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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第四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