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适用于旧城改造的可行性分析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ezhouhaote66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我国旧城改造的历史,一直就是一部权益多方矛盾和冲突的历史,旧城改造成为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区,而现实中又很难厘清和平衡旧城改造过程中的相关权益人的利益。旧城改造过程中引入信托法,从法理和现实基础上探讨旧城改造过程中引入信托法的可行性。
  关键词信托 旧城改造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16-02
  
  我国旧城改造的历史,一直就是一部权益多方矛盾和冲突的历史,旧城改造成为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区,而现实中又很难厘清和平衡旧城改造过程中的相关权益人的利益。把信托法引入旧城改造过程,其意义在于:1)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创新,可以突破旧城改造以前的惯例,扩张信托的使用范围;2)由于信托的引入,使房产所有者的权益集中在委托人,从而增加了委托人的谈判力量,理论上基本可以保证拆迁补偿的公平和公正;同时可以隔离地方政府既作为旧城改造的拆迁者,又承担公平、正义仲裁者的尴尬,避免了人民对政府的信用危机;同时还可以防止开发商针对被拆迁者的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预期社会效益大;3)信托引入,使得原来的一对多的谈判、协调过程变成一对一的谈判过程,可大大缩短协调时间,节省大量人力资源,为旧城改造争得大量宝贵时间,经济意义重大。
  一、法律基础之上的可行性
  (一)宪法上可行
  美国权利法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法国《人权宣言》序言中写道:“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住”“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否则,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上述宪法确认了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反抗压迫权等基本权利,这是从事信托所必需的权利基础。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确认了公民的经济权、文化权、受教育权。我国现行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各国宪法均赋予了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大部分领域的权利,以及公民在授予国家权力时所保留的自然权利不被侵犯,从这一点上来说,公民宪法权利的范围是有弹性的。总之,国家机关的权力仅限于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范围,法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应由公民保留,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更不得侵犯。
  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在宪法未明文规定禁止的情况下,“符合委托人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有创设信托种类的自由、成立信托的自由、转移信托财产的自由和设立信托目的自由,还有自由选择信托关系人、保持信托功能灵活的自由、灵活管理信托的自由等其他环节和方面;对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保障和规定;上述说明,宪法对信托运用于旧城改造并无禁止。
  (二)民法上可行
  我国《民法通则》并无对个人或者组织从事信托自由的限制,有的仅是民法方面的权益保障条款,如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七十六条“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等。这些规定,对信托的三确定性有着莫大的支持作用,在信托法出台之前尤其如此,总而言之,信托法的财产权的范围并未超出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在原则上规定了信托财产的范围,所以信托法在民法上不存在阻碍。
  (三)信托法上可行
  LangdaleM.R.大法官认为“作为一个明示的私益信托(privatetrust)应该具备创设信托的确定的信托意图(intention)、确定的信托标的(subjectmatter)和确定的受益人(beneficiaries)”,这即后被尊称为信托的三确定性原则;其中信托意图落到实处就可被确定为特定的信托目的,我国信托法就将信托意图的确定性表述为信托目的。正如我国信托法第九条规定“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该条规定了设立信托的必备项和任选项。对于旧城改造信托而言,其设立的必备项:书面形式、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有合法独立的信托财产、有明确的受益人等,与其他信托类型无太多区别,因而不存在此类问题,能完全符合信托法的要求。
  我国《信托法》在规定信托成立并有效的积极条件时,也设立了一些信托无效的消极条件。如第十一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上述禁止或限制规定,实际上并未影响对旧城改造信托的适用,原因如下:
  1.旧城改造信托的信托目的在于维护和保障委托人即旧房产所有权人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该信托目的并未违反信托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非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因而从这方面来说并未违反信托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2.信托财产为转移后的旧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我国《宪法》第十三条就保护的公民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我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公民合法所有的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就属于物权法中的不动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该条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但在旧城改造信托中的土地使用权并非所有权,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这从实际生活中的经营用地的“招拍挂”制度亦可看出。
  二、现实基础之上的可行性
  (一)构建我国旧城改造信托法律制度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保护信托当事人利益、建立有效市场机制的现实需求
