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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已经迫在眉睫,通过对少数民族“非遗”相关概念、贵州少数民族“非遗”发展状况的分析,指出贵州的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面临着的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应的措施与建议。
【关键词】贵州少数民族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 保护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9.12.042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和谐共处的国家,国家历来重视民族凝聚力的提升和民族平等、共同繁荣,对少数民族文化给予了充分尊重。但在全球化与现代化的背景下,许多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逐渐消失,这一现象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1]。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2]。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视域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基本上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的诸多方面,但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却显得异常紧迫[3]。
一、贵州“非遗”传承保护的问题
贵州拥有18个世居民族,保存了较完好的少数民族原生态文化及技艺,截至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结果公布,共有105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97项是以少数民族文化为核心的非遗项目,占比92%。而随着现代化进程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正经历着巨大变迁,其非遗项目极易被外来文化吞噬,与汉族的非遗相比,其更具脆弱性[4]。
现代性是当代世界的根本所在,任何民族概莫能外[5]。正是在新与旧的交织中发生了原有社会和生活方式的动摇与改变,少数民族非遗项目传承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1.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缺失,传承内容覆盖不够全面;
2.外来力量持续冲击,少数民族非遗项目面临变味风险;
3.相关制度有待完善,保护效果不佳、发展动力不足。
二、措施與建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于物质文化遗产,更需要以文化为依托,更需要对文化母体的保护。一旦丧失了文化母体,非遗很容易沦为“文物”,沦为文化空壳。没有文化的文化遗产徒有其表,保护的意义将会大大丧失[6]。由此,我们可从以下四方面努力:
1.加强宣传引导,树立当地民众的文化自信。
非遗的珍贵在于其无形性与独特性[7],其中的文化意义难以复制和模仿,且只存在于特定人群,而只有当这些人真正从内心对这种文化感到认同时,才会自觉产生相应的保护传承行为。当地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以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大对当地非遗项目的宣传力度,树立当地人的文化自信,促使东道主真正成为其文化和文化遗产的主人和守护者。
2.进行方法改进,科学合理地培养及选拔传承人。
传承人对于非遗的延续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相关责任单位在进行传承人的选拔培养时,应更加人性化和科学化,丰富操作手段,给予传承人必要的保障及权力,加大对适龄青壮年的动员,消除传承人年纪断代;还可扩大与社会相关机构及大中专高等院校的合作,培养有志之士投身于非遗传承保护工作,扩大传承覆盖范围和人数。
3.以文化保护为原则,强化制度建设,注重经验分享与总结。
非遗具有异质性,但也都是依托于特定文化内核的。相应的行为准则和处理方式应有明确的、符合实际情况的制度建设作为保障,牢记文化保护原则,配备专业人士,在研读国内外相关法律规章的基础上,经过实际考察后制定,避免形式化、临时化和消极应付,积极监督、考核,处理好放权和集权关系;还应关注其他区域的相关工作,加强交流总结与经验分享。
4.创新非遗发展模式,关注可持续性产业,激发传承保护动机。
全球化、市场化不能被逃避和否认,应致力于对非遗发展模式的创新和改进,除了让东道主热爱自身文化和遗产之外,也应让其享受到现代化进程中的成果。应着力探寻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平衡点,为少数民族非遗的存在提供足够空间,在保证其民族文化本质精髓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开发利用,努力构建产业链,产生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效益,反哺对其的传承保护,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结论
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上自我创造并留存下来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伟大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记录了特定群体的生活、习俗、经验及智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的传承保护需要多方合作、共同努力,只有在充分了解了其中的文化精髓后,才能采取更为准确和有效的措施,使其在现代性的浪潮冲击下保持本性,持续、健康发展,展现出其特有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任晓冬,穆柳梅.ANT视域下少数民族手工艺类文化遗产产业化研究——以黔东南丹寨县民族传统手工艺为例[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8,10(2):140-148.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EB/OL].(2008-03-28).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5937.htm.
[3]谭东丽,曹新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探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8,39(2):38-42.
[4]陈静梅.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2.
[5]许江红.包买制路径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以贵州丹寨苗族蜡染为例[J].贵州社会科学,2016(6):88-93.
[6]张小军,张晓松.文化?文物?——简论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物化”困境[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03(3):101-106.
