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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各级政府包揽了全社会公共产品甚至几乎全部私人产品的生产,供给效率低下,极大浪费了社会资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已开始从许多私人产品领域退出,把基本职责定位在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上,不断鼓励更多私人在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投资,进行了大量的创新,极大促进了有效供给。而运用BOT方式筹资建设基础设施,对于加快加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民福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共产品 供给 BOT
一、前言
公共产品是由政府(公共部门)生产提供,用于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产品劳务,但不需要或不能让受益者按市场方式分担其费用或成本,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产品可以通过竞争机制实现有效供给,但是公共产品却由于自身特点无法通过价格机制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供给普遍不足,只能由政府进行统一供给。然而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处于主导地位的政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未必符合公共利益,供需矛盾突出,必须由市场进行补充完善。世界上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证明: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情形下,通过价格机制,可以有效解决“搭便车”,极大地增进效率、降低成本、促进改革,减少政府腐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作为一种集融资、建设、经营、转让为一体的多功能新型投资方式,BOT利用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能够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二、BOT运行机制概述
17世纪的英国,领港公会管理所有的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但在1610年到1675年中却未建成一个灯塔,而同期的私人至少建成十座;在182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共建46座灯塔,其中34座由私人建造。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的BOT如出一辙: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经营灯塔的申请,其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并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获得政府批准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
自1984年土耳其总理厄扎尔提出BOT概念以来,这种投资方式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中取得了巨大发展。BOT作为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具体来说是指政府首先确定出一个投资项目的具体要求,再以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的企业,签订契约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满后,将项目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或指定机构,BOT项目标志结束。
作为一种新型投资方式,BOT运行机制有其自身显著的优越性。首先,它能在正常的预算之外为政府提供了投资开发基础设施的机会。在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需投入大部分甚至全部资金,财政压力巨大。而BOT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以项目本身为信用,将公共设施基础建设在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融资,吸收优异资金加以利用,政府只需起掌舵的作用;其次,BOT项目风险由参加投资者根据出资比例共同负担。传统项目融资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只依靠项目资产或收入回收贷款本息,银行承担的风险较大,而在BOT项目运作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降低了银行贷款的风险;最后,项目的收益仅来自于项目本身,提高了供给效率。项目建成后,按照协议,有一定时间特许营运期。运营商则结合政策与实际情况,按照成本—收益分析,确定产品定价,实现利润最大化。因为项目收益具有唯一来源,运营商会更有动力对设施进行维护并提高服务质量。
三、对BOT运行机制的建议
由于BOT属较为新鲜的事务,国内对于推行BOT的法规并不完善,导致实际工作依据不足,现行政策限制较多,而市场发育的不成熟导致许多国际投资者对于中国的BOT投资环境并不太乐观。要想更好地在国内推行BOT方式,提高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与质量,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需要健全和完善法律环境,增大政策的透明度。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并增加制定一系列的产业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对BOT项目明确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是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市场经济完善。BOT方式的成功与否,与国内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密切相关。完善国内各个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颁布切实有效的政策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资金,扩大市场规模,鼓励市场经济发展。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就放宽政策,市场失灵则采取有效的行政干预;最后必须明确政府职能划分。中央及地方政府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BOT的推行与实施。按“谁最能控制风险就由谁承担这种风险”的国际惯例承担责任。严格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谨慎成立专家小组。在运营中,进行相应的支持和有力的监督,以保证项目顺利营运。移交时,认真检查并做好协议声明,移交后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1]孙超.BOT方式及其在中国的推行[J].1997(02).
[2]金波.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采用投资市场化的BOT模式的探索[J].
[3]朱儒顺.关于公共产品供给方式变革的思考[M].
[4]汪永成.浅论我国政府公共产品提供方式的变革[M].
[5]中国经济时报.如何创新公共产品供给机制[M].
[6]罗纳德·科斯(R. Coase).经济学上的灯塔[M].
作者简介:叶栗伶(1992-),女,汉族,重庆垫江人,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编辑:刘影)
【关键词】公共产品 供给 BOT
一、前言
公共产品是由政府(公共部门)生产提供,用于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产品劳务,但不需要或不能让受益者按市场方式分担其费用或成本,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产品可以通过竞争机制实现有效供给,但是公共产品却由于自身特点无法通过价格机制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供给普遍不足,只能由政府进行统一供给。然而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处于主导地位的政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未必符合公共利益,供需矛盾突出,必须由市场进行补充完善。世界上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证明: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情形下,通过价格机制,可以有效解决“搭便车”,极大地增进效率、降低成本、促进改革,减少政府腐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作为一种集融资、建设、经营、转让为一体的多功能新型投资方式,BOT利用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能够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二、BOT运行机制概述
17世纪的英国,领港公会管理所有的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但在1610年到1675年中却未建成一个灯塔,而同期的私人至少建成十座;在182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共建46座灯塔,其中34座由私人建造。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的BOT如出一辙: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经营灯塔的申请,其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并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获得政府批准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
自1984年土耳其总理厄扎尔提出BOT概念以来,这种投资方式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中取得了巨大发展。BOT作为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具体来说是指政府首先确定出一个投资项目的具体要求,再以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的企业,签订契约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满后,将项目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或指定机构,BOT项目标志结束。
作为一种新型投资方式,BOT运行机制有其自身显著的优越性。首先,它能在正常的预算之外为政府提供了投资开发基础设施的机会。在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需投入大部分甚至全部资金,财政压力巨大。而BOT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以项目本身为信用,将公共设施基础建设在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融资,吸收优异资金加以利用,政府只需起掌舵的作用;其次,BOT项目风险由参加投资者根据出资比例共同负担。传统项目融资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只依靠项目资产或收入回收贷款本息,银行承担的风险较大,而在BOT项目运作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降低了银行贷款的风险;最后,项目的收益仅来自于项目本身,提高了供给效率。项目建成后,按照协议,有一定时间特许营运期。运营商则结合政策与实际情况,按照成本—收益分析,确定产品定价,实现利润最大化。因为项目收益具有唯一来源,运营商会更有动力对设施进行维护并提高服务质量。
三、对BOT运行机制的建议
由于BOT属较为新鲜的事务,国内对于推行BOT的法规并不完善,导致实际工作依据不足,现行政策限制较多,而市场发育的不成熟导致许多国际投资者对于中国的BOT投资环境并不太乐观。要想更好地在国内推行BOT方式,提高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与质量,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需要健全和完善法律环境,增大政策的透明度。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并增加制定一系列的产业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对BOT项目明确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是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市场经济完善。BOT方式的成功与否,与国内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密切相关。完善国内各个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颁布切实有效的政策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资金,扩大市场规模,鼓励市场经济发展。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就放宽政策,市场失灵则采取有效的行政干预;最后必须明确政府职能划分。中央及地方政府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BOT的推行与实施。按“谁最能控制风险就由谁承担这种风险”的国际惯例承担责任。严格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谨慎成立专家小组。在运营中,进行相应的支持和有力的监督,以保证项目顺利营运。移交时,认真检查并做好协议声明,移交后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1]孙超.BOT方式及其在中国的推行[J].1997(02).
[2]金波.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采用投资市场化的BOT模式的探索[J].
[3]朱儒顺.关于公共产品供给方式变革的思考[M].
[4]汪永成.浅论我国政府公共产品提供方式的变革[M].
[5]中国经济时报.如何创新公共产品供给机制[M].
[6]罗纳德·科斯(R. Coase).经济学上的灯塔[M].
作者简介:叶栗伶(1992-),女,汉族,重庆垫江人,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