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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黄某本是一对好朋友,过去你来我往,亲如兄弟。如今,王某与黄某因买卖拖拉机,成了仇人。2000年9月,黄某将自己的1辆三轮农用运输车以优惠价3 500元卖与王某。他俩商定,王先付2 500元,将车开走,余下1 000元3个月后还清。谁知,半年过去了,王某从不提还钱的事。当黄某登门讨债时,王某却一口咬定车的卖价就是2 500元。黄某一气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可因不能提供证据而败诉,黄某有苦难言,竟大病一场。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条明文规定:“经济合同,除即付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它规定了双方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