进行维修,让居民住得安心。
(四)注重多层次保障房的建设并举
我国社会发展背景复杂,开发商引导的商品房交易市场发达,简单的学习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经验无法达到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效果。在实施发展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完善对各种类型的保障房的建设与旧房、危房的翻新,确保让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居民都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实惠。
【参考文献】
[1] 李薇辉, 袁莉, 孙玲玲. 各国政府住房保障比较研究[J].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34(5):39-45.
[2] 李扬, 汪利娜, 殷剑峰. 普遍住房保障制度比较和对中国的启示[J]. 财贸经济, 2008(1):37-43.
[3] 郭伟伟. “居者有其屋”——独具特色的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及启示[J].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8(6):162-167.
[4] 聂曙光, 聂光宇. 国外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 经济纵横, 2007(10):59-62.
[5] 王晖. 主要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及其实施对我国的启示[J].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06(4):114-119.
[6] 张振勇, 郭松海. 国内外住房保障理论与政策述评及对我国的启示[J]. 经济与管理評论, 2010, 26(1):44-51.
作者简介:李倩(1994- ),女,四川成都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领域为产业经济学。
【关键词】 中国 新加坡 住房保障制度
一、文献综述
随着中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学界对于住房保障制度发展的探索也经历了从模式的选择与建立,再到理论依据的探寻这样一个有序的发展过程。早期文献多针对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成功实践经验展开分析。其中,李薇辉等(2005)从住房制度、住房机构、住房法规、调控手段四个方面,对世界各国的政府干预住房问题进行了比较说明。李扬等(2008)重点阐述了美国政府主导的抵押市场模式、德國住房储蓄银行模式和新加坡公积金加“组屋”模式的基本运行机制和特点。郭伟伟(2008)重点从政府主导、严格控制土地资源、中央公积金制度、家庭收入基准、法律规范、规划设计六个方面对新加坡“住者有其屋”住房保障制度展开了详细说明。在对国外经验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特殊性国情,国内学者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王晖,2006)。进一步地,聂曙光等(2007)指出,尽快建立并完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健全以政府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并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张振勇等(2010)尝试从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马斯洛需要层次、庇古旧福利经济学、凯恩斯经济理论等不同视角切入,构建住房保障的理论依据。
尽管既有文献已经关注到,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成功实践经验借鉴与中国特色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然而,尚且缺乏深入探讨。例如,如何将新加坡成功的“组屋”发展模式应用到中国特色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来?事实上,由于我国与新加坡在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均存在较多的不同之处,盲目地效仿与照搬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是行不通的,在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过程中,既要借鉴新加坡“组屋”模式成功发展的经验,也要结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符合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考虑到新加坡与中国在住房保障制度实施背景与发展阶段等方面均具有差别,单纯通过对两国当前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比较所得出的结论明显是缺乏信服力的。因此,本文结合发展历程与现状对中国与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找出新加坡在发展“组屋”模式的过程中值得中国学习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当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二、中国与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发展的比较
1964年,李光耀提出了“居者有其屋”计划,并开设专门的管理机构——建屋发展局,对组屋实施严格管理。自此以来,新加坡境内各地纷纷开始兴建组屋,民众居住条件不断得到改善;截止至2010年,已有85%的新加坡公民住进了“政府组屋”,其中,93%的居民拥有房屋产权,仅7%的低收入家庭的组屋是向政府廉价租赁的。而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则先后经历了提出(1994~1997年)、探索(1998~2001年)、发展(2002~2006年)、调整(2007~2009年)与量化实施(2010年至今)共五个阶段的发展;其政策制定思路与认识转变可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多类型、多层次的保障房共存,从最初以住房销售(经济适用房或安居工程)为主,发展至今已是各类保障房建设并举的场面;二是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不仅包括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棚改房和城镇中低收入困难家庭也被纳入了保障范围。
(一)不同的国情环境带来发展任务艰巨性的差异
就基本国情而言,新加坡的国土面积是714.3平方公里,人口为540万;而我国国土面积9,634,057平方公里,人口约13.68亿;无论是国土面积还是在人口基数,新加坡均远远小于我国。并且,新加坡的人均GDP显著高于我国人均GDP,其中,前者为50123美元,而我国的人均GDP为7575美元。也就是说,尽管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兴旺,但经济发展水平仍然与新加坡有较大差距。据此,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与管理方面,新加坡政府的管理工作较为容易,且强大的经济实力也能够为住房保障制度的顺利执行起到强大的支持作用;而我国的基本国情环境则决定了政府管理工作的相对艰巨性。一方面体现在政府管理的地域范围和人口数量的扩大,从而容易出现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另一方面,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需要强大的资金实力,而我国的基本国情环境决定了我国较新加坡而言需要储备更为雄厚的经济实力。以上两点反映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如果仅仅参照新加坡模式的话,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是难以行通的,还需要结合国情环境基本情况重新斟酌。
(二)不同的重视程度带来发展程度和实施效果的差异
