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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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缺陷、途径和内容进行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法律救助 刑事实体
  
  1 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存在的法律缺陷
  1.1 在刑事实体法上存在的缺陷
  在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上,实体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而这两部法都规定,在赔偿问题上应采取实际损失原则进行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考虑被告人的经济实力进行判决,实际上对于被害人获得赔偿的范围是在缩小。
  1.2 在刑事程序法上存在的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可见,民事诉讼中只要提供的证据在可能性上大于对方,就可被法院采纳。但《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据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这样的证据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也是在保护被害人权利上必需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中认定的证据也在被附带民事诉讼适用,实际上就将刑事诉讼的证据视为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这显然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时采用了比一般的民事诉讼证据更严格的要求,其结果有可能导致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在更严格的证据要求之下,得不到赔偿或者充分的赔偿。
  1.3 在执行程序上存在的缺陷
  第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审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执行情况只能在量刑时作为考虑的因素。但实际上刑事判决是在民事判决生效之前就已经生效,刑事被告人执行民事赔偿的情况对其判决的刑事责任不可能产生影响,即在刑事责任判决执行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执行情况没有跟减刑和假释相关联,所以刑事被告人没有自觉执行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根据,导致刑事被告人有故意隐匿财产的现象。第二,法律没有规定对刑事被告人财产的监控制度。在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判的过程中,刑事被告人有可能由于死亡或者转移、挥霍财产,在最后执行程序时,已没有财產可供执行,因而致使被害人的赔偿得不到执行。
  2 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的必要途径
  2.1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人权保护的最基本要求。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因为犯罪人死亡、逃逸或贫穷而无力支付刑事赔偿金致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得不到赔偿的情况比比皆是。特别在我国广大农村,很多被害人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他们的不幸,往往造成其家庭处于贫困和无助状态,他们或其家人的生活迫切需要保障。而按照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规定,如果被害人及其亲属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赔偿的话,一般只能独自承受刑事犯罪带来的不幸后果。据相关资料显示,大约有80%以上的被害人无法实际获得赔偿。被害人的权利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不能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给予国家补偿,直接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且直接有效。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就会从制度上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权利,从而使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第二,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当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时,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以及被害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被打破了。国家公权力如果仅是惩罚犯罪,而没有对受害人的权益进行及时、有效、充分的救济的话,则一方面会导致被害人形成对加害人、司法制度甚至是社会的敌对和仇恨情绪,特别是因犯罪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致使其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下,进而出现被害人通过犯罪行为来报复加害人或社会,成为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的情况。另一方面,不利于恢复受害人正常生活,恢复其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地位。国家补偿制度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使其恢复正常的生活,进而调节其失衡的心理,防止和避免他们向犯罪人转化,维护社会秩序并实现失衡的社会正义得以矫正。
  第三,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刑事被害人是犯罪的受害者,由于受犯罪侵害其身心已遭受很大痛苦,其财产已蒙受损失,往往处于社会弱者和被遗弃者地位。所以,社会帮助这些无端被犯罪侵害的人是正义的要求,也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正是基于社会正义的要求。如果说惩罚罪恶是为了伸张正义,那么补偿损失则是为了修复正义。作为刑事诉讼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社会正义更是我国义不容辞的责任。
  2.2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立法模式。从其他国家在立法模式上的选择来看,有些国家制定了单行法,而有些国家则在法典基础上又制定了关于国家补偿的具体规定或者法律。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则可以是制定单行法,也就是单独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也可以是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置于《国家赔偿法》之中。从我国传统和实践来看,在我国制定单行法,例如《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对补偿对象、范围、条件、方式、数额、补偿决定的机关等内容加以规定是比较合适的。
  第二,补偿对象及补偿条件。国家补偿是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得赔偿的情况下,国家为安抚被害人而承担起为民众提供援助的责任,恢复民众对国家及法律的信赖,感受到国家及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的制度。因此,给予国家补偿应满足以下条件:①犯罪人不明或者尚未被抓获或者犯罪人无力赔偿。②对于精神损害补偿只限于被害人死亡、重伤的情形或者申请人是性犯罪被害人。③被害人无过错或过错较小。
  第三,补偿经费来源。世界各国被害人补偿经费的来源不完全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渠道:①国家税收;②罪犯的罚金、保释金、监所作业金;③社会捐助。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经费应尽可能多方筹措。有学者提出采取“国家财政拨一点、民间捐赠一点、从罚没款收入中划一点、向监狱生产盈利收一点”的方法来解决。笔者认为是可行的。通过各种途径筹措的被害人补偿基金交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然后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补偿裁定发放给被害人。
  第四,补偿数额和补偿形式。由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具有道义上的目的,因此,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对国家补偿最高数额做出明确规定,补偿金的上下限应以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为依据来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如补偿被害人医疗费用,可以以当地社保机构承担职工医保的国家支付部分计算。对被害人或应当由其扶养对象的生活费用的补偿,可以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标准进行计算,如果该扶养对象还有其他法定扶养义务人的,应当扣减其他扶养义务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在确定具体补偿金额时,还应考虑被害人请求罪犯赔偿、获得社会保险、接受社会捐助等权利的行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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