[7]孙宏晖,孙宏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以满绣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2015(9):272-273.
【关键词】贵州少数民族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 保护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9.12.042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和谐共处的国家,国家历来重视民族凝聚力的提升和民族平等、共同繁荣,对少数民族文化给予了充分尊重。但在全球化与现代化的背景下,许多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逐渐消失,这一现象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1]。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2]。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视域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基本上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的诸多方面,但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却显得异常紧迫[3]。
一、贵州“非遗”传承保护的问题
贵州拥有18个世居民族,保存了较完好的少数民族原生态文化及技艺,截至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结果公布,共有105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97项是以少数民族文化为核心的非遗项目,占比92%。而随着现代化进程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正经历着巨大变迁,其非遗项目极易被外来文化吞噬,与汉族的非遗相比,其更具脆弱性[4]。
现代性是当代世界的根本所在,任何民族概莫能外[5]。正是在新与旧的交织中发生了原有社会和生活方式的动摇与改变,少数民族非遗项目传承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1.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缺失,传承内容覆盖不够全面;
2.外来力量持续冲击,少数民族非遗项目面临变味风险;
3.相关制度有待完善,保护效果不佳、发展动力不足。
二、措施與建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于物质文化遗产,更需要以文化为依托,更需要对文化母体的保护。一旦丧失了文化母体,非遗很容易沦为“文物”,沦为文化空壳。没有文化的文化遗产徒有其表,保护的意义将会大大丧失[6]。由此,我们可从以下四方面努力:
1.加强宣传引导,树立当地民众的文化自信。
非遗的珍贵在于其无形性与独特性[7],其中的文化意义难以复制和模仿,且只存在于特定人群,而只有当这些人真正从内心对这种文化感到认同时,才会自觉产生相应的保护传承行为。当地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以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大对当地非遗项目的宣传力度,树立当地人的文化自信,促使东道主真正成为其文化和文化遗产的主人和守护者。
2.进行方法改进,科学合理地培养及选拔传承人。
传承人对于非遗的延续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相关责任单位在进行传承人的选拔培养时,应更加人性化和科学化,丰富操作手段,给予传承人必要的保障及权力,加大对适龄青壮年的动员,消除传承人年纪断代;还可扩大与社会相关机构及大中专高等院校的合作,培养有志之士投身于非遗传承保护工作,扩大传承覆盖范围和人数。
3.以文化保护为原则,强化制度建设,注重经验分享与总结。
非遗具有异质性,但也都是依托于特定文化内核的。相应的行为准则和处理方式应有明确的、符合实际情况的制度建设作为保障,牢记文化保护原则,配备专业人士,在研读国内外相关法律规章的基础上,经过实际考察后制定,避免形式化、临时化和消极应付,积极监督、考核,处理好放权和集权关系;还应关注其他区域的相关工作,加强交流总结与经验分享。
4.创新非遗发展模式,关注可持续性产业,激发传承保护动机。
全球化、市场化不能被逃避和否认,应致力于对非遗发展模式的创新和改进,除了让东道主热爱自身文化和遗产之外,也应让其享受到现代化进程中的成果。应着力探寻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平衡点,为少数民族非遗的存在提供足够空间,在保证其民族文化本质精髓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开发利用,努力构建产业链,产生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效益,反哺对其的传承保护,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结论
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上自我创造并留存下来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伟大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记录了特定群体的生活、习俗、经验及智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的传承保护需要多方合作、共同努力,只有在充分了解了其中的文化精髓后,才能采取更为准确和有效的措施,使其在现代性的浪潮冲击下保持本性,持续、健康发展,展现出其特有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任晓冬,穆柳梅.ANT视域下少数民族手工艺类文化遗产产业化研究——以黔东南丹寨县民族传统手工艺为例[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8,10(2):140-148.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EB/OL].(2008-03-28).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5937.htm.
[3]谭东丽,曹新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探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8,39(2):38-42.
[4]陈静梅.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2.
[5]许江红.包买制路径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以贵州丹寨苗族蜡染为例[J].贵州社会科学,2016(6):88-93.
[6]张小军,张晓松.文化?文物?——简论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物化”困境[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03(3):101-106.
[7]孙宏晖,孙宏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以满绣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2015(9):272-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