衣食住行是一个人能够达到正常生存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一方面,新加坡早在1960年就已经意识到了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性,并在1964年提出了“居者有其屋”的住房计划;而我国实施时间相对较晚,直至1994年才正式提出“安居工程”方案。根据目前新加坡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实际发展情况不难看出,前后三十多年的实施时间差距,会对一个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与住房问题的解决力度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二者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重视程度的不同: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房制度的实施,并配之完善的法律规范进行严格限制;我国近年来对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尤其是最近几年来逐渐将住房保障指标量化,这一行为直接有助于对社会保障制度执行力度的衡量,但重视领域还是集中在如何将更多的中低收入人群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而在如何规范纳入标准和管理措施方面缺乏法律规范,从而导致出现了“高收入者入住保障房”这一类非正常现象的发生。
(三)不同的参与程度带来国民认知归属感的差异
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方面,新加坡政府不仅有责任修建保障房,同时对保障房的配套基础设施也有一定的要求。一方面,修建绿化带将道路与沿街保障房住宅区隔离开来,有助于居民住宅体验的提升;另一方面,完善住宅区周围交通设施与娱乐休闲设施的配套建设。此外,新加坡政府对于旧的保障房进行定期维修,并对住户的住宅体验做到一年一次普查,及时掌握反馈信息并进行改善。这一切做法会让居民感觉到平等性和舒适性的大幅度提升,从而对住房保障制度及国家产生更为强烈的满意感和归属感。然而,就我国而言,由于国内普遍存在地价高涨的现象,地方性政府多将土地出让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而对于保障房的建设则多选择在靠近郊区等地段,配套设施十分缺乏;并且政府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维修”、“重行动轻反馈”等观念,从而造成人们对保障房认知上的抵触,不愿意将保障房作为其最优选择之一。 (四)不同的发展情况带来实施过程的差异
新加坡自独立以来则开始发展“居者有其屋”的住房计划,在国民急需解决住宅问题时,政府站出来承担这个责任,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国民的拥护。而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一直到1994年才正式提出并实施“安居工程”,在这几十年的发展中,各社会阶级的发展不尽相同,差异逐渐拉大,以至于在1994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以来,我国所面临的社会各阶级的实际情况与新加坡相比更为复杂。在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参照新加坡模式,大量修建保障房满足中低收入无房者的基本住宅需求,同时也要对各类旧房、危房进行改造翻新,由此,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所涉及的包括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和棚改房等多个类型的住房建设工作需要同时推进。此外,还要注意平衡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公平”与“效率”的问题,调节社会矛盾。
三、进一步促进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的对策
(一)加强经济建设,塑造良好国情环境
良好的经济发展是住房保障制度实施与完善的基础。对于政府而言,良好的经济发展能够为政府财政收入的获取增加更多的可能性,从而能够划分更多的财政预算支出到住房保障发展上,有利于扩大我国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更好地改善保障住户的住房体验。对于国民而言,经济发展带来的直接影响是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能够增加其自行购买住宅用房的能力,进而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对保障房的需求。良好的经济发展能够促使政府从仅仅关注住房保障用房的建设问题,过渡到重视住房保障的规范化管理,从而促进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
(二)加大重视力度,扩大保障范围的同时加强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保障房的供应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具有社会准公共品的性质,在实施过程中,如何避免高收入者搭便车的现象成为一大问题。现有发展过程中过于重视扩大保障房人群覆盖范围,单一地增加保障房建设面积和建成套数,而在保障房的准入管理方面缺乏法律规范,从而促使很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高收入者借机炒房投机行为的发生,而使得更多需要社会保障房救助的社会中低收入阶级丧失了机会。因此,在接下来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不仅要扩大保障范围,同时也要严把准入关,制定严格规范的法律规范,有效避免高收入者投机行为的同时也要保证对中低收入者的保障到位。
(三)重视保障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加强服务意识
政府在保障房建设过程中,既要充当管理者的角色,制定保障者的准入要求并严把准入关;同时也要担任服务者的角色,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入住保障房的居民的满意度。一方面,政府需要加强保障房周边配套设施的建立与完善,让居民住得便利;另一方面,政府也要积极搜寻居民对于保障房的意见反馈,让居民住得舒心;此外,定期对危旧保障房进行维修,让居民住得安心。
(四)注重多层次保障房的建设并举
我国社会发展背景复杂,开发商引导的商品房交易市场发达,简单的学习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经验无法达到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效果。在实施发展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完善对各种类型的保障房的建设与旧房、危房的翻新,确保让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居民都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实惠。
【参考文献】
[1] 李薇辉, 袁莉, 孙玲玲. 各国政府住房保障比较研究[J].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34(5):39-45.
[2] 李扬, 汪利娜, 殷剑峰. 普遍住房保障制度比较和对中国的启示[J]. 财贸经济, 2008(1):37-43.
[3] 郭伟伟. “居者有其屋”——独具特色的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及启示[J].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8(6):162-167.
[4] 聂曙光, 聂光宇. 国外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 经济纵横, 2007(10):59-62.
[5] 王晖. 主要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及其实施对我国的启示[J].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06(4):114-119.
[6] 张振勇, 郭松海. 国内外住房保障理论与政策述评及对我国的启示[J]. 经济与管理評论, 2010, 26(1):44-51.
作者简介:李倩(1994- ),女,四川成都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领域为产业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