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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审结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原告某储运公司诉称,被告某公司委托其订舱,原告代垫海运费3225美元和人民币670元,多次索要,但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魄代垫海运费3225美元和人民币费用670元。被告则辩称,涉案业务是和原告石家庄办事处做的,原告无权起诉,并且费用已经付清,是按照原告石家庄办事处的指示付给了案外人冀鹏公司。