  原有旧城改造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政干预,且政府即是行政主体,又是市场主体,同时具备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身份,相当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如此一来,政府的权力就从体制上失去了制约,极易造成难以解决的体制问题,也是滋生腐败和产生“市场失灵”的温床;这是引进旧城改造信托的体制原因。现行制度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但在实践中,有些县市政府领导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进行严重的行政干预的事时有发生。再加上原有的旧城改造依托的拆迁补偿标准低于实际生活水平,旧城改造经常滥用宪法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的“公共利益”标准,使得群众对旧城改造制度的改革声音越来越强烈;这是引进旧城改造信托的具体矛盾原因。
  信托就是为了在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即在保护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同时,使这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互相依存,并在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设计上进行互相制约,从而找到一个不偏不倚的平衡点,以达到多方共赢的结果;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享有较大权利,信托法从其法律起源来讲,就有规则受托人的目的,这是引进旧城改造信托的根本原因。
  (二)可以较好解决信任问题
  对于旧城改造而言,最重要的问题离不开资金问题和对旧房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的保护问题。作为四大金融工具之一的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列,有着极其优越的筹集能力,尤其在国家限制和调控银行贷款利率时更是如此。这是引进旧城改造信托的实用性原因。
  旧房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等多方面原因而必定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当其参与或者被迫参与旧城改造时,他的无奈和对抗就会产生一种对开发商和政府的抵触和不信任情绪,不利于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和快速现实。因而,在此复杂的过程和纷扰的关系中,建立起一种彼此间的信任关系至关重要。正如我国《信托法》第二条所指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即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信托的本质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信赖,忠实地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因为没有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赖,信托也就无从。与委托人的信任相应,受托人负有信任责任。受托人负有信任责任是针对委托人的,因为受托人是信托中的行为人或者主要行为人,其行为对于委托人信任的达成,对于受益人利益的实现以及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当受托人处于受信任者地位时,不得使自己的利益和其责任相冲突,也不得保有因此而得的利益,除非他得到他对其负责的人的同意;这是引进旧城改造信托的心理原因。
  因此各国信托法对于设计受托人的义务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如明确规定受托人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直接管理义务”、“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获益的义务”等等;再加上信托的破产隔离等特有功能,旧城改造信托兼具理论和实际基础,可行。
  
  参考文献:
  [1]张军建.信托法基础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
  [2]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其他文献
本文从社会学的视角出发,以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布依族为例,分析并评价民族旅游发展对少数民族妇女生活方式产生的各种影响。 This pap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ol
在信息网络技术日益发展和普及的今天,利用网络多媒体进行教学已涉及中学各个学科,为教学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还有利于教学资源的共享和交流。但随着网络技术在生
随着生物科学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生物科学对社会、经济和人类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明显。传统教学都是采用“粉笔加黑板”的教学工具,有些生物体内的复杂生理变化仅靠教师的语言表述
摘要基层党支部在企业和谐建设中承担重要作用,是联系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纽带,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关键词企业建设 基层支部 基层党组织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05-01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是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发挥基层党组织
摘要在新时期下,企业要想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必不可少,本文通过分析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提出了在新时期下,做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  关键词必要性 思想政治 新思路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07-01    一、新时期下做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必要性  (一)做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维护企业稳定
在魏晋南北朝文学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赋作的诠注和赋集的编撰规模相当发达,赋文献已作为一独立文体为目录书著录。通过《隋书.经籍志》和《文选》等有关资料,可以考见当时的赋
期刊
本文通过对1套“9E”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进行循环水余热利用,采用吸收式热泵技术回收循环冷却水余热24MW.在保证系统发电量不变的情况下,提高系统的整体供热能
贫困问题是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共同挑战之一。近年来,我国城镇居民贫困问题日益突出,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顽疾。为深入探讨我国城镇居民贫困问题,本文从影响贫困的两
实现学校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关键在教学质量,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在教师,提高教师的上课质量的关键在备课组活动的有效性。这一点每一位教师都很清楚。但是,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